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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昊:围猎方式、关系类型与政商腐败的社会建构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广州大学学报》     作者:钟泽林

围猎方式、关系类型与政商腐败的社会建构

孙德昊,龙斧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不法商人(围猎者)通过“情感联结”的围猎方式与腐败官员(被围猎者)分别建立情感-契约型、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又通过“威逼利诱”的围猎方式与腐败官员分别建立工具-契约型、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在这四类关系中,不法商人的围猎手段、双方的互动模式以及维系腐败关系的核心要素都有所不同。毕竟,在关系行为的外在形式与根本性质层面、在关系双方权力差异层面以及关系互动的权力变迁方面,政商腐败关系均呈现出非对称性本质属性。这揭示了政商腐败的互动性、结构性,为有效治理腐败问题提供微观研究基础和启发。

关键词:政商腐败;围猎方式;腐败关系类型;非对称性;社会建构主义

一、引言

改革开放后,政府主导的招商热潮促使我国政商关系不断升温。民营企业的发展、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使得政商关系更加多元、复杂。习近平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1]然而,一些不法商人将“资本投资”“税收缴纳”作为“博弈筹码”,以此来影响基层政府的行政决策、规划以及行政执行力度,甚至干预立法和司法审判,获得巨额且远高于投资成本的“市场化”经营收益、迅速积累财富。[2]此类以各种社会关系、资源作为“原始资本”,通过投机倒把、捎关打节获得“关系”“人情”,[3]进而获取各类“帮扶民营企业发展”“风险规避”等“特殊机遇”的政商腐败行为不但恶化企业经营环境、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4]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各类国有资金、资源、资产的规模性流失,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严重阻碍。

党的十八大后,面对诸如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官官勾结、假公济私、拉帮结派、“近亲繁殖”等诸多现象、行为、问题,我国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5]持续不断的高压反腐使得越来越多的“窝案”“要案”及其背后错综复杂的政商腐败关系水落石出。针对政商腐败关系中普遍存在的“资本权力化”“权力资本化”[6-8],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建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强调企业家和领导干部之间既要亲近又要清白的交往原则。[9-10]然而,我国防范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成伙作势、“围猎”腐蚀还任重道远,[11]面对“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12]的政治要求,审视和剖析政商腐败关系无疑是极其必要的。

目前,我国以政商腐败关系作为对象的研究数量较少,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许多研究侧重于从宏观结构性要素入手,基于对政商腐败案件案情、特点的归纳、总结进行原因分析,认为政商腐败的出现离不开市场主体对制度、文化环境的依赖,即将引发政商腐败的具体原因诉诸伴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而形成的制度冲突与空隙[13-16]、法律体系不完善[17-20]、权力监管不到位[21-24]以及“官本位”“人情社会”[25-28]等方面。这类研究的分析角度多元、全面,但仅仅关注到“关系”作为政商腐败非主导要素的文化意义。

另一方面的研究将“关系”理解为达成政商腐败的必要手段。安耀华认为企业的逐利性诱导腐败,政府的自利性加剧腐败,政商关系界限不清更会刺激腐败的产生。[29]从行贿行为出发,曾明、廖瑾莹认为不法商人将“围猎”视作建构“关系”的政治资本投资。[30]彭小兵、曾宝蝶认为人际关系是围猎权力的便捷通道,腐败双方的特殊利益互动过程是腐败关系建立、强化的过程,且腐败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任可以促进其关系网络内的信任扩散和利益共享。[31]从腐败官员的受贿行为出发,郝文清把那些将公共权力庸俗化、商品化为关系资源,进而异化权力运行、谋取私利的行为定义为“关系化”腐败。[32]钟霓则强调官员寻租、创租是政商关系的主要腐败隐患,腐败问题的解决不能仅靠反腐行动,建构清廉的政商关系才是治本之道。[33]这类研究将“关系”从文化概念中抽离,重视其在腐败行为产生过程中的工具性功能,意在解释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双方先建构“关系”,而后利用“关系”完成腐败的行为逻辑。然而,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之间的“关系”对完成腐败行为来说并非仅仅具有“桥梁”或“中介”作用。

