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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石桃、彭雪灵:利益吸纳人情: 城市基层腐败的社会交换逻辑
发布时间:2022-04-20     来源:     作者:董石桃 彭雪灵

利益吸纳人情: 城市基层腐败的社会交换逻辑


摘要:城市基层腐败是一种“吸纳式腐败”,即腐败行为主体能动地吸收容纳人情关系的非正式交换要素,完成腐败的非法利益交换;它根源于利益而非人情,包括利益吸引、人情吸纳和利益交换三大环节,人情吸纳是其中关键环节。城市基层腐败的权力资源体现在城市基层干部的行政审批权、人事话语权、行政信息权和行政裁量权当中。当事人在利益吸纳人情过程中往往注重时空、方式和中间人选择,持续性的腐败社会交换最终形成交换规范秩序。“利益吸纳人情”的根源在于公私要素的间接社会交换,功能在于规避腐败利益交换的风险,后果是特殊主义对普遍主义原则的消解。因此,城市基层腐败治理重点须强化权力和人情的双重规制。

关键词:城市基层腐败  利益  人情  社会交换

 

一、问题的提出和文献回顾

近年来,各种“蝇贪”式基层腐败现象仍然多发,“腐败的落势化”明显,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6—2019年数据统计,基层腐败案件查处数约占整体查处案件数量的九成。城市高速发展往往和腐败的高发相伴随。我国城镇化率已达63.89%,2035年有望达到发达国家同等水平。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基层腐败问题日益凸显。相对于农村基层政府,城市基层政府直接支配的资源更为丰富,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也更大。城市基层腐败的形成机制和逻辑是什么?这无疑是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

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基层腐败”,或者只是笼统地研究“基层腐败”,对于“城市基层腐败”研究较少,这忽视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特征。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腐败类型发生了重要结构性变迁,且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城市基层腐败的社会关系基础和农村存在着较大差异,正如杨美惠指出,“发生在亲戚和朋友之间,也发生在不同村子之间的礼仪性的节庆性似的送礼,与发生在都市中更带目的性和更境遇性的关系艺术的礼物联系形成了对比”。从社会关系来看,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基本单位是村落,社会交往是人格化的,因此农村基层腐败通常在自然的“血缘性”“地方性”社会关系中嵌入得更深,尤其是当腐败与宗族和家族关系混杂一起时更加明显。城市则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基本单位是社区,遵循法律和契约的“理性化”格局,社会交往是非人格化的。

从行为方式来看,基层腐败可分为职务侵占型自体腐败和社会交换型腐败,前者主要指公职人员非法直接侵占公共资源牟取私利;后者指公职人员与他人互动牟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比如行贿与受贿等。相对于农村来说,城市基层腐败类型逐渐从自体腐败为主转向以交换型腐败为主。本文侧重研究的是城市基层的交换型腐败,尤其是街道社区一级的交换型腐败。

一般认为,“腐败就是运用公共权力来牟取私人利益”,腐败的特征是以权谋私,问题是以权谋私是如何产生和实现的?社会交换理论不仅可以解释腐败产生的根源,还有助于解释腐败实现的微观社会机制。社会交换理论是一种动机导向理论,它将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基本分析单位,并指向重复交换关系所带来的制度效应;同时,它着眼于交换关系的建构,能够分析动态的人际交换过程。社会交换理论承认腐败根源于公私之间的非法利益交换,但认为腐败的利益交换和市场交易不同;腐败社会交换和一般的社会交换相比,存在着非法性、保密性和负外部性,因此,腐败社会交换需要嵌入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这种社会关系在中国情境中被称为“人情关系”,“中国人情关系也是一种交换行为”,中国腐败的社会交换分析需要深入“人情关系”的考察中。因此,利益、人情和腐败社会交换的联系,近年来引起了学界关注,但已有研究对于其内在关联还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是“人情决定论”,即认为“人情关系”对腐败社会交换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有研究认为“人情关系”是腐败产生的根本性文化根源,对腐败的泛滥起到推波助澜的决定性作用。如约翰斯顿(Johnston)提出,腐败是嵌入社会关系中的,是一种“嵌入式腐败”(entrenched corruption),社会关系对腐败的发生和扩散起着决定性作用,腐败交易与契约执行嵌入在各种非契约性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在腐败社会交换中,“送礼和贿赂是礼品交换的形式”。斯玛特(Smart)认为,贿赂与中国人其他礼物赠与行为是一样的逻辑,都是一种人际关系的投资,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导致社会资本的产生。礼物作为贿赂工具无疑是一种社会交换行为,贿赂关系中送礼的“道德化”,实际用社会互动仪式表演来促进社会资本的获得。

