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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案例导向研究中的“范围条件”与理论建构
发布时间:2023-12-09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陈超 游宇

案例导向研究中的“范围条件”与理论建构

陈超 游宇


摘 要:如何优化案例导向实证研究的内部效度与外部效度?与既有研究不同,文章认为,在理论建构的过程中,研究者有必要通过清晰地界定“范围条件”来化解关于理论效度的挑战。以因果条件性与异质性为认识论基础,“范围条件”指的是使理论命题的预期明确且稳定的相关参数。一个界定明确的“范围条件”能够在区分相关案例与无关案例的基础上提升理论的内部效度,也能够帮助研究者更好地廓清研究对象总体,从而有利于对案例代表性问题展开合理化的论证。因此,在案例导向的实证研究中,对“范围条件”的探索与讨论,不仅是理论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丰富概念与拓展类型学建构的重要途径。关键词:案例导向研究;范围条件;因果异质性;概念化

一、引言

2022年4月26日,《美国政治学评论》(APSR)的编辑团队发出一条声明,明确把案例导向①的实证研究作为期刊未来关注的重点目标之一,将增加相关文章的刊发数量(APSR,2022)。国内学术界更是在2021年就成立了“中国案例研究期刊联盟”,充分展示了各个期刊对于案例研究的支持与重视。然而,一项优质的案例研究并不容易实现,研究者常常要面对至少两方面的挑战。首先是对研究内部效度的挑战②,即批评者常常通过不同的方式指出,由案例研究所得出的因果关系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其次是对研究外部效度的挑战③,亦即人们常常讨论的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正是这两方面挑战的存在,令许多研究者对案例导向的实证研究产生了深深的怀疑。④既然以上这些挑战是如此重要且频频成为一些学者对案例研究进行攻讦的目标,那么我们又该通过哪些办法对案例研究加以改善,从而真正实现案例对理论的滋养与发展呢?在这一问题上,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富有洞见且具有操作性的建议。例如,金、基欧汉与维巴(Kingetal.,1994)从量化统计的逻辑出发,为案例研究者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马哈尼与格尔茨创造性地提出了案例选择的可能性原则(Mahoney&Goertz,2004);乔治与博耐特提出了结构—焦点比较法(George&Bennett,2005);西赖特与吉尔林强调极端案例、异常案例等各类关键案例的重要性(Seawright&Gerring,2008);利伯曼(Lieberman,2005)与西赖特(Seawright,2016)分别提出了混合式的研究设计;叶成城等(2018)提出了基于时空规制进行案例选择的建议;等等。与上述已有的建议不同,本文提出,在案例导向的实证研究中,对于“范围条件”的讨论与界定既能够缓解内部效度的挑战,也能够帮助研究者更好地廓清研究对象总体,从而有利于论证案例选择的代表性问题。事实上,早在1985年,社会学研究者就已经对“范围条件”的重要性做出了富有启发性的论证(Walker&Cohen,1985)。然而,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当我们阅读各类学术作品,尤其是国内各项研究成果的时候,却依然很少看到研究者对于“范围条件”的提及,更遑论详细严谨的论证。因此,本文的贡献并不在于发现了范围条件对于理论发展的重要意义,而是一次以前人观点为基础,从不同角度揭示“范围条件”对于案例研究的深刻影响,并做出相应建议的努力。虽然这一努力的推进仅具有边际意义,但是在案例研究重新得到重视的今天,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范围条件”的含义

