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认知是政策认知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人们对国家监察的政策系统、实践过程等的认识、理解、判断和评价,具体包括人们对监察政策系统功能、作用、结构、关系等的认知。根据政策认知的四个维度,本文将监察认知划分为监察关注程度、监察了解程度、监察参与程度以及监察满意程度(见图 1)。
第一,监察关注程度。监察关注程度是指公民是否听说或知道监察系统的存在。监察站是广州市基层监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民监察关注程度涵盖了公民是否听说过监察站,以及其是否知道本社区监察站的存在。公民是否听说和知道监察站的存在形成了公民对监察站的初步认知。
第二,监察了解程度。监察了解程度是指公民对监察系统的认知具象化到对监察结构、功能、作用及组织关系等的熟识程度。具体而言,了解程度不仅包括对监察站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等方面的浅层熟识,而且包括对内部运作流程、人员组成、组织关系等方面的深层熟识。
第三,监察参与程度。监察参与程度是指公民运用政策工具、利用监察机构、参与监察实践的频率和频次等。监察站设立的初衷,就是希望借助公民的力量,动员公民参与反腐败,解决村(社)公权力监督低效的问题。并且,行动是认知最生动的诠释,公民是否愿意向监察站举报身边的贪腐和作风问题,是否曾主动向监察站反映过问题,都有力地佐证着公民监察认知水平的高低。
第四,监察满意程度。监察满意度是指公民对监察系统所发挥的作用的满意程度,是一个以公民为核心、以公民感受为依据的主观标准。监察站设立后,公民对监察站的教育、监督、疏导及服务职能实现效果和监察站有效性的主观评价,是构成公民监察认知的深层次因素。虽然公民在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地位等人口学特征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监察站的评价有所不同,但整体上具有趋同性。

监察的关注程度、了解程度、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贯穿公民参与反腐败的整个过程。公民对监察系统的关注程度是其了解、参与、评价监察系统的前提;对监察系统、工作的深层次了解是关注度的延伸和行为的依据;对监察系统的运用和利用是关注、了解监察的结果,影响着其对监察系统或工作的满意程度;对监察系统的满意度则是监察系统或实践有效性的集中体现,是关注、了解和参与监察的效应之一,会对前三者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回馈效应,形成认知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