另一种观点是“人情无涉论”,即强调“人情关系”和腐败利益交换的差异性。经济学视角下的寻租模型和委托代理模型,都认为腐败中的交换活动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类似,腐败等同于市场的契约和交易,自然跟人情无关。政治学关于腐败的基本解释模型是利益冲突理论,苏马斯·米勒(Seumas Miller)等认为,当一个人或一个集团的自我利益与其受委托的职责发生冲突时,或其具有两个相互冲突的职责时,便会产生利益冲突,导致腐败的发生。利益冲突理论关注的正式制度下的权力配置,较少将腐败和非正式的人情关系进行关联。法学视角则认为腐败是一个法律概念,利益交换指的是明确的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人情关系属于私人领域的社会关系,与习俗或者道德相关。部分社会学者也认为腐败交换和人情交往关联不大。腐败交换关系中,更隐蔽的情绪可能会起作用,在这些不同情绪的背后,实际上是不同的利益关系结构。腐败交换关系是为了“短期能够兑现的利益”而进入一种“没有个人色彩的交换关系”,而“人情关系”行为的目的是“培养和加强长期的相互信任关系”,因此“人情关系”比腐败关系多了一层“人性化的色彩”,二者的差异是主要的。

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种观点隐含的假设是腐败主体是被动涉入的,由难以违逆的人情关系网络推动而成,突出人情关系对腐败主体行为的决定性作用,认为腐败当事人完全被动地由“人情关系”所规训和主宰,甚至是无意识地陷入人情关系而行动,呈现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所言的“过度社会化”特征;第二种观点侧重于将人情关系和腐败利益关系区别开来,对腐败行为的分析呈现“低度社会化”特征,这与现实中腐败行为和人情关系交织的事实明显不符。实际上,这两种观点都将人的主体性进行分割,即认为行动者要么是只受利益驱使的行动单元,要么只是注重情感表达的行动单元,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腐败社会交换过程中利益和人情的复合性,以及腐败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多面性和能动性,存在对腐败行动者“能动性”分析的缺位问题。

因此,上述理论都无法完全解释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现象。和约翰斯顿(Johnston)提出的“嵌入式腐败”(entrenched corruption)概念不同,本文试图整合社会交换理论和人情关系理论,提出“利益吸纳人情”的“吸纳式腐败”(absorbing corruption)概念来解释城市基层腐败。所谓“吸纳”,即吸收和容纳,“吸纳式腐败”指腐败行为主体能动地吸收容纳人情关系的非正式交换要素,完成腐败非法利益交换的过程。“吸纳式腐败”概念更多地聚焦腐败行为主体的能动性,以及关系的动态发展性,既不同意腐败利益最大化运用的经济理性选择论解释,也反对简单运用文化决定论和过度社会化论解释腐败主体的行为。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城市基层腐败的社会交换如何实现?利益、人情和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之间的关系机制和机理是什么?我们把通过实地调研搜集的2018—2019年G市H区50个腐败案件,组成城市基层腐败案例库,本文以此为基础,从社会交换过程逻辑出发,对城市基层腐败“利益吸纳人情”社会交换的机制和机理进行分析。

二、利益吸纳人情: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一个分析框架

社会交换理论揭示了人际互动中的交换关系,对于分析腐败的微观社会机制具有重要价值。腐败是一种非法的利益交换,需要通过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实现,这种社会关系在中国的情境中即各种“人情关系”。人情在传统和现代中国社会中无所不在又极端重要,使得我国社会个体的关系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社会嵌入或社会网络,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整合社会交换理论和“人情关系”理论,提出了一个分析我国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基本框架(图1):

 

(一)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源起:利益吸引的促发

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埃莫森(Emerson)则认为,行动者所具有的权力严格依赖其他行动者对其资源的依赖。腐败是一种非法利益交换关系,根源于权力产生的资源分配能力。布劳(Blau)认为,人们从事社会交换是因为他们知道会得到报酬,他把这种认知称为社会吸引,并假定除非其中包含这种吸引,否则就不是交换关系。各种有价值的资源(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是社会吸引的根本内容。从理性角度讲,人们具有追逐较高价值资源的本能,因此,布劳提出了社会交换的“理性原理”:报酬的频率、报酬的价值提高了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城市基层干部,在招标、审核审批、监管验收、信息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城市基层干部掌握较多的利益资源,这些资源对于相关利益主体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从资源竞争角度讲,利益竞争主体往往期望能从特殊主义的角度出发,诱导权力向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向倾斜。从城市基层干部角度来讲,他们内心存在公权力执行者、利益最大化经济人与牵涉各种社会关系的社会人的多重角色冲突,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基层公职人员容易基于自身利益,通过公共权力的非法使用,牟取个人私利。