在科学哲学领域,关于“范围条件”的讨论与因果关系普适性的讨论紧密相关。在《逻辑学体系》一书中,密尔提出了著名的“求同法”与“求异法”,这两个方法成为后学开展因果推断的重要工具。然而,早在1938年,哲学家安德森就从因果普适性的角度对密尔提出的比较方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安德森提出,这些方法看似严谨,实际上却存在着问题。在他看来,在密尔的逻辑体系中,有一个不能忽视的特征是:它试图通过对个别案例的归纳性分析,挖掘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因果关系(Andersen,2004)。然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密尔的“求同法”与“求异法”必须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的基础之上:相关的因素具有一般性,且这些因素的数量是有限的,可以一一列举出来。安德森进一步提出,由于我们不可能全面地了解所有的相关因素,因此,密尔的方法最多向我们展示了“如何检验一个已经被考虑过的假说,但却不能使我们得出任何结论”(Andersen,2004)。更重要的是,由于“一果多因”的现象普遍存在,密尔方法中存在的这一难题就显得更加无解。因此,我们很难在普世范围内建立起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原因与结果之间明确、稳定的关系更可能在某种“限制”或某个“域”中存在。“正是对于‘域’的考虑,使我们能够让因果关系的理论更加明确,并解决密尔理论中存在的问题”(Andersen,2004)。

安德森关于因果成立“域”的反思与讨论,传递出他对因果关系普适性的两个重要观点:(1)因果关系仅在特定领域内成立,即因果关系具有条件性;(2)因果关系是多样的,“一果多因”的现象普遍存在,即因果关系具有异质性。以这两条认识论观点为基础,后继学者提出了理论的“范围条件”这一概念。以物理学理论为参照,图尔敏提出:“物理学的任何一个分支,特别是任何一个理论或定律,都只有一个有限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有限的范围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现象”(Toulmin,1953)。受图尔敏的启发,沃克与科恩在他们的开创性研究中,将“范围条件”定义为使特定理论预期具有效度的相关参数(Walker&Cohen,1985)。从“范围条件”的内容与功能出发,这些学者进一步强调,一个完整的理论命题不应当仅仅包含关于因果关系发生的具体形式,同时应当包括因果关系发生的范围(Toulmin,1953),即“当条件范围满足时,原因(X)与结果(Y)呈现出某种稳定的关系”(Walker&Cohen,1985)。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当研究者围绕理论的“范围条件”进行思考,并提出“在何种条件下,理论得以成立”这一问题时,却可能产生对因果条件性的混淆,进而误解“范围条件”的含义。这种误区要追溯到麦基关于组态因果的重要发现。与上述科学哲学研究者的立场相似,麦基同样强调因果关系得以存在的环境,并否认因果关系无条件的普适性。然而,麦基所强调的“环境”与上述学者所提出的“范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麦基指出,通常研究发现的单个条件,事实上并不是结果的原因,而仅仅是一个导致结果的条件组态的一个必要部分,即他所定义的“INUS”条件(Mackie,1980)。例如,接触感冒病毒(A)与身体虚弱(B)同时发生乃是感染流感(Y)的一个条件组态,而无论是条件A,还是条件B,都仅是导致结果的一个INUS条件。因此,麦基所谓的“环境”本质上指的是因果的组态性,即在条件A(B)发生的情况下,B(A)导致Y的结果才得以成立。这与上述的“范围条件”截然不同,其中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范围条件”与因果关系发生的具体形式毫无关联,即“范围条件”的调整并不是原因(自变量)的增减。例如,爱因斯坦为牛顿运动定律寻找的“范围条件”是质点、惯性参考系、宏观、低速,而这些“范围条件”并没有改动牛顿运动定律中因果关系本身的形式。正如沃克与科恩所说:“有关范围的陈述并不断言理论构造之间的关系”(Walker&Cohen,1985)。

综上所述,以因果条件性与异质性为认识论基础,“范围条件”指的是使理论命题的预期明确且稳定的相关参数,这对于缺乏普适性规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方法意义。下文将聚焦于社会科学研究中案例导向的实证研究,通过政治学与社会学领域已经发表的一些经典著作,向读者展示对“范围条件”的讨论与界定如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例研究所面临的挑战。