实际上,改革开放后,政商腐败的出现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阶层、财富格局,在政治、经济等多个层面对我国的根本制度发出挑战。虽然过往将“关系”作为引发腐败的某种文化传统、社会动力、潜规则的研究,以及将“关系”作为社会转型期独特社会结构产物的研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合理性,但论证角度较为宏观,缺少对于“腐败关系”本身的关注。本研究认为,“关系”是行为的载体,政商腐败关系是政商微观互动、完成腐败行为的实体,其可以展现出腐败行为的社会建构过程。因此,本研究将政商腐败关系这一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将不法商人围猎官员所引发的政商腐败视作一种社会行动,对其进行实践性、整体性理解,即在情境多样性条件下认识其内在运行规则,在微观层面对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之间的政商腐败关系进行实证、比较和案例分析。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几个方面:一是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等官方网站;二是《中国纪检监察》《中国纪检监察报》等权威刊物;三是《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围猎:行贿者说》等电视专题片以及裁判文书所公开报道、重点推介、全面剖析的典型性腐败案件。资料收集过程具备随机性、无针对性,且避免样本获取的主观性、目的性和偏向性。由于对政商腐败关系的分析并不从“概率”角度出发,所以没有采取穷尽某一固定时段的某一类别腐败案例的资料收集方法。

二、围猎方式与关系类型:一个分析框架的建构

“自我行为的目的不是当事的他人,而是某种另外的物的、社会的或文化的客体,自我的需求(无论是任何种类的)是通过实现这一目的得到满足的。”[34]有研究基于寻租、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腐败中的交换活动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类似。[35]这类观点从“经济人”视角出发,将利益最大化作为不法商人围猎官员的核心驱动力,认为正是由于政商双方的腐败利益具有依赖性、互补性,因而政商腐败关系的本质功能在于利益交换,即双方能够同时在关系互动中实现以满足他人利益为手段、以达成自我利益为终极目的的预期收益。[36]然而,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和社会建构主义的“社会人”视角出发,“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37],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前提,是利益的社会要素。政商腐败关系是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完成腐败行为,实现各自微观利益的基础。行动者对关系的“感悟”和“体验”各不相同,必然由此产生主体间性,[38]表现为关系双方都对对方的行为和行为反馈产生一定程度的主观理解、认同和期待。由于政商腐败双方的微观利益是动态变化的,因而其关系互动不仅具有社会性、互动性和持续性,还表现出目的理性和矛盾性。因此,这种腐败关系的维系并非仅仅通过“市场”的利益计算方式来实现,而是呈现出以“互惠”作为交往规范的社会交换样态。[39-40]这种“互惠”更强调腐败双方的“整体利益”,这是因为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一种一致性,即相互合作比不合作更有利于实现或保护各自微观利益。除此之外,在这种貌似平等的利益交换关系中更存在着一种力量关系,即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会相互依据对方在身份上所具有的不同特殊关系,[41]进而建构相应的交往秩序。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整体利益”实则是政商腐败关系中主导交往秩序的一方所主要代表的。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2]不法商人拉拢、腐蚀官员,进而谋求政商腐败的行为被称为“围猎”,其不仅包括在政商腐败事实发生之前双方建构初始关系的过程,还包括获取预期的腐败收益、共同掩盖腐败行为、维持政商腐败关系长期存在、扩大与加强腐败关系网络,直至政商腐败关系走向破碎、灭亡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商腐败双方的权力关系一旦产生便始终呈现出一个动态的,相互博弈、影响的互动状态。这种权力关系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之于“占有”,而应归之于双方交往中的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43]大量案例表明,不法商人对官员的围猎行为在交往方式层面具有差异性,其既包括基于亲缘、友缘的“情感联结”的围猎方式,又包括基于某些预期利益、稀缺资源、权威势力的“威逼利诱”的围猎方式。

