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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治文献||2023-2024年纪检监察学研究综述(下)
发布时间:2025-01-17     来源:《纪法研学用》公众号     作者:钟泽林

2023-2024年纪检监察学研究综述

作者:谢天,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目 录

一、政治引领

二、学科建设

(一)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发展史

(二)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理论体系

1.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

2.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

3.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

4.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方法体系、实践体系、概念体系

(三)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建设

(四)纪检监察学教育教学研究

三、理论研究

(一)纪检监察理论

(二)党的纪律学

1.纪律原理

2.纪检法规制度及纪律审查

(三)监察法学

1.监察法制史

2.监察权性质

3.监察制度改革

4.监察法规性质及适用

5.监察法衔接问题

6.监察法实体问题

7.监察法程序问题

8.监察证据问题

(四)廉政学

1.廉政理论与党风廉政建设

2.腐败生成问题

3.腐败治理制度

4.腐败治理路径

5.反腐败国际合作

一、政治引领

二、学科建设

三、理论研究

(一)纪检监察理论


(二)党的纪律学

(三)监察法学

(四)廉政学

1.廉政理论与党风廉政建设。张素云(2024)指出,应从高瞻远瞩的“顶层设计”、掷地有声“十一项”核心内容、前行升华的“十大规律”、运筹帷幄的“六个关系”的辩证导向等四个层面,对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理论体系进行分析研究,用以深入推进该理论的学习与研究的体系化和学理化,促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杜治洲(2023)指出,探讨廉政治理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机理和实践向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从内在机理上看,廉政治理不仅可以锻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而且能强化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促进人口大国文明程度的提升,促进共同富裕,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和平发展。从实践向度上看,应建立青少年廉洁教育长效机制,多维度防范党员干部被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围猎,构筑全面渗透社会生活的新时代廉洁文化,持续治理生态环境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运用中国特色廉政哲学指导和平发展,从而推动廉政治理赋能中国式现代化。

祭立怀、巩志娟(2024)指出,西柏坡时期,中国共产党面对工作重点由农村革命向城市建设、由局部执政向全面执政转变的历史考验,探索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廉政制度,树立了廉洁高效的党和政府形象。西柏坡时期党的廉政制度建设经验,体现为现实针对性的问题意识、全局整体性的系统观念和未来警示性的战略眼光,这些对新时代新阶段的廉政制度建设具有很强的历史借鉴意义和现实指导作用。

汤希(2023)指出,党的廉政观的核心是廉洁用权,为民执政。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是廉政建设的政治前提;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是廉政建设的根本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廉政建设的价值追求;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是廉政建设的内在逻辑。在新时代廉政实践中,党中央坚持正风肃纪反腐,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涵养廉洁政治生态,构建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国特色廉政体系,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廉政建设。

周丽华、黄宝莹(2023)指出,中华传统廉洁文化能为新时代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廉洁文化理论滋养、廉政制度导向、实践指向。以中华传统廉洁文化滋养新时代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应遵循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发展的规律,通过强化思想、完善制度建设、创新载体等方式,开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发展新局面。

陈权、陈晓斌(2023)指出,审计文化与廉政文化的融合互促对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培养高层次审计人才,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价值共生、需求牵引、文化溢出、互为保障等方面研究揭示审计文化与廉政文化的互动机制,并基于历史经验总结概括,审计文化与廉政文化融合互促主要体现在两者具有共同的道德规制、“红色基因”和反腐实践。从现实启示看,审计高等教育组织机构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应以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为价值引领,以厚植廉洁奉公文化基础为价值内容,以培养廉洁自律道德操守为价值追求。

任建明(2024)指出,在已有研究中,文化相关术语较多,不仅混乱,还容易产生逻辑错误,建议统一为廉腐文化。廉腐文化主要是人们关于腐败和廉洁的认知与态度。定性地来看,廉腐文化包括腐败文化和廉洁文化两种状态。从变量特性来看,廉腐文化在腐败原因解释框架中应当属于调节变量,腐败文化会助长腐败动机和机会,廉洁文化则会抑制腐败动机和机会。从中国的一些地方和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已经形成了一些典型的腐败文化现象。基于典型腐败文化案例的分析表明,腐败文化可划分为传统文化习俗类与新型腐败习俗类,二者有着各自的形成过程与机制。腐败文化危害性极大,是滋生腐败的主要土壤之一。为提升廉洁文化建设实效,应当实施新型廉洁文化建设工程。依照建设任务的内在逻辑顺序,新型廉洁文化建设包括三项任务,简称为三步法:发现并清除已经形成的腐败文化;实施防止滋生新腐败文化的教育和防控措施;提炼形成廉洁文化价值理念并不断予以巩固。