三、“范围条件”与案例研究的内部效度

案例导向的实证研究常被攻讦的一个弱点是其内部效度不足,即由案例研究所得出的因果关系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对于少案例比较的研究,挑战者一般通过举反例或揭示案例存在选择性偏误的方式展开批评,而对于定性比较分析(QCA)的研究,最致命的批评在于,由于一个案例集合的不同子集通过归纳分析将得到不同结论,因此研究者无法通过QCA的归纳逻辑来进行理论生产。针对少案例比较与定性比较分析的挑战,以下内容将试图展示,对“范围条件”的讨论与界定虽然不能完全解决案例研究内部效度不足的问题,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化解挑战,从而对理论生产与知识积累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一)少案例比较(1)列举反例清单。《国家与社会革命》是斯考切波的成名作,或许也是她受到攻击最多的作品。在这部家喻户晓的作品中,斯考切波用中国、俄国与法国革命作为核心案例,并辅之以普鲁士、日本与英国革命的案例,通过系统性的比较试图揭示引起社会革命爆发的两个重要条件:国家崩溃与农民起义。然而,许多学者并不认可斯考切波的这一发现,因为他们可以举出很多与这一理论预期相悖的“反例”。例如,知名学者格迪斯就曾经提出,1910年的墨西哥、1952年的玻利维亚与1959年的古巴都是这样具有挑战性的反例,它们要么是具有国家崩溃与农民起义的条件却没有爆发革命,要么就是不具有这两个条件却恰恰产生了革命(Geddes,2003)。然而,这样的批评对于斯考切波来说似乎并不公平,因为它完全忽视了斯考切波为其理论有效性所清晰界定的“范围条件”。在著作的引言中,斯考切波明确提出,她的研究并不致力于为所有革命提供一个普适性的框架,而仅仅适用于那些没有经历过殖民统治的、富裕且具有雄心的农业国家。相反,对于那些深受殖民历史影响、对于外部世界体系高度依赖的案例,它们将会有完全不同的因果形式(Skocpol,1979)。斯考切波的辩护并不是一种狡辩,也不应当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出于自我防卫所采取的策略。事实上,这种对“范围条件”的界定与讨论建立在关于因果关系条件性与异质性的认识论基础上。从上一部分的论述可知,在“范围条件”限定下的因果关系乃是这样一种关系:当条件范围满足时,原因(X)与结果(Y)的关系才是稳定的。因此,一个有效的挑战应当是在满足“范围条件”的前提下寻找反例,或者针对“范围条件”进行批评。像格迪斯这样的批评完全站不住脚,因为她所倚重的案例完全落在了斯考切波所提供的“范围条件”之外。正如科利尔与马洪尼所言,这些案例都是“无关的”(Collier&Maho⁃ney,1996)。(2)揭示选择偏误。案例选择性偏误通常是指,研究者根据因变量某一特定取值进行案例选择的问题。在这一问题的影响下,不同案例在因变量上的取值并未发生变化,因而研究者也就无法展开有效的因果推断。在金、基欧汉与维巴的重要著作《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一书中,三位作者专门用一章的内容讨论这一偏误,并为案例研究者提出了诸多建议(Kingetal.,1994)。可见,在一些方法论学者看来,选择性偏误是案例研究中最需要避免的错误之一。在这一点上,一个常被引用的例子是格迪斯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研究的批评。有关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研究普遍认为,劳工压制是带来国家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格迪斯提出,由于这些研究大多数仅仅使用高增长的国家作为比较对象(例如韩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等),因此具有严重的选择性偏误问题,一旦将更多发展中国家的案例纳入考量,劳工压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就不复存在(Geddes,2003)。格迪斯的挑战有理有据,看上去具有极强的说服力。然而,如果更加仔细且深入地阅读有关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的研究就会发现,格迪斯再次忽视了这些文献对于理论适用性的条件限制。正如科利尔和马洪尼指出的那样,在这些文献中,劳工压制与经济增长仅适用于两类发展中国家:(1)以国内市场为导向、处于工业化更高阶段且经济较为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2)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但是正在经历以出口为导向工业化阶段的第三世界国家。当我们按照这两条标准,将所有案例纳入考量时,劳工压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明显的验证(Collier&Mahoney,1996)。因此,虽然格迪斯的挑战与提醒是有益的,但是对于这类案例研究来说,漫无目的地在所有发展中国家寻找反例显然无法对研究假说构成任何挑战,盲目地通过扩大样本数量来试图证伪的努力也同样是徒劳无益。(二)定性比较分析近年来,定性比较分析在国内是一种比较时髦的方法,越来越多成果发表在政治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等多学科期刊上。然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定性比较分析的使用者与文章发表数量的比例并不太高。一个可能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通过这个方法得出的因果推断存在极高不确定性。哈格发表在研究方法世界顶级期刊《政治分析》(PoliticalAnalysis)上的论文对这一点进行了详细论述。以福利国家产生的问题为例,哈格认为,从既有研究来看,福利国家的起源大致有四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强大的左翼政党(P)、强力的工会(U)、强力的法团主义的工业体系、社会经济结构的同质性(S)。如果我们以欧美主要国家为研究总体,按照它们在这四个条件上的有无分类(有=1,无=0),则可以构建如表1所示的真值表(Hug,2013)。表1:福利国家产生的真值表