(二)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实现:人情关系的吸纳

“人情”是理解中国社会交换体系的核心,阎云翔认为“人情”有四个方面的含义:(1)指人的感情;(2)指一套社会规范和道德义务;(3)可被看成一种社会资源,比如一个恩惠或一个礼物,可被用做一种社会交换媒介;(4)在特定的情境中,人情被用作关系的同义词。中国的“人情”标志着人与人之间情感连接的内涵,同时也是物质性、资源型载体,人情由此延伸至指人与人之间互相馈赠礼物与资源交换,因而也就和形形色色的具体利益联系起来,演变成社会交换的重要媒介。翟学伟总结了中国人情交换的三种类型:一是“感恩戴德型”,即某人在遇到危难或紧急关头得到了他人的帮助从而给予他人的“恩情”回报。二是“人情投资型”,即“送人情”,其功能是导致接受的对方有亏欠或愧疚感,构成一种“人情债”关系。三是“礼尚往来型”,即感情联络的互相走动、请客或过节时的送礼行为。腐败社会交换的人情关系一般属于“人情投资型”,即腐败往往利用人情关系的责任性和义务性规范来实现非法的利益交换。腐败作为一种非法社会交换,具有私人性、特殊性和外部性,因而也具有寻求安全性的内驱力。因此,行贿人具有将腐败的工具性利益关系转变成情感性人情关系的基础和动力。城市基层腐败行为中,行贿者通常先以“人情”名义送上礼物,让基层干部欠着自己的“人情”,随后让基层干部帮忙解决请托问题变成“还人情”,从而将私人利益关系转变成带有情感意义的“人情”关系,使非法的腐败社会交换看起来具有了法律上的安全性、道德上的正当性和情感上的合理性。

(三)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持续:交换秩序的强化

在社会交换过程中,回报是基于社会交换未加规定的义务去完成。表面上看,一旦这种双方交换行为结束,个体可以选择以后继续交换,也可以选择终止交换。然而在腐败行为中,“施礼—受礼—回报”交换完成后,个体总是会对交换结果进行评估,因而,一次交换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双方关系的结束。“社会交换,不管它是否以这种仪式化的形式出现,都包含着带有各种未来义务的恩惠”, “社会交换涉及的是这样的原则,一个人帮了另一个人的忙,尽管存在对某种未来回报的期望,但其确切性质并没有在事前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些未加明确的回报,当事人事后会进行一个整体社会交换情况评估。社会交换评估的结果在客观上继续制造着彼此间人情的亏欠,亏欠意味着事情尚未终止,也不能终止,这使腐败社会交换继续延续下去。在交换关系中,行贿人大手笔的行贿就是有意制造人情的亏欠,以互惠的“权利”来诱使基层公职人员付出或转让“权力”,依赖回报义务规范更容易稳定和发展双方的交换关系,促进腐败权力的再生产;久而久之,就使得基层公职人员与行贿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得利、相互庇护的交换关系,形成腐败的微观社会秩序。这种微观社会秩序决定着权力再生产的封闭性秩序规范,形成俱乐部式小团体的保密性公共品,以界定特定秩序单元中成员的身份和交换形态。

三、利益吸纳人情的机制: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案例分析

(一)资料来源和案例描述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中“利益吸纳人情”的机制进行具体分析。借助调研和带学生实习的机会,我们在G市H区纪委监委跟踪调研了三个多月,在此期间,搜集了2018—2019年G市H区纪委监委查处立案的105个基层腐败案件卷宗资料,其中50个为交换型腐败案例,我们以这50个交换型腐败案例建成案例库,文本材料合计约有2.2万字。案例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政治面貌、职务、级别、涉案金额、处分、案情以及部分问询笔录等。这50个样本案例中,腐败主体工作单位在街道的有18人,在区级部门的有8人,在机关派出机构的23人,在事业单位的1人。从中我们发现,街道及其派出机构公职人员是城市基层腐败高发人群。案例库中腐败主体包含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和合同编制四类人员。行政编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有21人,其中担任职务最高的为正处级,主要是街道党工委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有10人,最低职级的为科员,主要是派出机构和城管执法队的科员。腐败案例库中涉案总金额为408.3173万元,其中最大涉案金额为318.5万元,最小为0.12万元,均值为8.333万元。

我们先通过Nvivo11软件创建节点的功能对案例文本进行编码,目的是通过对材料进行开放式、主轴式和选择性三级编码,挖掘城市基层腐败中社会交换行为发生的关键因素;同时借助Nvivo11软件内置的词频分析功能,对文本内容进行词频分析。我们将显示字词设定700个,为了尽量提高词频摘录的有效性,我们将无实义词和无关联词添加至停用词列表,结合研究对象的关联度分析,最后得出282个核心词语料库(表1)。我们将核心词进行分类并制成表格,可对城市基层腐败的交换机制进行整体呈现。