杜治洲(2023)指出,ChatGPT能够大幅提升廉政治理决策的科学性、预防腐败制度的严密性、腐败查处的及时性和廉洁教育的有效性。同时,高效的信息搜索可能为“想腐者”提供大量的腐败机会和高明的腐败手法,便捷的信息生产可能刺激“已腐者”对抗查处,对技术应用的过度依赖可能弱化廉政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未来应充分发挥ChatGPT对廉政治理的增效功能,推进廉政治理数据的有序开放,加速中国版ChatGPT的研发,强化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审查。

杜治洲、卢佳琦(2024)指出,人工智能嵌入廉政治理可能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呈现出数据伦理风险、公平损害风险、技术依赖风险、懒政庸政风险、监督权滥用风险等伦理风险样态。人工智能嵌入廉政治理形成伦理风险,是廉政治理实践中多因素互动耦合的结果,遵循“内生集聚—衍生增强—传导扩散—后果生成”的伦理风险生成路径。为有效防范人工智能嵌入廉政治理的伦理风险,应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促进人工智能与廉政治理深度融合,建立人工智能技术嵌入廉政治理前的伦理审查评估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嵌入廉政治理的伦理风险问责机制,完善廉政治理体系和配套制度,加强公众伦理风险教育。

张泽(2023)指出,廉政政策按照行为导向可以分为约束型与激励型两类,我国古代发达的监察制度使得约束型廉政政策成为腐败治理的主要手段。明初的重典治吏表明,约束型廉政政策可以快速打击腐败,但超出必要限度的严刑峻法会产生反腐边际效应递减,需要导入激励型廉政政策矫正负外部性。以往激励型廉政政策多因陷入道德渊薮而效果不彰,雍正朝的“耗羡养廉”是技术范畴内的激励型廉政政策,通过裁汰陋规、禁止捐俸、限制耗羡用途等手段降低了治理成本,增加了社会总福利。实施激励型廉政政策是反腐败标本兼治、巩固治理成果的重要方向,“耗羡养廉”所展现的熟悉下情、不图虚功、因地制宜以及灵活施策等优势,为当今一体推进“三不腐”提供了可创造性转化的历史经验。

张全明(2023)指出,推行廉政,是治国兴邦的必要举措,也是我国数千年文明史中的一个优良传统。宋代作为中国历史上廉政理论与实践建设的一个重要阶段,不仅为反贪倡廉制定了严密的措施,而且在肃贪兴廉的长期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反映了当时治贪崇廉的时代特征,并为后世提供了许多戒贪劝廉的历史借鉴与有益启示。

参考文献:

张素云.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论述的科学体系[J].理论视野, 2024, (03):32-38.

杜治洲.廉政治理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机理与实践向度[J].河南社会科学, 2023, (08):26-33.

祭立怀,巩志娟.西柏坡时期中国共产党廉政制度建设及其生命力[J].河北法学, 2024, (06):188-200.

汤希.新时代党的廉政思想的政治蕴含和实践要求[J].理论视野, 2023, (07):84-90.

周丽华,黄宝莹.中华传统廉洁文化融入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机理与现实路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23, (07):31-33+47.

陈权,陈晓斌.审计文化与廉政文化融合互促的机制、经验与启示[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2023, (06):1-9.

任建明.文化与腐败关系视角的廉洁文化建设[J].学术界, 2024, (08):14-21.

杜治洲.人工智能助力廉政建设的可能性前瞻[J].人民论坛, 2023, (05):53-55.

杜治洲,卢佳琦.人工智能嵌入廉政治理的伦理风险及其防范[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4):113-124.

张泽.论激励型廉政政策的范畴与影响——以“耗羡养廉”为例[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04):111-120.

张全明.宋代廉政措施的特点与实效[J].人民论坛, 2023, (12):110-112.