根据这一真值表,遵循布尔代数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福利国家产生的两条组态因果路径:

PUC+UCS→W

这两个组态因果路径分别是:(1)强大的左翼政党、强有力的工会与强力的法团主义的工业体系;(2)强有力的工会、强力的法团主义工业体系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同质性。哈格提出,通过定性比较分析得到的这一结果并不可信,因为只要剔除其中的部分案例,就能够改变布尔计算的最终结果。例如,当把爱尔兰从真值表中剔除后,产生福利国家的组态因果路径就仅剩下“PUC”一条;如果把比利时从真值表中剔除,那么最终结果将仅剩“UCS”。这就意味着,在不同案例总体中,P与S可能根本就不是产生福利国家的INUS条件。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将比利时(或爱尔兰)外加任意一个其他的案例从表中剔除后,研究结论将得到一个与之前截然不同的条件组合“PUCS”。基于以上讨论,哈格总结认为,由于一个案例集合的不同子集通过归纳性分析将得到不同结论,因此,研究者无法通过QCA的归纳逻辑来进行理论生产,而QCA的主要用途仅在于进行理论的验证与数据的描述。

从因果的条件性与异质性的角度来看,哈格的挑战非但不能够成立,反而恰恰证明了界定“范围条件”的重要性。定性比较分析是一种在包含案例总体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分析得出结论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研究者根据研究问题与目的对研究对象的总体进行清晰、精确的界定,从而避免因为案例遗漏而导致结论的偏差。因此,一旦案例的“范围条件”得到确定,除非反对者能够证明其中部分案例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同路径,即具有因果异质性特征,否则随意剔除相关案例而进行布尔计算都是对方法的错误使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哈格对于定性比较分析挑战的方式是有待商榷的,而他由此产生的对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的怀疑也显得过于偏颇。