(二)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机制分析

基于案例文本的三级编码,本文按照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行动要素,提炼出3个核心范畴,即权力利益、人情吸纳、交换规范。结合前文所构建的分析框架,立足50个案例的案情以及部分问询笔录,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行动机制。

1.城市基层腐败中社会交换的动机:权力利益。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根源是权力资源和利益需求的相互吸引(表1),城市基层干部的权力资源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审批权。案例库中“审批”“检测”“审核”词频达27次。审批权的本质是对组织与环境关系的控制,在城市基层治理中拥有这种权力的主要是街道办的一把手或者职能部门的领导层,但是也有负责具体业务审核的基层员工。“HGY的物业公司在PZ街道承租了一些物业做转租用途,这些业务是我(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的,需要经过街道内部的逐级审批。HGY送钱给我主要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不要为难他”(案例编号Na)。基层负责具体业务审核的普通员工也具有审批权的廉政风险,“信息公司负责SX村范围内很多个体户的工商注册业务,所以要到瑞宝所办理这些业务,他便在节日前送些购物卡”(案例编号Af)。

第二,人事话语权。案例库中“人事权”“人事”“人选”“能力”“仕途”“提拔”“表决权”“话语权”词频达11次。城市基层管理部门内部的腐败交换活动较多是下级对上级的行贿,在腐败案例库中,这种下对上的行贿类型有8例,都是下级对上级领导馈赠礼金以谋求人事关照。例如编号Aa至编号Ag这7个案例,都是由时任H区城管执法分局实际负责人ZHD主动宴请PZ街道办领导层并向其赠送礼金,希望与领导建立良好关系,多关照ZHD的仕途发展和支持工作,涉案总金额达17.05万元人民币。“我(PZ街道综治办主任)是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对人事任命、干部提拔及其他重大事项有一定的话语权和表决权,他们送钱主要是为了搞好关系。”(案例编号Ab)。

第三,行政信息权。案例库中“信息”“指标”“预算”词频达22次。行贿人除了向城市基层公职人员谋求工程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关照,还将目标瞄准城市基层公职人员手中的执法信息资源。行贿人希望能够通过与基层公职人员建立熟人关系,提前掌握业务信息、行动信息等,从而比其他竞争者更快一步获取资源或者减少损失。“HSN(某防水补强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知道YXL(区质监站工程师、安全监督科科长、副站长)掌握H区防水工程业务信息,如果YXL能够给他推荐业务,他承接到工程的可能性就更大,条件也更优惠,希望YXL介绍防水业务给他”(案例编号Ma)。

第四,行政裁量权。案例库中“验收”“执法”“监督”“检查”“巡查”“执行”“对接”“巡逻”词频达102次,这些都与自由裁量权相关。自由裁量权本质是基于对规则的利用产生的对资源调配的影响。自由裁量权为基层公职人员影响资源分配创造了条件,比如有意放松监管力度、违反审批中的程序性规定或者执法中给予特殊待遇等。“当时某服装市场在用地红线外搭的帐篷属于违法建筑需要进行整改,我(CG街任执法队队长)便约LZS(某服装市场管理处经理)来我办公室谈关于整改的问题,他想让我对上述需要整改的招牌在执法过程中不要那么严格,所以就送购物卡给我,在后来的整改过程中,我实际上也没有那么严格”(案例编号Ga)。

2.城市基层腐败中社会交换的实现:人情吸纳。腐败利益交换并不是直接的经济交换,而是通过吸纳人情的社会交换功能间接实现的。我们在样本案例中发现,和农村基层腐败不同的是,在城市基层腐败中,“陌生人关系熟人化”“非亲近关系亲近化”“非亲人关系拟亲化”的方式是行贿人主要采用的“利益吸纳人情”手段。总体来说,城市基层腐败主体能动地实现“利益吸纳人情”的策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情吸纳的空间选择。高频词统计显示,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空间或交换的地点主要有9个:分别是“办公室(25)、酒店(8)、工地(5)、餐馆(5)、餐厅(2)、饭店(2)、度假村(2)、酒楼(1)、饭堂(1)”。腐败案例库中发生社会交换的地点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基层公职人员的办公室、行贿人的办公室、工程项目现场等办公场所(共30次),二是在餐厅、酒楼、酒店、饭堂、度假村等非正式场所(共21次)。有学者研究贿赂行为发生的空间时认为,“发生交易的最多场所是办公室”,我们的案例统计验证了这一点。私人赠礼在公共空间反复发生,也证明了腐败利益交换是对人情关系的能动吸纳,而非被动涉入。非正式场合作为贿赂行为的发生空间具有私密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使得贿赂行为更具有礼物馈赠行为的人情和感情意味。因此,选择在酒桌、饭桌和其他娱乐场所进行就能让基层公职人员快速脱离“公事公办”的情境和角色。