乌兹通过归纳经济交换关系中的嵌入与臂距关系纽带,[44]着重讨论了关系纽带怎样影响行动者间产生较强的信任与长期合作的期待,为辨析关系网络对经济行动的具体效用做出了贡献。[45]中国社会的政商腐败关系比西方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交换关系更加复杂,一般来说,人际关系既可以是工具性的,也可以是情感性的,还可以是混合性的。[46]纯粹的情感性关系和纯粹的工具性关系都只是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理想类型。中国文化意义上的“关系”主要是混合性的,即关系运作都可能有一定的工具性目的,短期的工具性目的也需要以不同程度的情感基础作为铺垫。[47]而无论是以追求塑造情感性关系纽带为主的“情感联结”围猎方式,还是以追求塑造工具性关系纽带为主的“威逼利诱”围猎方式,由于腐败作为非单纯经济行为所具有的违法性质和暴露风险,政商腐败双方通常不会形成即时性关系,因为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重视那些具体的能够创造腐败“价值”的人际关系,且在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会有不同的价值和行为取向。嵌入政商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使得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通过紧密联系的关系纽带保障腐败活动“安全进行”,而不会将腐败行为仅作为一次“市场化”的经济交易,而忽视其他社会因素。

不法商人在权宜具体交往情境的基础上,通过选用不同的围猎方式,谋求与被围猎的官员共同建立腐败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对彼此拥有的社会资源进行关注、预估与检验,从而在关系层面进行个体地位的排序,并以此获得相应的信任和认同。这种认同并非源自单向度的意识形态灌输,也不是社会角色安排的模式化产物,[48]而是一种在特定关系结构、秩序中通过双方关系互动生成的具有主体性的意义建构结果,是一种能动地对周遭社会情境、行动进行理解、内化、判断的概念意识。在支配社会学框架下和关系互动的现实情境中,契约型关系与支配型关系这一对差异鲜明的关系类型概念往往作为比较对象同时出现。[49]契约型关系强调平等协商,关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协调,[50]而支配型关系强调不平等地位,被支配一方没有不服从支配方的正当性。[51]至此,我们得到分析框架的第一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不法商人对腐败官员的“情感联结”“威逼利诱”围猎方式,其分别将建构情感性关系纽带、工具性关系纽带作为政商腐败关系的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契约型关系和支配型关系这两类典型人际关系类型以区分、描述关系双方间的关系地位差异。将第一和第二部分合并后,构成分析框架的第三部分:围猎方式与关系类型的匹配结果(见表1)。

其一,情感-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指政商双方以因某些共同经历的重要生命事件而产生的情感认同和互信为纽带,进而形成互相具有平等关系地位和权责义务的关系类型,比如作为好友的不法商人围猎官员所形成的腐败关系;其二,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指双方间存在不法商人可以凭借某种先赋性的情感优势地位支配腐败官员,迫使后者卷入、参与政商腐败的关系类型,比如某些作为直系亲属的不法商人围猎官员所形成的腐败关系;其三,工具-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指双方互相以对方为工具,凭借“市场化”的“交往秩序”和谈判互动展开的以达成腐败合作、获取预期收益为主要目标的关系类型,比如深谙易腐行业、领域“潜规则”的不法商人围猎官员所形成的腐败关系;其四,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指双方间存在因某些强势外在因素而产生关系地位差异,作为支配一方的不法商人以作为被支配一方的腐败官员为工具,主导政商腐败运行的关系类型,比如具有“政治团伙”“黑社会”势力的不法商人围猎官员所形成的腐败关系。

综合上述思考,本研究从不法商人围猎官员的过程视角出发,依据双方在关系纽带与关系类型上的差异性,建构围猎方式-关系类型这一分析框架,并以此探讨上述四类典型政商腐败关系中不法商人的各类围猎手段、政商双方的差异性互动模式以及支持不同腐败关系得以维系的核心要素,进而增进对中国社会政商腐败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三、情感-契约型与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