四、“范围条件”与案例研究的外部效度

案例研究常被挑战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其结论的外部效度问题,这一挑战大多数又会转化成一个共性的问题:被选择的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下文将通过两项具体研究展示,精确界定“范围条件”可以帮助研究者寻找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而一定程度上化解案例研究结论的外部效度问题。在《经济制度与民主改革:原苏东国家的转型比较分析》一书中,奥勒·诺格德(2007)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原苏东国家中,为什么有些国家能够建立起兼具经济发展、福利增长和民主巩固的经济制度,而有些国家却不能?作者从转型的初始条件与经济制度改革战略两个方面对问题作出了分析。为检验他所提出的观点,诺格德对研究的“范围条件”做出了详细说明,帮助他明确了案例选择的总体,为挑选代表性案例做出了准备。诺格德从自然属性、政治与社会特征以及异常情况三个维度界定了研究的“范围条件”。从自然属性的角度,诺格德指出,该研究的对象包括从地理与政治版图上属于“原苏东国家”的案例共30个。其中,属于苏联的国家15个,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属于原南斯拉夫的5个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塞尔维亚;中欧和东欧8个国家,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亚洲的中国和越南。接着,诺格德根据研究问题所涉及的社会与政治特征,对研究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更细致的界定。由于该研究从内容上关注的是不同国家经济与政治转型结果的差异,因此,“至少处于双重转型过程”就应当是案例在社会特征方面符合的基本条件。根据这一条件,越南和中国仅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而政治制度基本保持不变,故而不能入选。此外,从异常事件的角度,诺格德继续对“范围条件”进行说明。他指出,由于某些异常事件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往往本身就是影响某种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除非异常情况本身就是理论框架中的关键变量,否则一个合理的“范围条件”就应当将存在异常事件的案例剔除在外。用诺格德的表述就是,那些具有“正常”政治、经济转型过程的国家,不包括那些受到战争、国际封锁或自然灾害影响的国家(奥勒·诺格德,2007)。根据这一条件,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亚美尼亚、塞尔维亚、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塔吉克斯坦都不能入选。最终,根据在自然属性、社会与政治特征以及异常事件这三个维度上界定的“范围条件”,诺格德从剩下的20个案例中开展了系统的数据分析与案例比较。与诺格德类似,拉夏贝尔及其合作者在关于权威政体稳定性的研究中,对研究的“范围条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从而遴选出了研究所需要的案例。在这项研究中,他们认为,从社会革命的战火中建立起来的权威政体具有更强的执政韧性(Lachapelleetal.,2020)。因此,社会革命的特征,就成为他们界定研究对象范围的重要条件。以斯考切波关于社会革命的研究为依据,拉夏贝尔等人提出了四条界定社会革命的标准:(1)从发起者来看,社会革命应当是一种自下而上发起的而非国家内部精英引起的斗争;(2)从手段来看,社会革命应当是一种通过暴力推翻旧体制的斗争;(3)从对国家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革命应当既包括对原有机构的废除,也包括新军队与新机构的建设;(4)从对社会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革命应当引起激进的变迁,其中既有对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也有对社会阶级结构的重整以及对既有文化的摧毁。根据以上四个特征,拉夏贝尔等人首先排除了那些在革命后国家与社会结构完好无损的案例,比如格鲁吉亚、乌克兰和吉尔吉斯坦的“颜色革命”,埃及和突尼斯“阿拉伯之春”的变革;同时排除了由国家内部行为者发起的激进变革,比如纳赛尔领导下的埃及革命、马里亚姆领导的埃塞俄比亚革命;也排除了那些从暴力斗争中产生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政权的革命(如南也门和津巴布韦的革命),以及那些通过和平手段过渡而国家结构基本上完好无损的“革命”(如1989年东欧“革命”);等等。最终,拉夏贝尔等人列举了符合条件的20个案例(Lachapelleetal.,2020),作为进行理论建构与数据分析的基础。从以上两项研究的示例可以看出,虽然界定“范围条件”的思路与依据不尽相同,但是它们最终都导向了一个结果:大大提升了“范围条件”内部案例的同质性,从而有利于解决案例选择的代表性问题。然而,更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从这一范围内选择的案例,不仅具有总体一般属性的典型值(Gerring,2007),而且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范围内案例因果关系模式的同质性。例如,诺格德之所以将包含异常事件的案例剔除,就是因为异常事件本身很可能带来影响结果的另一种路径;拉夏贝尔及其合作者之所以对社会革命进行最严格的定义,就是因为这样才能使剩下来的案例在权威政体执政韧性这一结果上都能归因于相似的机制———团结的精英、忠诚的军队、有力的压迫武器以及敌对组织的消亡。