第二,人情吸纳的时间选择。城市基层腐败“利益吸纳人情”还具有时间选择的意蕴。如表1所示,腐败交换的时间节点有12个,分别是“节前(24)、春节(17)、日常(13)、节日(5)、中秋节(9)、年底(5)、年初(5)、日后(4)、平时(2)、年终(1)、节后(1)、未来(1)”。从中可以看出,行贿人较多地利用节日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因为以传统节日庆祝为由能够“合情合理”地送礼,尤其是春节前后(20)和中秋节(14)。“节日腐败”证明了城市基层腐败一般从人情社会的运行逻辑出发,权钱交易被包装为“礼尚往来”,在持续的人情交换中实现了腐败的再生产。

第三,人情吸纳的形式选择。高频词统计显示,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形式主要有36种,概括起来分为四类:其一是礼金,尽管“人民币”的词频统计数为87次,但分析具体内容,直接给“好处费”(5)的占比较少,更多的是以“购物卡”(30)、礼金(18)、消费卡(1)等形式送钱;此外大多以“信封”(7)、“红包”(10)为掩盖,或者以活动(7)等“名义”给予。其二是礼物,赠送礼物的形式主要包括:酒(10)、茶叶(4)、香烟(4)、手机(2)、翡翠吊坠(1)、其他赠送(4)等;其三是股份期权,如股份(6)、投资(4)、出资(4)、分红(1)等,这些形式同样较为隐秘。其四是组织娱乐活动,如宴请(15)、组织(8)、吃饭(5)、喝茶(5)、度假(4)、娱乐(3)、旅游(1)等。通过这些丰富的形式,城市基层腐败交换有效地吸纳了人情关系的要素。

第四,人情吸纳的“中间人”选择。案例库中“介绍”“推荐”词频达8次。腐败利益交换“中间人”的介入,可以使腐败关系网络呈现出动态的、不断发展的特点。如“LW在NZ街辖区范围内有一些物业经营,经单位同事介绍认识。LW希望能和我(NZ街执法队科员)搞好关系,在他经营物业的时候能给他提供一些帮助”(案例编号Aa)。“中间人这个角色充分展现了关系学的技巧,它不局限于拉关系,而是靠达到一种熟悉性,给关系的艺术注入动态的因素。与乡村生活稳定的社会模式相比较,它使人适应流动的和异质的城市生活内容”。

3.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持续:交换强化。第一,通过能动的人情吸纳固化既定利益关系。案例库中“搞好关系”词频达41次,覆盖率0.62%,说明腐败主体是能动地吸纳人情并寻求非法利益交换。通过梳理腐败案例库我们发现,其中有29例的城市基层公职人员存在3年及以上的固定受贿经历,多年多次收受行贿人的财物并有为行贿人牟利的行为,说明城市基层腐败的社会交换具有持续性。例如从编号Ea至编号En这13个案例,H区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分局、食药监分局RB所和CG所的13名公职人员,在2014至2018年期间,从所长到科员、工勤人员中多人多次收受了辖区内5家公司经营者所送的礼金和购物卡。这个腐败交换持续长达5年之久,行贿人通过金钱的长期投资来获得与基层公职人员的长期合作互惠关系。

第二,通过平衡社会交换结构形成交换规范的合谋性。某些行贿人日常给予基层公职人员恩惠,是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感激和关注;如果公职人履行了回报的义务,说明这个公职人员是值得信赖的,行贿人就可以扩大进一步的交换,逐渐在腐败的社会交换中推动信任的发展。由此,信任就将彼此的交换义务维系得更紧,当基层公职人员与行贿人之间达到平衡的社会交换关系结构时,腐败的社会交换进一步被强化。例如案例13至案例25,某公司经理在基层职能部门办公室里直接送礼金,或者在基层公职人员到公司巡查时赠送购物卡;从他们工作中进行权钱交换的默契,可以理解双方交换意向达成的合谋心理。“谈话期间,他(PZ村改造项目地块建设工程负责人LJW)递给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一个信封,我明白是怎么回事了,所以我也收下了”(案例编号La)。

第三,通过社会交换持续扩散形成交换行为的持续性。城市基层腐败的“利益吸纳人情”常在权力拥有者对资源进行分配时产生影响,而受影响者将此看成是权力行使者的“施恩”,应该“感激”与回报,涉事双方都认为这是符合“人情”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微观交换规范的形成造成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持续和扩散,形成共谋性腐败,这种封闭性的微观社会秩序会对政治生态造成破坏性影响。例如腐败案例库中案例编号Aa至Ag的街道办腐败、编号Ea至En基层站所的腐败和编号Ja至Je的治安巡防腐败,这三类都是由同一行贿人向同一个单位多名公职人员行贿牟取私利的集体腐败案例。其中都有单位的“一把手”带头参与违纪违规,以致上行下效,集体漠视党纪国法,破坏了城市基层单位的政治生态。“2012年9月至2017年4月,HXC先后任PZ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明知ZHD存在廉洁问题,仍然‘带病重用’,期间PZ街多名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纪,包括ZHD在内的23名党员干部被查处”(案例编号Ah)。