(一)情感-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

1.基于亲密友缘的围猎手段情感-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源于不法商人的亲密友缘围猎。一方面,有些不法商人擅长“情感投资”,从挖掘原有的亲密友缘关系入手达成政商腐败、获取腐败收益。例如,商人马少伟曾凭借其与官至青海省原副省长的同乡好友文国栋之间“30年的关系”[52],在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国有煤炭资源1195万吨。另一方面,还有一些不法商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通过利益输送、投其所好等各种精准的围猎策略有选择性地主动联结新的亲密友缘以达成腐败“合作”,例如重庆商人程绪库回忆其对时任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凯的围猎过程时曾表示:“(自己)花很多心思去揣测他、观察他、了解他,花很多精力去逢迎他、讨好他,花很多的钱,哪怕是东拼西凑也都要满足他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情感)‘投资’,这个(情感)‘投资’是属于一本万利的事情”;而面对这位在成长经历、个人爱好等方面与自己十分相似、给予自己殷勤照顾的“商人朋友”,周凯单纯地认为:“这个人比较放心,也没想过他会害我。”[53]在重金与“真情”的双重辅助下,周凯被程绪库成功围猎,双方开启了资本与权力之间的变现暗道。

迂回交往的围猎策略也经常被不法商人应用。听闻新任县委书记徐会良极其孝顺母亲,不法商人李军便常把徐母从徐家老家迎接到徐会良的任职地祥云县,并特意安排自己的母亲陪伴徐母左右、主动邀请徐家人庆贺两位母亲的“同一天生日”。从李军的角度看,两位母亲之间情感关系的建立必将为李军与徐会良之间的朋友关系提供支持和保障。徐会良也曾经表示“在我不顺的时候,李军一家和我的关系仍旧很好,我觉得他真是值得交的兄弟”[54]。但是,在李徐两家家庭成员亲密交往的背后,以李军、李泉春(李军长子)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也凭借着这个“亲密”关系,在祥云县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利益,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融资、高利放贷、偷税漏税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2.基于亲密友缘的交往-互助型互动模式情感-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是不法商人凭借亲密友缘围猎、引导官员参与腐败的社会建构产物,表现出交往-互助型互动模式。首先,对于那些主动“围猎”的不法商人来说,他们相信与官员的亲密友缘关系能够为其在“市场竞争”中提供庇护和便宜。在甘于围猎的腐败官员的认知里,与不法商人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亲密的朋友关系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些商人会全心全意帮助自己解决一些生活中琐事,甚至是经济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商人也可能会在招商引资、打造政绩等工作方面提供助益。在这类政商互动中,双方对于彼此间腐败关系的认同与信任受到人情理念的影响和规范。在亲密友缘的动员下,不法商人达成与腐败官员的情感联结既有合谋腐败的物质激励,也受到基于传统人情的道德义务、交往秩序的约束。其次,这样一种关系匹配的形成依靠双方对彼此关系的共同理解,即他们的共同腐败行为受到具有契约责任性质的情感关系的塑造。这个过程以不法商人的亲密友缘围猎为开始,以腐败官员相信和承认与不法商人之间存在某种情感道义,愿意维护和谋求双方的共同利益为标志,以双方互相满足各自利益、维持“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为目标,即双方并不会就腐败合作的成本、收益的具体得失进行公开的讨论、计算和协商,而是在人情往来中进行衡量。这种利益互惠具有延时性,且腐败利益的分配结果受政商腐败双方“人情账”的影响。实际上,在人情交往的掩饰下,双方的腐败收益是以关系双方友好互助的名义达成的,而亲密友缘中的人情一旦与腐败行为相勾连,便会将人际关系推向复杂化,即这种政商腐败关系既可以因人情而巩固,也可以因人情与腐败利益分配的失衡而破碎。

(二)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

1.基于至亲关系的围猎手段

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源于不法商人对至亲关系的围猎。家庭成员的庇护是当前群体腐败的一种重要形式。[55]不法商人依靠血缘姻亲等至亲关系,围猎家庭、家族内部担任公职的官员。此类围猎方式虽然与基于亲密友缘的围猎方式一样都诉诸不法商人与腐败官员间的特殊情感关系,但两者所建构的腐败关系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即与情感-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相比,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中腐败官员一方的行为选择多出于对亲情的衡量而具有较少的理性计算。比如,曾任安岳县县长的邹明勇认为:“我是从小山村走出来的,兄弟姊妹们为了供我读书付出了很多,我对他们一直是感激的,我就想着不仅要自己过得好,也要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让整个家族都过得更体面。”而正是因为这种观点,在面对大舅哥江某“能不能想想办法,给我找点赚钱的路子”的要求时,邹明勇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江某“做项目、拿项目、非法获利”,[56]其侄邹某君也同样利用邹明勇的影响做生意,帮助和协同其他商人向邹明勇行贿。