五、重视“范围条件”对案例研究的启示

通过上文的讨论可以看到,在案例导向的实证研究中充分重视对“范围条件”的讨论与界定,能够大大完善因果推断与案例选择的过程。这一完善策略的核心就是为具有某些共性的一类案例确定严格且清晰的边界。对这一策略的深入观察可以为我们未来开展案例研究提供两点重要启发:(1)案例研究是一个基于因果相对异质性而进行理论生产的过程,对“范围条件”的确定是理论建构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2)对“范围条件”的深入思考有利于深化对关键性概念的建构。

(一)从“范围条件”完善理论许多学者认为,量化研究对因果性存在一个同质性假设,即无论在因变量上取值如何,样本子集都服从于一致性的因果律(Abbott,1990;Bendix,1963;Przeworski&Teune,1970;Ragin,2000)。对于这一假设,案例研究者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这种对现实的化约性假设大大掩盖了案例之间的差异性。例如,乔治与斯姆克曾提出,在国际关系学领域,定量研究者常常从威慑的“成功”与“失败”对案例进行区分。然而,在他们看来,“将因变量仅仅分为威慑成功与威慑失败两个子集”忽视了威慑可能失败的各种方式(George&Smoke,1974)。拉金也在其著作中表示,案例研究者可以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威慑揭示众多独立的因果路径,而这正是案例研究的优势(Ragin,1987)。案例研究者对量化研究的挑战虽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是我们显然无法在一个绝对意义上用因果同质性与异质性来区分量化研究与案例研究。毕竟,案例研究的对象不仅只包含一个个体,量化研究的总体也有其边界。因此,对于在相对意义上同时强调因果异质性的案例研究来说,如何精确地界定其研究的范围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在案例研究中“范围条件”将更加深切地关系理论的效度。正如上文各个部分的举例所展示的那样,“范围条件”的界定不仅可以帮助研究者剔除无关案例,也可以帮助研究者廓清理论的适用范围。这进一步对案例研究在理论生产方面提供了两点启示:第一,在理论建构的过程中,“范围条件”是与自变量、因变量以及因果机制同等重要、必不可少的内容;第二,在理论反思的过程中,面对反例的挑战与可比性的批判,对“范围条件”的重构而非对于因果关系的重构或许可以是研究者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Walker&Cohen,1985)。这两点在上述关于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研究示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通过对“范围条件”的界定,研究者展示了新兴工业化国家内部实现经济增长路径的多样性,从而拓展了对后发国家现代化的理论解释。

(二)从“范围条件”深化概念在对“范围条件”的思考过程中,作者不仅能够完善因果推断的过程与结论,同时还能够在深化概念的过程中拓展类型学的建构。在比较政治学领域,萨托利与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两种关于概念化的理解(Goertz,2006)。萨托利认为,概念的内涵是由被界定对象的不同属性组成的一种抽象性建构。缺少任何一种属性,虽然外延所包含的对象将显著增加,但是概念的内涵将变得模糊;相反,增加任何一种新的属性,虽然外延所能包含的对象随之减少,但是概念的内涵将变得更加精确。概而言之,概念的内涵精确度与外延的包容度存在着一种内在张力(Sartori,1970)。例如,在定义权威主义时,林茨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属性:有限的多元主义与非指导性意识形态的某种思想(Linz,1975)。那么,在定义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权威主义政体时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缺一不可。不难看出,萨托利坚持的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概念观。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于一个类型的亚类型进行拓展,只能是一种“做加法”的过程,即通过增加而不是减少既有概念所包含的属性来实现。例如,大众权威主义指的是既存在有限多元主义、非意识形态的某种思想,又具备大规模工人阶级或中产阶级动员的政体;官僚权威主义指的是具备以上两种属性,同时又具备与大众抗衡的军人、技术官僚与跨国资本联盟的政体(Collier&Mahon,1993)。在前文介绍的研究中,斯考切波与拉夏贝尔的研究正是通过这种“做加法”的过程,对社会革命提出了四个新的关键特征,从而在清晰界定研究范围的同时拓展了有关革命的类型学建构。与萨托利的观点不同,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种“家族相似”的概念观。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概念的内涵虽然包含了被界定对象的不同属性,但是其中单独的每一种属性都不是必要的,即没有一种属性是所有被界定对象共同拥有的(Wittgenstein,1968)。也就是说,维特根斯坦坚持的是一种反本质主义的概念观。例如,克拉克在对反革命现象的研究中指出,既有研究对反革命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他所定义的反革命指的是由旧体制代理人恢复旧体制秩序的努力(Clark,2022)。事实上,克拉克对其理论“范围条件”的界定,就是在对反革命进行精细的概念化过程中实现的,而这一概念化过程大体上就遵循了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的概念观。克拉克对既有研究中关于反革命的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回溯:(1)温和革命者对旧体制秩序的恢复(Brinton,1938);(2)旧体制代理人打击革命运动(Allinson,2019;Bisley,2004;Jones,2013;Slater&Smith,2016;Tilly,1964)。如果将“温和革命者”“旧体制代理人”“旧体制秩序的恢复”“旧体制秩序的打击”分别看成是“反革命”概念所包含的A、B、C、D四种属性,那么,既有的两种观点分别是属性A与C、B与D的组合,而克拉克文中对反革命的界定就是属性B与C的组合。为进一步确保理论的内在效度与因果同质性,他将这种B与C组合下的反革命界定为“复辟反革命”(Clark,2022),从而为研究反革命增加了一种新的类型,也为未来研究者继续深入研究反革命的不同亚类型拓宽了思路。