四、利益吸纳人情的逻辑: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机理分析

基于G市H区50个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了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中“利益吸纳人情”的行动过程及其机制,那么,“利益吸纳人情”为何能够实现呢?其背后的机理是什么?有何后果?下面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利益吸纳人情”的根源在于公私要素的间接社会交换

第一,腐败社会交换作为公私利益间的非法交换需要建立中间机制。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利益分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前者指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后者指特殊的个体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又分为合法私人利益和非法私人利益。腐败则是通过公共权力实现非法私人利益的交换。与公共权力无关的行为若不合法度和风尚,不能称为腐败。因此,公共权力的非规范、非公共运用是腐败行为的核心。社会交换分为直接社会交换与间接社会交换,二者有明显差异:(1)直接社会交换能够明确地将掌握此类资源的人作为交换对象,不需要对无关的他人表达善意的回应;(2)在直接社会交换中,回报的延时交割性大大低于间接社会交换,往往需要受惠方即时给予施惠方回报。腐败的社会交换是一种间接社会交换,这个转换需要一个隐秘的中间环节。在政治学和经济学对腐败的解释中,往往将腐败社会交换界定为直接社会交换,因此,腐败社会交换的中间环节是被忽略的。事实上,腐败社会交换并不是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的直接社会交换,因为赤裸裸的“公权私用”是被明确打击和禁止的,它必须借助某种中间机制和力量。在城市基层腐败中,正是人情关系充当了腐败社会交换的核心中间机制。

第二,“人情吸纳”是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核心中间机制。为何人情关系能够充当这种核心中间机制呢?原因可从中国人情关系的内在属性中寻找。人情关系具有双重面向,从情感性和社会规范性来看,人情关系具有公共性意涵;而从礼物或恩惠以及相互的责任和亏欠来看,人情又具有私人性意涵。在人情关系社会实践中,人情关系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界限很模糊,很容易进行顺利转换。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人情关系的特征就是“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差序格局”秩序以私为中心,但是公私之间关系很容易实现转换,“当他牺牲国家为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是公的”,中国人情关系的这种特性为由公向私转换提供了社会文化基础,一些人用私人领域的规范来运作公共领域的权力关系。在“差序格局”中,人们更容易接受从公共性走向私人关系的建立过程,即人情关系更多具有“私人”偏好性,正如费孝通指出的,“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而这种特性正好为腐败社会交换由公向私的转换提供了社会关系的支撑,从而使人情关系成为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核心中间机制。

第三,“利益吸纳人情”本质是腐败利益交换对私人人情关系的吸纳。在公共领域,法律等正式制度对于腐败行为有着较为清晰的界定,礼物和贿赂也有着明确的区别,因此,按照正式制度,腐败明显存在着法律、道德和认知上的问题及风险,腐败的“公权私用”在正式公共领域是不能实现的,因此,腐败社会交换只好通过吸纳私人领域人情关系交换的要素得以实现;而中国的人情关系尽管具有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双重面向,但在具体实践中,更多的是向“差序格局”的内圈导向一种私人感情、私人道德。由于腐败趋向私人利益的获取,正好和人情关系的私人化倾向一拍即合,“腐败可以给‘公务人员’提供只向私人关注的迅速转变”,“随着腐败的开放,搭便车的机会将突然更具吸引力”,这种情况下,公众通过制度化渠道能够解决的事情,甚至也想着要去找私人人情关系去解决。因此,“利益吸纳人情”的本质是腐败利益交换对私人人情关系的吸纳。在城市化过程中,中国在正式规则上尽管努力走向现代性的理性制度建构,但是,由于非法利益交换的驱动,腐败社会交换却能动地吸纳传统人情关系的私人交换属性,以摆脱法律制度的约束,将公共权力的运用转换为私人人情领域的交换关系。

