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反腐败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70年代,当时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首个《威斯敏斯特法令》,明文禁止郡守和其他王室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国王允许之外的报酬。
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反腐行为法》。该法令将一切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认定为公共机构,特别禁止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同样,此类人员也被严格禁止在此类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也就是说,公共机构成员或官员的主动或被动受贿均被定义为腐败行为。对于犯有此类犯罪行为的公务人员,可以处以六个月至七年的监禁,或者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此外,还包括对某些政治权利的剥夺。例如,除了解除职务以外,还规定从犯罪之日起的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第二次犯类似的罪行,则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职,而且在从犯罪之日起的五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公共机构选举中的投票权和选举。此外,还有可能被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
其后,英国政府分别于1906年和1916年两次修订了《反腐败法》,前者将公共机构反腐败行为法的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公共机构本身,后者再次扩大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即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
波尔森事件(Poulson affair)发生后,萨尔蒙公共生活标准委员会(the Salmon 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建议更新修订那些反腐败法律。
曾任英国首相的约翰·梅杰(John Major)于1994年建立的公共生活标准委员会,在其第一份报告中也提出过类似建议。
英国政府颁布了《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要依法明智的履行职责,遵守包括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在内的各项法律,坚持公正行政,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等等。
英国颁布了《大臣行为规则》,对大臣的行为做了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向议会提供真实情况,公开保证没有或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不接受可能影响本人公正行使职权的礼物或款待,不利用政府资源为政党的政治目的服务,必须坚持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不得要求公务员做出违反公务员准则的行为等等。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其演说中宣布了《反贿赂法草案》,后经数次讨论修改。
2010年4月8日经伊丽莎白二世女王签字通过,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反贿赂法》。此前无论是制定法还是普通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一切规定均被废除,代之以《2010年反贿赂法》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贿赂外国官员罪以及商业组织未能阻止其自身的贿赂罪。据称,《2010年反贿赂法》是一部被称为“世界上最为严厉的反腐败立法”。除了贿赂罪的定义外,还在于该法的宽泛管辖权——不管犯罪发生在哪里,只要与英国有关联的个人或公司,均可被起诉,而且其处罚也相当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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