大量案例显示,被至亲围猎后,领导干部自以为的那些仅面向至亲家人的有限的、“合理合法”的特殊照顾往往会一发不可收,进而引发其他家庭、家族成员的大量腐败行为,以至于领导干部自身也难逃腐败泥潭。例如,长期在株洲市任职,曾担任株洲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的阳卫国坦言:“在我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当中,大部分都是因为我的两个弟弟。”[57]在2006年阳卫国成为株洲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时,其二弟就从长沙来到株洲创办工程公司。尽管这家小公司没有专业技术、骨干团队,但背靠阳卫国这棵“大树”,该公司受到当地私营企业主的大力支持。起初,阳卫国对这些行为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后来他逐渐丧失底线,甚至直接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帮弟弟“提篮子”、赚“快钱”。看到二哥的“成功”,其三弟甚至放弃公职,也“投奔”大哥从商。由于阳卫国的纵容和站台,越来越多的阳家人来到株洲,活跃在各类工程项目之上。阳卫国本人仅在工程项目承揽、房地产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违法违规的涉案财物就高达1722万元。

2.基于宗族观念的庇护-支持型互动模式

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是不法商人依靠具有宗族观念这一文化内核的亲缘情感优势围猎官员参与腐败的社会建构产物,表现出一种庇护-支持型互动模式。首先,宗族观念所体现出的以血亲私德为根本进而向社会公德衍射的传统儒家伦理对中国人的行为取向影响深远。在这类关系中,政商双方之间基本不存在“均衡互惠”的博弈与交换,腐败官员往往因不可具体计算的人伦和亲情,给予不法商人带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补偿、回报、帮扶以及情感付出,并轻视、无视这些行为背后的腐败成本和恶果。其次,这种庇护-支持型互动模式几乎无条件地存在于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之中。作为情感资源主动方、占据情感关系支配地位的不法商人受到腐败官员庇护的同时,也会自发地支持和巩固腐败官员在其家庭、家族中的中心地位,以谋求整个家庭、家族腐败规模的扩大。在这个过程中,政商腐败收益不仅是物质利益的满足,更以双方相互的情感支持为特征,其具体表现为家庭、家族层面的“一荣俱荣”“风雨同舟”。可以说,这类腐败关系中成员间的信任与认同因宗族观念影响在总体上处于较高的水平,而作为至亲关系中较易改变的一种,夫妻情缘一旦面对双方的物质利益满足也不能弥合情感裂痕的问题,那么双方间的腐败关系将遭到致命打击,反腐败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原配反腐”“小三反腐”的案例就是明证。

四、工具-契约型与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

(一)工具-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

1.基于利益俘获的围猎手段工具-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源于不法商人对官员的利益俘获围猎。比如,嘉兴市原副市长徐淼反思道:“我自甘堕落,从一个积极工作的人变成一个只想谋财谋利的人,种种变化,有心人是看在眼里的。很快,我就成了商人老板的围猎目标。”“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2014年徐淼开始担任温岭市(县级)的“一把手”后,总有老板有意无意表露出让徐淼入股收息,通过赚取表面上看似“合法入股、出资正当”的投资收益一起“发财”。对此,徐淼表示:“对于赤裸裸的利益输送,我因风险太大不敢接受。但对于这些隐蔽式的、有包装的行贿,我自认安全又不失面子,收下就收下了。”回顾不法商人的围猎,徐淼认为:“这些围猎的手法,其实并不高明,但在贪念的驱动下,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我还是接受了他们的贿赂,我是甘于被围猎的。”[58]