(二)“利益吸纳人情”的功能在于规避腐败利益交换的风险

第一,腐败社会交换面临着三重风险。如前所述,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的动机来自权力的吸引,但公共权力的宗旨是实现公共利益,以权谋私被国家正式制度禁止,因此,腐败行为实际上面临着较大的风险:(1)纪律和法律风险。从党纪和国法角度来看,腐败社会交换是非法利益交换,严重的可以上升到刑事处罚。因此,腐败社会交换一方面面临着行动的外部风险,即被发现和面临党纪和国法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面临着内部的社会交换风险,因为腐败社会交换是非法行为,没有正式的合同规则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果一方不履约,交换行为就将面临着暴露和遭受严惩的风险。(2)道德风险。从道德视角来看,腐败是不道德的行为,当然这种道德规范是主要指社会公德。从社会公德视角看,腐败以权谋私,最终服务个别人的私利,挤压其他公民的正当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因而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3)认知风险。前述党纪国法以及道德实际上导向一种公共性的价值观和价值认知,再加上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等对人们造成的行为价值认知的正面影响,因此在腐败社会交换中,腐败主体多少都会面临着认知失调风险,使得腐败行为主体会产生心理的紧张和不适。

第二,“利益吸纳人情”的功能是规避腐败利益交换的风险。腐败社会交换为何吸纳私人人情关系呢?原因是人情关系具有规避腐败利益交换风险的功能:(1)吸纳私人感情规避法律风险。腐败主体往往通过“拟亲化”行为将非法利益交换转换为私人人情交换,这样既可以规避外部风险,又可以规避内部风险。从外部风险来讲,人情强调情感上的关怀,这使得行贿者的“礼物”变成一种情感关系,而不是功利关系,也使礼物看起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贿赂”;此外,这种送礼和后续权力带来的收益往往存在很长的时间差和较大的空间差,从而使得礼物和腐败获益的因果关系淡化,从而规避了法律风险。从内部风险来讲,人情强调相互的责任和亏欠,这可以形成对腐败交换双方的行为约束,使得双方对各自“违约”的担忧大为减轻。(2)吸纳私域道德规避道德风险。人情关系容易将公共性转换为私人性,而一旦转换为私人性,个人之间的私德将代替公德发生规范作用,请客送礼在公德看来是贿赂行为,在私德看来可能就是正当的人情往来,原本违反公德不能被法律接受的行为变得可以接受了,这样规避了道德风险。(3)吸纳情感表达规避认知风险。人情关系将礼物视为一种情感表达的工具,是一种情感联系,而不是功利的利益交换工具。如前所述,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中,双方往往将送礼仪式化,行贿者选择重大节日,对礼物进行包装,在你推我让的仪式化中变得富有“人情味”,这种仪式化有助于淡化腐败社会交换的认知风险,消除腐败行为主体的心理紧张和不适。

(三)“利益吸纳人情”的后果是特殊主义对普遍主义原则的消解

第一,“利益吸纳人情”遵循私人领域的特殊主义原则。如前所述,在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过程中,其非法利益交换源于公共权力,但是吸纳人情后,其行为则转换到私人领域,评价其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也就变成为遵循私人领域的特殊主义原则,“私人属性”和“特殊主义”是“利益吸纳人情”的基本属性。(1)“利益吸纳人情”的行动基础是私人领域的特殊主义原则。腐败行为主体或许承认送礼物或者红包在法律上是属于贿赂,但是如果没有受到指控,从人情的私人情义和“礼尚往来”的原则来看则合情合理。(2)“利益吸纳人情”的道德基础是特殊主义的私德原则。“人情始终没有以公德作为它的主要道德标准。讲究人情的人们会为了朋友情义不惜牺牲公共利益”。 “利益吸纳人情”转换到私人领域后,人们总是从私德角度来评价和处理他们之间的人情往来,而不是从社会公德角度来看待其行为是否正当。私德是特殊主义原则的道德基础,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正当性依据。(3)“利益吸纳人情”的认知基础是特殊主义思想观念。按照特殊主义的原则,对亲疏远近的人采用不同的利益交换方式是合理的。基于特殊主义思想观念,人们更看重人情而不是法律;认为在没有被指控的前提下,腐败违法行为甚至是无关紧要的,即使被发现而受到指控,还可以找人情关系,用“特殊”的办法解决。

