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谢同志第一时间研读。整理学习资料如下:
适用范围方面的对比:
对比维度 | 旧版(2011年试行) | 新版(2025年修订) |
适用主体条款 | 第二十六条: | 第三条: |
乡镇层面 |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 |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
村级层面 | 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 (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
参照执行范围 |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 |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
特殊人员覆盖 | 未明确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外部派驻人员。 | 明确将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纳入适用范围。 |
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范围 | 仅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 明确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并细化至具体职位。 |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 | 未明确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的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 明确将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
其他人员 | 未明确“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 明确“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属于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方面新旧版本的主要差异小结:
新增覆盖群体:
1.新版明确将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等纳入适用范围。
2.新增“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作为兜底条款,扩大适用范围的灵活性。
细化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1.新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覆盖更具体,包括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2.旧版仅提到负责人和党组织成员。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
1.新版明确将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的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2.旧版未明确此类人员。
特殊区域覆盖:
1.新版明确街道、社区等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域管理人员参照适用;
2.旧版未提及此类区域。
表述方式:
1.新版采用分点列举方式,条款更清晰;
2.旧版表述较为概括,部分人员需通过“参照执行”推定。
廉洁履职行为规范方面的对比:
行为规范 | 旧版(2011试行版) | 新版(2025修订版) |
一、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 | 未单独列条,相关内容散见于:第一条(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违反规定借用强农惠农资金; 第四条(三)侵占征地补偿费; 第五条(三)侵占救灾救济款物。 | 第六条(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一)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行为。 |
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 第一条(乡镇干部):(一)非法征占土地等资源; (二)违反土地利用规划; (三)侵占集体财产; (四)干预集体资源使用。 第五条(村组织): (一)违规处置集体财产; (二)违规发包土地; (三)侵占征地补偿费; (四)暗箱操作集体项目; (五)加重村民负担。 | 第七条(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一)设“小金库”、隐瞒资金; (二)低价处置或占用集体资产; (三)违规发包土地; (四)违规处理宅基地; (五)侵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 (六)侵占征地补偿费; (七)违规征占土地资源; (八)其他擅权妄为行为。 |
三、乡村建设项目管理 | 未单独列条,相关内容散见于: 第一条(四)干预农村工程建设; 第八条(村组织)参与黑恶势力活动。 | 第八条(乡村建设项目管理): (一)套取项目资金; (二)虚假招标、违规干预; (三)插手乡村工程; (四)利用职权承揽项目; (五)其他损公肥私行为。 |
四、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 第三条(乡镇干部): (三)社会保障中违规办事; (四)漠视群众诉求; (五)大吃大喝。 第九条(村组织): (一)吃拿卡要; (二)加重村民负担; (三)乱收费。 | 第九条(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一)优亲厚友; (二)拖欠款项; (三)乱摊派; (四)索取财物; (五)滥用执法权; (六)谋取村务服务利益; (七)其他滥用职权行为。 |
五、村级组织选举 | 第四条(村组织): (一)违反选举程序; (二)暴力、贿赂参选; (三)利用宗族势力破坏选举。 | 第十条(村级组织选举): (一)违反程序、伪造结果; (二)暴力、贿赂妨害选举; (三)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宗教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候选人; (五)其他破坏选举行为。 |
六、作风建设 | 第三条(乡镇干部):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超标用车; (六)大操大办。 第六条(村组织): (六)大吃大喝、滥发奖金。 | 第十一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 (一)“形象工程”; (二)机械执行政策; (三)强迫命令; (四)刁难村民; (五)违规吃喝、滥发津贴; (六)大操大办; (七)助长不良风气; (八)其他“四风”行为。 |
七、农村事务监督 | 第七条(村组织): (一)不实行民主理财、伪造账目; (二)阻挠监督权利; (三)阻挠审计; (四)阻挠案件查处。 | 第十二条(农村事务监督): (一)不民主理财、伪造账目; (二)虚假公开; (三)妨害村民权利; (四)阻挠监督查处; (五)打击报复监督人员; (六)其他逃避监督行为。 |
八、社会管理 | 第八条(村组织): (一)参与黑恶势力; (二)宗族纷争; (三)涉黄赌毒; (四)违反计生政策。 | 第十三条(扰乱社会秩序): (一)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宗族纷争; (三)宗教干预事务; (四)赌博活动; (五)其他扰乱秩序行为。 |
行为规范方面的新旧版本主要差异小结
新增领域:新版新增“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第八条)、“四风问题”(第十一条)等具体领域,细化了强农惠农资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禁止行为。
条款细化:新版对旧版条款进行了拆分和扩展,例如旧版“滥用职权”(第一条)分散到新版第六至第八条,内容更具体(如设立“小金库”、违规承揽项目等)。
监督与责任强化:新版强调“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第十五条)、信息化监督(第十七条)和提级监督(第二十条);旧版未明确此类机制。
覆盖范围扩展:新版将监督范围扩大至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第三条定义);旧版未涵盖这些角色。
新增禁止行为:新版明确禁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第十一条)、“强迫命令”干预农民自主经营(第十一条)、利用宗教干预事务(第十三条)等;旧版未提及相关行为。
对比表格
对比维度 | 旧版(2011年试行) | 新版(2025年修订) |
一、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第五章:未明确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 |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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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 第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村级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投标,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指导把关。” |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 第三章: 未明确提及信息化建设相关内容,仅要求“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十条)。 |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畅通检举举报渠道。” |