除了上述针对中高层官员“按需供给”的利益俘获围猎手段,不法商人甚至在某些领域建构了一种具有将利益俘获围猎“合理化”功能的制度文化和交往规则。比如,“80后”干部宋小林刚刚到广安市前锋区住建局工作时,发现同事们都非常自然地收下了工程施工方提供的现金红包,并意识到:“听说城建股有油水可捞,看来是真的,这应该是老规矩了。”考虑到“如果其他同事都拿了红包,我却不要,就会显得格格不入”,宋小林因而放弃拒绝的念头、欣然接受红包,并在此后陆续十余次收下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感谢费”。升任前锋区园林管理所所长、挂任区属国企干部后,宋小林则更加利用自己在工程项目执行、决策上的影响力,主动提醒那些出手大方的不法商人关注招标信息,并期待“如果对方中标,可能会给予自己感谢费”。最终,宋小林在三年时间内又多次在工程承建、物资采购等方面为私人企业主谋取利益。[59]

2.基于预期收益的谈判-合作型互动模式

工具-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是不法商人几乎不依靠情感基础,直接凭借“真金白银”俘获、围猎官员的社会建构产物,呈现出一种谈判-合作型的互动模式。首先,这种关系的工具性体现在双方均以达成政商腐败、满足各自预期收益为首要目标。双方的实际互动不基于情感交流,其利益关系主要依靠谈判而制定、规划的预期腐败收益来决定。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都会主动进行各种试探以促进腐败合作的达成,比如不法商人会主动展示经济实力、表达为对方提供服务的“诚意”,而腐败官员也会主动向不法商人提供一些政策、资源信息,甚至可以采取刻意的“风险警告”等方式以表现自己的“影响力”。基于这些试探,政商双方根据实际互动情境采取示弱妥协、重新协商等谈判技巧表达己方诉求、了解对方需要,进而再度衡量、调整己方的预期腐败收益,建立相应的信任和关系认同,然后达成带有契约性质的腐败合作并付诸实践。其次,一方面这种腐败合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即其不局限在某对固定的关系之中,政商双方均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各自自由地寻找新的合作对象。另一方面这种腐败合作既不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又缺乏情感纽带的维系,表现出脆弱性。然而,该类政商腐败关系仍然具备契约性,其表现为一旦腐败合作开启,选择退出合作的代价不仅是彼此预期收益得不到满足,还包括双方很难再次达成腐败合作、合作破裂后双方间的隔阂与持续对立,甚至被揭发举报。因此,面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双方依然会通过谈判,以一方或双方的退让而保障合作的延续。从这个角度看,该类政商腐败关系的契约性并不表现为公平、公正和权责明晰,而集中表现为双方高度捆绑的“共同”收益和关系破裂的风险衡量。

(二)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

1.基于权威诱迫的围猎手段

在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中,不法商人往往通过权威诱迫的手段围猎干部。而这种权威来源于不法商人的狐假虎威、精心策划。比如,不法商人苏洪波曾表示:“我没有什么背景,我所有这些东西,我应该这样说,我可能从头到尾,算取巧比较多了。”苏洪波利用所谓的官场“潜规则”和“派头很大,气势很大,那种高高在上”的“人设”,让一些趋炎附势的干部将其奉为“关系广、有人脉,手眼通天”的“能人异士”,使秦光荣、白恩培两位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都将其奉为上宾,因而获得可以摆布一些干部的“权威”。苏洪波案的涉案落马官员反思道:“苏洪波用这种神秘感,来营造一种大家要攀附他,要通过他实现搭梯子进圈子的一种目的。他是想,你们最后都要归顺到我这里,要听我摆布,要受我使用。”最终,苏洪波通过对秦光荣、白恩培等腐败官员的围猎,不仅违规获取大量工程建设项目和巨额利润(仅环湖南路等工程,苏洪波就获利1.3亿元),还对云南省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负面影响。[60]

权威诱迫围猎具体表现为“既拉又打、软硬兼施”。呼兰涉黑、涉恶势力经过多年的“经营”构筑了一条“以黑蚀权、以权护黑、权黑勾结”的利益链条。杨、于两家为代表的涉黑、涉恶势力依仗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复杂的人脉关系,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对一些公职人员重金贿赂,收买不成,就威胁恐吓、侮辱谩骂。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区长于传勇表示:“杨家兄弟开始是用利益和物质(诱惑我),但是看我不为所动,因为我年轻,后来就说你好好干,我们家资源众多,让你尽快成长,早日进入市级领导班子,所以在这种背景和前提下,就帮了这样的非法企业做了一些违心的事。”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区委书记朱辉感慨道:“要说我是‘保护伞’,说句实在话,我也是被动型的‘保护伞’,我还是有一些顾忌的,也有些后怕,因为他们既然能够到这个程度,他们什么事情都会干出来的。”[61]最终,来自不法商人、地方黑恶势力的“胡萝卜加大棒”便成了腐败官员眼中的“绝对权威”。