第二,“利益吸纳人情”构成对正式制度普遍主义原则的消解。法律等正式制度遵循普遍主义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中“利益吸纳人情”中礼尚往来的特殊主义行为,最终是为了实现特殊的私人利益,客观上构成了对正式制度普遍主义原则的某种消解。(1)“利益吸纳人情”的“去法律化”,即将行为评判准则从公域中法律的普遍主义原则转化为私人领域中的特殊主义原则。特殊主义原则一旦成为评判人们行为合理性、正当性的标准,法律的普遍主义就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2)“利益吸纳人情”的去“公德化”,即社会公德转化为个人私德。公德的核心着眼于普遍性和公共性,其“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公共利益优先、尊重他人利益和生命万物平等的四维价值取向”,因而遵循普遍主义的原则;私德则是涉及个人、内心和家庭的私人领域的规则,遵循特殊主义原则。公共权力的运行领域是公共领域,因而其道德基础主要在于公德。人情关系道德标准主要是私德,遵循特殊主义原则。“利益吸纳人情”即吸纳私德的评判标准,客观上消解了公共权力遵循的普遍主义运行公德标准和规则。(3)“利益吸纳人情”的“去工具化”,即将腐败非法利益交换的功利计算转化为私人领域的情感表达。市场利益交换规则即合同法则,遵循的是普遍主义的规则,如价格规则、法律规范的合同条款等,其基础是功利的精细计算。人情关系的核心是情感表达,对外显的功利计算带有排斥性。“利益吸纳人情”往往刻意通过互动仪式,通过吸纳人情关系的“表达性礼物”特性,实现“物的礼化”,使本来工具性的腐败交换关系带上私人情感的味道,掩盖腐败利益交换的功利计算和贿赂动机。特殊主义的人情互动,在微观互动规则上对正式制度起到消解作用,这种消解将导致人们对于公共治理和公共制度运行的不满。根据郝希曼私人利益和公共行动的“转变参与”模型,这种不满反过来让人们转向私人领域,更多地依赖通过私人间“找关系”来处理公共事务,又为更多的腐败埋下隐患,形成恶性循环,最后,形成对公共精神和普遍主义的“逐出效应”。

总结起来,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利益吸纳人情”的内在逻辑和机理可以梳理如下(表2):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源于权力资源的吸引,通过“利益吸纳人情”实现腐败利益交换,随着时间的推移,腐败社会交换逐渐形成默契的交换规范。和农村基层腐败不同,城市基层腐败通常开始时并不具有过多亲密的私人关系,于是行贿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意识通过各种人情包装策略,吸纳人情的情感性和互惠性因素,最终实现腐败利益交换。我们提出“利益吸纳人情”的“吸纳式腐败”概念,能够对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中行为主体能动地吸纳人情关系的现象,提供一种解释视角。进一步深入分析可以发现,以往对腐败社会交换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即大多颠倒了“人情关系”和腐败利益交换的因果关系,认为是中国独特的“人情关系”决定了腐败利益交换的发生,这种认识往往暗含了文化决定论假设。我们发现,城市基层腐败交换过程中,腐败主体并不是被动的无选择地陷入腐败关系网络,而是能动地吸纳“人情关系”的情感联系、信任构筑和网络保障功能,最终是为腐败利益交换服务。可以说,城市基层腐败根源于利益而非人情,利益是城市基层腐败的“发动机”,人情是城市基层腐败的“包装盒”。

从“利益吸纳人情”的发生机理来看,其根源在于公私要素的间接社会交换,人情关系的公私转换特性,为腐败“公权私用”的“公私”转换提供了中介,“利益吸纳人情”的本质是腐败利益交换对私人人情关系的吸纳。腐败行为面临着党纪国法、道德和认知三大风险,通过吸纳私人感情、私域道德、情感表达,将腐败社会交换和人情社会交换相嫁接,就可以有助于规避这些风险,这正是“利益吸纳人情”的重要功能。“利益吸纳人情”遵循私人领域的特殊主义原则,其行动基础是私人领域的特殊主义原则,道德基础是特殊主义的私德原则,认知基础是特殊主义的思想观念。通过“去法律化”(公域转化为私域)、“去公德化”(公德转化为私德)、“去工具化”(功利计算转化为情感表达),“利益吸纳人情”客观上导致特殊主义原则对正式制度普遍主义原则的消解。从国家角度来看,这将导致以替代性的关系伦理和社会结合形式,重置乃至破坏国家治理的正式结构,损害国家治理的权力基础。

这并不是否定私人领域“表达性”人情交往存在的合理性,而是需要警惕腐败非法利益交换对人情交换要素的吸纳,扭曲和消解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说,要树立一种公私“区隔”理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做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特别是当个人感情同党性原则、私人关系同人民利益相抵触时,必须毫不犹豫站稳党性立场,坚定不移维护人民利益”,这提示我们要重视“构建国家与社会双重治理腐败体系”。从国家角度来看,需要强化权力规制,通过明晰权力边界,推进权力清单制进一步下沉到基层,进一步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从社会角度来看,需要强化人情规制,提升社会生活中区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社会认同和文化认同,建构普遍主义的社会道德和行动准则,降低民众对人情式腐败的容忍度。

应该承认,本文的案例研究及其分析,还限于与人情关系相关的城市基层街道和社区层级的贿赂行为研究,不能完全代表中国城市基层腐败社会交换行为的整体研究。该解释模式或许可以扩展到更高一级城市政府中腐败社会交换行为的分析,但这需要更多的案例和量化研究才能验证。此外,本文强调了农村基层腐败和城市基层腐败的差异性分析,但事实上二者也存在相同点,毕竟,差序格局的人情文化本身根源于农村,这其中的关联性和发展的演变性,属于另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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