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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看反腐||解读国家监委2024年最新查办数据
发布时间:2024-10-28     来源:《Legal观察》公众号     作者:钟泽林

解读国家监委2024年最新查办数据

2024年10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2024年1-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不到500字的通报内容,涵盖了从举报、线索处理、立案、处分全流程的数据情况,共计涉及29个具体数据。对比去年同期数据,可以看出,除了检举控告类线索数量有所下降外,其他各项数据、指标均明显上升,充分体现出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与力度。

1.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收举报数量变化不大,但立案数量明显上升

在举报数量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2024年270.3万件,2023年261.7万件)、甚至检举控告类举报下降7.7%的情况下,2024年1-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2万件,较之2023年同期立案47万件,增幅高达36.6%。

进一步说明线索查办力度空间加大、线索质量也有明显提升。

2.立案人员级别呈金字塔型,立案人数最多的系一般干部和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村干部立案增幅最大

今年和去年同期相比,立案人员中省部级人数基本持平(均为50+),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增幅均达30%以上,现任或者曾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人数从去年的4.6万人上升到7.7万人,增幅达67.4%,向基层下沉的办案方针日益体现。

3.四种形态处理情况均有所上升,轻微党纪处分上升比例最高,移送司法比例也明显提升

从“四种形态”运用处理情况来看,2024年共计处理147.9万人,较2023年的119.6万人,增加将近30万人,增幅23.7%。

其中采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批评谈话)的人数最多,比例最高,每年处理人数为七八十万人,2024与2023年相比,增加10万人,增幅12.4%;四种形态处理中增幅最大的是运用第二种形态(轻微党纪)进行处理,增幅达到53.3%,人数增加17万人;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增幅也达到15.9%,每年四五万人规模,占处理人数的3%左右,是四种形态处理中涉及人数最少的;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移送司法)的人员在四种形态中占比略高于第三种形态处理,占整体处理人数的3%左右,增幅在四种形态处理中居第二位(17.4%),仅次于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增幅。

4.处分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其中多为党纪处分,但政务处分的增幅最大

从处分人员情况来看,2024年较之2023年增加处分18万人,增幅45.4%;其中适用最多的是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占比在八成左右;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数从2023年的10.8万人,增加到17万人,增幅57.4%。

移送司法占比在10%左右,每年将近五万人左右,2024年比2023年增长17.4%。

5.立案后受处理比例一般超过8成,省部级处理比例较去年有较大提升

从公开数据看,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的处分人员情况均占相应级别立案人员的80%以上,其中厅局级每年立案基数在3000人左右,立案增幅、处分增幅分别为31.6%、23.8%;县处级每年立案基数在二三万人左右,处分人数在2万人左右,立案增幅、处分增幅分别为30%、31.3%;乡科级每年立案基数在七八万左右,立案增幅、处分增幅均为各级别中最高,达到36.9%、37.0%。

需要注意的是对省部级人员的查处,处分比例从2023年的63%提升到2024年的91.4%,立案人数增幅不大,但处分人数增幅达到55.9%

6.行贿人查处力度空前,无论是立案人数还是移送司法情况均明显高于受贿案件的查处增幅

2022年开始的行受贿一起查,在近两年也得出硕果。

2024年1-9月立案行贿人1.9万人,较2023年的1.2万人,增幅达58.3%;其中移送司法人数,也从2023年的2365人,增长到2972人,增幅25.7%。

从移送司法占立案人数比例来看,行贿人被移送司法的概率为15.6%,较2023年的19.7%有所下降。

但这是从司法显数的角度得出,如果考虑到司法暗数来看,如,以当年受贿立案数作为基数,以每个受贿案件平均涉及3名行贿人来测算,行贿人被立案的比例仅有11.7%左右,被移送司法的比例为1.8%。

附:四种形态具体处理方式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 “红红脸、出出汗” 成为常态。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 初步核实了结等 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 项组织措施。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处理方式: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 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等14 项组织措施。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处理方式: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 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 项政纪重处分,以及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 项组织措施。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处理方式:主要是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后,因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也包括直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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