2.基于权威势力的命令-顺从型互动模式

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是不法商人凭借权威势力诱迫官员参与腐败的社会建构产物。首先,这类关系中的双方呈现出命令-顺从型互动模式,即不法商人作为支配者具有关系特权,可以向腐败官员提出具体的命令和行为要求,而腐败官员,以顺从不法商人的策略获取腐败收益。不法商人的权威“合法性”一方面是基于自身某种符号资本所形成的,其具体表现为能够支配腐败官员行为的意志和能力;另一方面来自腐败官员对不法商人关系支配“权力”的认同,其具体表现为腐败官员对沦为不法商人的“利益工具”、对执行不法商人的命令而获取“奖励”的接纳。凭借权威势力,不法商人通过操控腐败官员获取巨额收益将加强商人对于此类工具性关系的认同和信任。而腐败官员对关系的认同和信任不仅来源于其顺从行为的“回报”,更受不法商人权势程度的影响。其次,在这种带有封闭性的单向强制秩序中,腐败官员对不法商人“合法权威”的承认、信任和支持程度越强,双方腐败行为的恶劣程度也就越强。而如果不法商人对腐败官员进行严苛地压迫,既有可能出现腐败官员畏罪自杀、畏“势”自杀的情况,也会导致腐败官员出现主动投案等行为选择。总之,这种政商腐败关系类型与互动模式并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功利主义的利益交换,其背后受到包含剥削、压迫、享乐、拜金诸要素的多重、多种社会亚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五、总结与讨论

(一)总结与思考

本研究致力于从微观视角探究政商腐败的关系基础,从不法商人通过围猎与腐败官员建立、共同维系腐败关系的过程视角出发,关注政商腐败关系的互动模式和核心要素。研究发现,不法商人基于不同类型的围猎方式,采用不同的具体围猎手段,与腐败官员产生不同性质的政商腐败关系类型。在情感-契约型、情感-支配型、工具-契约型、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中,不法商人(围猎者)与腐败官员(被围猎者)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互动与权力关系的变迁形塑了政商腐败的结构。

具体来看,在情感-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中,基于亲密友缘的围猎是不法商人建构腐败关系的主要手段,交往与互助是双方的互动模式,而对亲密友缘的认同和信任是维系这类关系的核心要素;在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中,不法商人凭借至亲关系将官员围猎,双方表现出庇护与支持的互动模式,对宗族观念的认同和信任将这类腐败关系牢固维系;在工具-契约型政商腐败关系中,不法商人凭借利益俘获的方式围猎官员,双方以谈判与合作作为互动模式,以相互满足预期收益的认同和信任作为关系维系的核心要素;在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中,不法商人以权威诱迫围猎的手段与官员建立腐败关系,命令—顺从是双方之间的互动模式。大量案例证实,这四种政商腐败关系因围猎方式与关系类型的匹配方式差异而具有异质性,也因社会生活的开放性和复杂性而相互交叉,这体现出政商腐败互动与关系建构中的多重结构性(见表2)。

尽管上述政商腐败关系在关系建构、互动模式、核心要素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性,但在三重维度上均呈现出非对称性这一本质属性。

第一,在关系行为的外在形式与根本性质层面具有非对称性。正是因为腐败行为是我国社会制度、社会共识共同界定的犯罪行为,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就必须与社会制度做出“妥协”:一方面他们注重“程序合法”和“师出有名”(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行国企体制改革”“搞活市场经济”等等),通过各种表面行为伪装、隐藏其腐败本质;另一方面他们暗地里的上下其手、暗箱操作,以腐败行为挑战我国社会制度、规范及其所代表的价值观。