四、完善报备制度 | 第三章: 未明确要求村级重大事项需向上级报备。 |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
五、整合运用监督力量 |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县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提级监督或者在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片区协作、交叉监督等方式,整合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力量。”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听取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支持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开展联合监督。”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注重听取村务监督机构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处置村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 |
对比结论
维度 | 主要变化 |
队伍建设 | 新版新增对“一肩挑”人员的监督要求,强调政治标准和“选育管用”全流程管理,旧版仅提出干部自身行为规范。 |
决策制度 | 新版细化“四议两公开”流程,新增联审联签机制和工程招投标要求,旧版仅原则性规定民主决策机制。 |
信息化建设 | 新版首次明确要求建立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旧版未涉及信息化手段。 |
报备制度 | 新版新增村级重大事项需向乡镇报备的要求,旧版无相关条款。 |
监督力量整合 | 新版提出提级监督、片区协作、交叉监督等具体措施,并强化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与村务监督机构的联动,旧版仅笼统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
关键差异总结
1.监督机制深化:新版强化对“一肩挑”等关键岗位的监督,新增信息化监督手段和报备制度,体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流程管控。
2.决策程序细化:新版通过联审联签、招投标等具体程序,防范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权力滥用。
3.监督资源整合:新版明确县、乡、村三级监督力量的协作机制,旧版侧重单一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农村基层干部履职尽责正面清单
一 | 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
二 | 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提高为民服务本领; |
三 | 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规范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
四 | 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
农村基层干部履职尽责负面清单
一、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 | 1 | 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
2 | 截留补贴资金; |
3 | 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
二、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 | 4 | 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
5 | 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
6 | 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
7
| 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
8 | 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
9 |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10 | 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
11 | 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
三、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 12 | 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资金; |
13 | 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
14 | 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
15 | 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
16 | 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
四、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17 | 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
18 | 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
19 | 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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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
21 | 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
22 | 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
23 | 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
五、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 24 | 违反规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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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
26 | 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
27 | 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
28 | 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
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 29 |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
30 | 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
31 | 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
32
| 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
33 | 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34 |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
35 |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
36 | 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
七、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 | 37 | 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
38 | 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
39 |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
40 | 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
41 | 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
42 | 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
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 43 | 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
44 | 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
45 | 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
46 | 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47 | 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
以上内容由《廉知监督执纪AI装备》提炼,谢同志人工核对,仅供参考,请以官方解读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