六、结论

案例研究的价值能够被重新发现与重视,为学术界的多元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一项好的案例研究从来都不是轻而易举可以完成的。案例研究者至少要面对关于理论内部效度与外部效度两方面的重要挑战。在数十年的学术争论中,国外的方法论研究者们已经从研究设计的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建议。尤为引人瞩目的是,在最近国内的学术界,也涌现出一批关于案例研究方法的讨论。这些研究有的是从本体论与认识论的角度深化了对案例研究的理解(陈超、李响,2018;凌争,2022;蒙克、李朔严,2019),有的是从案例选择的角度提供了因果推断的建议(游宇、陈超,2020),也有一些通过引入新方法或新视角的方式为案例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陈超、游宇,2022;游宇,2022;臧雷振等,2022)。与这些研究的发现与建议不同,本文尝试从“范围条件”的角度探讨提升案例研究质量的问题。本文在前述讨论中已经指出,从因果条件性与异质性的认识论出发,“范围条件”指的是使理论命题的预期明确且稳定的相关参数。因此,“范围条件”的确定不仅有助于提升理论的内部效度,同时有助于研究者对案例代表性进行合理化论证。从这个角度来说,界定“范围条件”并不是研究设计的技巧,而是与自变量、因变量以及因果机制一样的构成一个完整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范围条件”不断深入的反思与讨论,研究者可以在精确地廓清理论边界的同时,拓展概念的内涵,丰富类型学的建构。诚然,随着国内案例研究者对于方法日益成熟的探索,越来越多的研究展现了不断进步的方法论意识。在这些研究中,读者不仅可以看到关于案例代表性的讨论,也可以看到关于控制性比较的分析,甚至总是能够在论文结尾处发现,作者以一种谦虚、保守的姿态对研究发现的外推性进行论断。事实上,只要研究者能够对“范围条件”进行合理的论证,以上这些与理论内外部效度紧密相关的重要维度都可以得到进一步加强。当然,这对案例研究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者必须能够对案例的细节有详实的理解,并不断地在论点与素材之间开展充分的对话,从而避免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幻觉”与“差异性幻觉”(Ragin,1986)。

总之,虽然探索“范围条件”的过程再次展示了案例导向实证研究的情境性与复杂性,但是它也为我们以案例为工具进行有效的理论生产与概念创新提供了一种新的、有效的思路。

为方便编辑,文中图表、注释与参考文献省略

文献来源:陈超,游宇.案例导向研究中的“范围条件”与理论建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3(06):15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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