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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微监察”课题组:“相见”不“相识”:公民参与反腐败的认知梗阻及其克服 ——基于G市百个村(居)的调研
发布时间:2022-04-07     来源: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作者:广州大学“微监察”课题组

总的来说,调查对象对监察站的认知呈现三低一高局面:听说过监察站的调查对象表现出对监察站的满意度较高,但由于调查对象对监察站的关注度不高、对监察站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对监察站满意度高的结果仅来源于少部分听说过监察站的调查对象。因此调查对象对监察站的总体认知程度较低,三低一高问题反映出 G 市公民对监察站认知的不足。

四、公民监察认知水平有限的原因分析

(一)关系壁垒造成公民关注程度不高

基层反腐败是管理基层事务的重要构成部分,对基层微腐败进行有力打击能够带动基层政治生态与风气改善。[20]因此,公民的监察认知水平受其对基层公共事务关注度的影响。公共事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让社会成员共同受益的事务。[21]有研究表明,常常与他人议论有关时事话题的居民在了解国家政策方针等方面要远远好于对时事漠不关心的居民。[22]这说明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越高,对具体方针政策的关注度也越高,相应地其政策认知水平也有所提升。然而根据调查结果,有 73.54%的公民较少关注甚至从未关注过村(社)所发布的信息。在谈及对监察站关注度不高的原因时,有部分调查对象则直接承认自身对基层事务的关注度不高导致其不会主动关注具体性的方针政策,更不会主动关注监察站。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公共事务关注度与监察认知水平的关系,发现由社会人口学特征形成的关系壁垒是影响监察认知水平的根本因素,[23]具体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籍等指标。由于基层微腐败的辐射范围较小,腐败的实施主体主要是与公民接触最为密切的基层党员干部、村(社)事务管理人员等。因此,公民与基层干部、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壁垒将根本影响公民对基层反腐败事务的关注度。

调查发现,公民会根据户籍所在地对本地人与外地人、外地人与管理干部之间的关系进行区分,形成自我身份区隔。他们强调本地人会关注这些东西,我们外地不搞这些(受访者 BGFL3)、村里的情况也是本地人比较清楚,我们(外地人)不了解(受访者 BGTL13)。除此之外,年龄也是影响因素之一,有受访者表示我们年轻人出来都不会管这些事,选举什么事情都是我家婆去的,像是(腐败)这种事情,不是不管,是管了之后会影响在村子的关系(受访者 BGJJ7)。

访谈过程中,也有受访者认为高受教育程度是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前提条件。虽然其对腐败问题非常关注并认为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但由于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所以无法理解具体政策,也就无从得知监察站究竟何时设立、为何设立、主要作用是什么。因此,在户籍所在地、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下形成了不同的群体性关系壁垒。

由于群体性关系壁垒的存在,公民对村(社)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认同感、归属感,归属感低、认同感低的公民便会觉得你想了解什么要问本地本村的人(受访者 BGAS5)、本地的老板你问他,什么都知道(受访者 BGAY4),而将自身置于每天就是在这里卖东西,也不去打听人家什么情况(受访者 BGAY4)、我又不识字,受教育不多,没法管这些的(受访者 BGMR14)的旁观者境地。由此可见,村(居)民对基层反腐败事务的关注程度一方面受到其对村(社)事务关注度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受到由社会人口学特征形成的群体性关系壁垒的直接影响。

(二)不对称宣传导致公民了解程度有限

在了解程度方面,结果显示即便是在听说过监察站的知情者中仍有大部分公民对监察站的办公时间、地点、流程等具体信息了解甚微,这说明知情者对监察站的了解很大程度上仅停留在知道听过的层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公民的信息获取渠道与监察站的宣传方式之间存在偏差。一方面,监察站信息的主要发布渠道是村(社)公告栏等信息发布平台;另一方面,G 市居民主要通过人与人的沟通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微平台等渠道获取信息,意味着公民在获取信息时存在途径偏好,监察站的宣传方式没有与之很好地契合。

除此之外,监察站在打造品牌形象方面的欠缺,导致其无法很好地获取公民的信赖。调查过程中,公民对居委、村委等其他基层组织显示出了更高的信任感、依赖感,他们表示接触最多的是居委,服务好(受访者 DC170)、出现为微腐败问题一定会选择上报,向居委反映情况(受访者 DC258)。居委、村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举办和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方面,以及定时公开汇报工作内容等方面让群众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被理解、被尊重,形成了长久累积的信赖。作为同样进行基层服务的监察站,如何通过恰到好处的宣传方式,提高公民对其工作的关注程度,以此获取公民的信任应是接下来的工作重点。

(三)腐败生态制约公民参与程度

反腐败是一项综合性的政治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参与其中,公民作为其中一个主体,[24]其重要性不可忽视。[25]84.6%的调查对象愿意在身边有人存在贪腐或作风问题时向监察站反映问题体现出公民的反腐败意愿较高。但一旦面对腐败的具体情境时,公民的选择却出现了一定程度地动摇。当被问及身边存在腐败行为,会采取的具体措施时,仅有 64.1%的调查对象坚持无论如何,都会积极举报,而做出实际反腐败行为的调查对象则更少。

公民反腐败意愿与其真实反腐败行为之间存在偏差意味着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其他影响因素。在调查过程中有受访者表示会默许腐败小问题的存在,如果是大问题看情况再决定是否举报(受访者DC212),更有受访者认为对于问题不大的腐败问题一般都不会举报,因为这是正常的政治生态(受访者 DC256),将腐败现象直接视为正常的政治生态现象。公民较高的腐败容忍度使其在面对基层微腐败问题时更易态度暧昧不清。因此,公民对腐败的容忍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是否做出反腐败行为。

除了公民自身的因素外,监察站举报程序设定的合理性、便捷性、可及性也是影响公民是否做出反腐败行为的重要因素。有受访者表示虽然自身有举报的意愿,但是并不知道具体向那个职能部门反映(受访者 DC230),如果真的要去举报的话希望通过匿名举报的方式(受访者 DC209)反映问题。但是,监察站不仅没有设置匿名举报渠道,甚至都没有公开正式的举报渠道,对于公民来说举报无路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他们的实际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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