第二,在由双方相互依赖程度差异产生的权力关系层面具有非对称性。政商腐败双方相互依赖的非对称性是其权力关系的建构基础。依赖关系的非对称性意味着依赖方的行动更容易受到被依赖方的影响、控制与支配。这种依赖不仅来自资源、信息、权势,还包括情感。从围猎的视角出发,在政商腐败关系中,无论双方之间的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的强度如何,从关系发展历程上都表现出一方引导另一方构成腐败关系、共同完成腐败行为的过程。

第三,在政商腐败关系的互动过程中双方权力关系的变迁方面呈现出非对称性。在这个关系中,情感性上或工具性上处于劣势的一方,在腐败行为发生后都与原来强势一方共同成为中国社会制度功能和主流价值观的打击对象,都面临着行为暴露、被法律和社会审判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讲,双方在权力关系地位上存在力量逆转的可能性。当官员被不法商人围猎时选择拒绝同流合污,那么前者在双方关系上具有主动性;而官员被围猎后选择与不法商人同流合污,那么前者在双方关系上将向被动方转化。这如同我国电影《私人定制》中的经典台词所揭示的那样,“我(官员)不揣你们的钱,你们(不法商人)永远怕我。今天我(官员)要揣你们钱了,我该怕你们(不法商人)了”。显然,在不法商人围猎官员的过程中,官员原本可以选择拒绝与不法商人建立腐败关系,而官员一旦接受围猎,一旦与不法商人建立腐败关系,那么双方间的权力关系便自然地向不法商人一侧倾斜。这种权力关系的转移使得不法商人、腐败官员间的貌似“互利共赢”,实则并不平等的共谋腐败与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行为大相径庭。

最后,当政商腐败双方的工具性互惠面临反腐败斗争的重压或政商腐败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极限压迫、严重破坏互惠原则时,由政商腐败关系的非对称性本质所引发的根本性风险就会出现。过往研究只关注到政商腐败行为的交换表象,没有发现其背后政商腐败双方权力关系的转换,即政商腐败的非对称建构———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双方从来都不是自由、公平、平等地建立和维系双方关系,这是政商腐败行为的非对称性本质属性决定的。

(二)讨论与展望

基于本研究的实证分析和理论阐述,以下几方面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第一,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在实践领域里的私有化、商业化、市场化、资本化与封建文化、意识、传统的沉渣泛起共同导致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官官勾结、假公济私、拉帮结派、“近亲繁殖”等社会性行为的出现标志着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腐败问题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即腐败以及随之而生的利益输送已经不再是个人层面的违法乱纪行为,而是具有利益集团性质。

第二,当今中国的政商腐败利益集团并非腐败关系的简单叠加,而是带有鲜明的社会结构特征。其中,拥有较大权力以及联结着较多“强关系”的腐败官员、不法商人位于这种结构的高位,而拥有的权力、资源较少以及只能依靠与集团内其他成员的互动才能参与腐败利益共享的边缘成员则根据其“实际效用”依次排序以确定其在腐败利益集团内的相应位置。

第三,政商腐败利益集团在追求内部利益共享的同时,还将注意力放在了“做大蛋糕”之上。因此,其不断进行结构性优化以完善“腐败功能”,以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利益共享”。在这个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内在行为规范和群体价值共识也愈加强化,因而走向固化成为腐败利益集团的终极发展阶段和必然发展选择。可以说,即便在“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今天,即便面对党和人民对腐败行为绝不姑息的现实,那些抱有侥幸心理、执迷不悟的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仍然存在,他们仍然沆瀣一气、“抱团取暖”。这也告诫我们不可轻视和低估新形势下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严峻性和复杂性。

回顾历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针对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等问题,毛泽东除了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还针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反行贿”等“五反”运动。这些举措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反腐败领域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习近平曾强调的“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62]也是这一科学理论、方法的集中体现。因此,针对政商腐败问题,我们不仅要依靠对官员经济行为、决策的集体审核、多元审核制度以加强各级政府在项目招标、资源分配、产业开发等方面的科学性、公开度和透明度,更要把对行贿人员的斗争放在突出位置,严厉打击“围猎”现象,

“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63],坚决保障公共权力和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与人民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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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孙德昊,龙斧.围猎方式、关系类型与政商腐败的社会建构[J/OL].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3[2024-11-04].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4.1545.C.20241022.1313.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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