2.腐败生成问题。任建明(2024)指出,腐败是廉政学科的核心概念,但却一直众说纷纭甚至谬误很多。争议和问题主要有4个方面,即定义视角的差异、重要概念的数量、公共权力和委托权力之争、腐败主体的模糊性。基于事实和逻辑的严格证明表明,应当基于委托权力而非公共权力定义腐败;尽管现有的基于委托权力的腐败定义可继续使用,但需增加两个重要注解。腐败主体范围甚广,包括所有组织以及个体中凡具备人的基本智力和行为能力者。使用一个过程工具,可辨识嫌疑腐败行为。应当基于正确的腐败定义调整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法律和政策。

苏江涛、舒绍福(2024)指出,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对新型腐败展开研究,旨在促进反腐效能的提升。新型腐败在主体、手段、危害、形式方面变异出了新特征,同时隐蔽性贯穿始终。通过归纳总结,发现腐败主体的心理扭曲、社会环境的客观变化以及反腐败制度资源不足构成了新型腐败的诱因。数字时代新型腐败的惩治需要嵌入数字技术,探寻腐败变异规律,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加强教育引导。

王旭(2023)指出,新型腐败比传统腐败方式、主体、手段呈现出更多的深层次性、隐蔽性,容易导向更加隐蔽的腐败效果。在权力监督的过程中,应深刻把握“权力集中必然导致资源富集,资源富集必然引发权力驱动”的权力配置规律,建立起“大监督”的思路,按照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贯通、协同配合的部署,紧盯新领域、新岗位、新权力,善于发现权力与权力之间的重叠、相关、彼此支持所带来的隐性腐败,全面有效对权力寻租进行预防、发掘、跟踪和惩治。

郑英龙、任烨(2024)指出,清晰界定腐败与腐败治理是分析腐败治理现行机制的基础。腐败现象的生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机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行为决策等多个方面。经济社会发展是腐败治理转型的根本原因,腐败治理转型需要遵循综合治理的进路,要从法治建设、政府管理、社会公正、公众参与四个维度展开,以期完善法律体系与确保严格执法,推进政务公开与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社会福利与保障公平正义,加强公民教育与强化公民监督。

谷志军、曾言(2023)指出,通过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构建出纪检监察干部腐败行为生成机理的“权力—制度—监督—心理”四维理论模型。监督执纪权所具有的权力特性既是纪检监察干部受到外界腐蚀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纪检监察干部实施腐败行为的前置条件;制度虚置和监督乏力是纪检监察干部实施腐败行为的关键,并对腐败心理具有逆向强化作用;心理变化是纪检监察干部由廉洁奉公向营私舞弊转变的“总开关”,若腐败心理得不到制度机制和监督体系的有效遏制,纪检监察干部的腐败行为便难以根治。

李龙、李江涛(2023)指出,预防腐败意义上的愿景,是行为主体基于对人生价值与权力实质的认知以及对所从事事业发展状态的洞见,生成的为实现自身价值、对事业发展强烈希冀而自觉抵制腐败的明确且稳定的内生力量,其通过构筑信念体系、生成内生动力、解读失灵规范来产生防腐作用。愿景驱动式防腐遵循特定的运转程序,以行为主体对人生价值认知为起点,历经权力实质认知、事业发展希冀、形成愿景,最终外化为抵制腐败的自觉行为,其中每一个环节均具有特定运行机理。愿景驱动式防腐效果主要受愿景本体因素、行为主体因素、外部环境因素作用影响,应从强化正向认知信息源作用质效、促进愿景各基础要素协同贯通、合理设置愿景相对高度、实践推进愿景良性发展四方面着手塑造良好愿景,为预防腐败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力量。

刘闻博、王丛虎(2024)指出,非犯罪型腐败的高发还是低发均存在多重机制,不同诱发因素之间呈复杂互动,且存在因果不对称;非犯罪型腐败发生有五条路径:“机遇引诱型”“机遇引诱-监察缺失型”“薪资欠恰型”“透明-动机-目标互动型”“四维互动型”;阻碍非犯罪型腐败发生有五条路径:“被动清廉型”“监察抑制型”“透明抑制型”“透明抑制-高薪养廉型”“监察抑制-高薪养廉型”;对于非犯罪型腐败而言,委托代理-日常活动框架中的四个维度并不处于完全对称状态,其中目标维度的重要性要大于其他维度。

程军国、何婧(2024)构建了一个包含反腐败部门、金融监管者和银行的多主体博弈模型,分析金融反腐败抑制监管腐败及产生的金融风险治理效应。之后,基于2012-2021年31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对理论推论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金融反腐败不仅抑制了事后“猫鼠一窝”引发的隐性金融风险,还进一步发挥作用,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实现金融风险治理关口前移。此外,金融反腐败还能抑制金融风险的溢出。

孙德昊、龙斧(2024)指出,不法商人(围猎者)通过“情感联结”的围猎方式与腐败官员(被围猎者)分别建立情感-契约型、情感-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又通过“威逼利诱”的围猎方式与腐败官员分别建立工具-契约型、工具-支配型政商腐败关系。在这四类关系中,不法商人的围猎手段、双方的互动模式以及维系腐败关系的核心要素都有所不同。毕竟,在关系行为的外在形式与根本性质层面、在关系双方权力差异层面以及关系互动的权力变迁方面,政商腐败关系均呈现出非对称性本质属性。这揭示了政商腐败的互动性、结构性,为有效治理腐败问题提供微观研究基础和启发。

洪汛(2024)指出,腐败顽疾屡治不止,激发了人们对腐败现象何以发生的多维探讨。其中,“腐败文化”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与深思。作为一种亚文化,“腐败文化”通过歪曲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与主文化进行对抗、侵占主文化的思想阵地以及加速腐败思想在腐败群体内部的“传染”等方式,影响腐败行为的生成。“腐败文化”的治理成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从腐败观念、腐败话语与腐败行为等多维度来优化“腐败文化”的防治路径,通过清除“贪”“奢”“惰”等腐败观念,整肃腐败“显话语”与“隐话语”,以及从严整治潜规则等措施,将清廉价值观念的形塑与反腐制度机制相结合,从而实现对“腐败文化”的有效治理。

郭剑鸣(2023)指出,在公权力运行中有一股与“三不腐”对应的腐败发生力,即敢腐的压力、想腐的动力和可腐的能力。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反腐方略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能否以反腐败的合力解构腐败的发生力。通过挖掘出政事关系中公务腐败发生的“压力—动力—能力”机制,发现支配政事关系的因素与催生腐败的因素高度契合,事业单位对主管部门存在的依赖性交往关系——审批依赖、人事财政依赖、考核评估依赖,以及事业单位之间的生存竞争,构筑起双方非规范交往链条。解构这一链条、构建清明政事关系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路径。

参考文献:

任建明.腐败定义正误之辨:基于事实与逻辑[J].学术界, 2023, (04):80-88.

苏江涛,舒绍福.新型腐败:特征、诱因及惩治[J].学术探索, 2024, (03):46-56.

王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与惩治[J].人民论坛, 2023, (05):78-81.

郑英龙,任烨.腐败现象的生成机理及腐败治理转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网络首发:1-14.

谷志军,曾言.纪检监察干部腐败行为的生成机理——基于扎根理论的研究[J].公共管理评论, 2023, (03):108-130.

李龙,李江涛.预防腐败的内生力量:愿景驱动式防腐[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04):23-34.

刘闻博,王丛虎.“非犯罪型腐败”的发生逻辑——基于我国省域“四种形态”数据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6):98-116.

程军国,何婧.监管监管者:金融反腐败与隐性金融风险[J].财经科学, 2024, (10):1-16.

孙德昊,龙斧.围猎方式、关系类型与政商腐败的社会建构[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6):85-97.

洪汛.亚文化视域下“腐败文化”治理透视[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2):111-124.

郭剑鸣.政事关系中的公务腐败发生力及其解构——以一体推进“三不腐”为视域[J].社会科学战线, 2023, (06):180-190.

3.腐败治理制度。王秀梅(2024)指出党的十八大后,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反腐败立法经历了从有到优、从简略到细密严谨、从注重惩治腐败到预防型反腐败、从打击国内腐败犯罪到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过程。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国内国际同发力,成为我国加强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显著特征。我国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不断增强,为推动全球腐败治理发出了中国声音、贡献了中国方案。

侯欣一(2023)指出,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共产党对腐败问题有着异常清醒的认识,不仅立志要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党、廉洁的政府,还努力要建立一个廉洁的社会,并在局部执掌政权时交出了一份较为出色的反腐答卷,这一经历给了中国共产党人极大的自信。执掌全国政权后,面对着环境的变化和不断出现的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先后借助民主和自我革命等两种方法,通过高压型、教育型和制度型三种反腐模式,希望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反腐败道路。

李正华、张淑媛(2023)指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注入了旗帜鲜明反对腐败的原始基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都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并根据不同历史阶段需要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呈现出阶段性特点。系统梳理研究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反腐败斗争历史进程和丰富经验,能够为新时代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提供重要启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宋福龙(2024)指出,一体推进“三不腐”既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既是从严管党治党的科学方法,也是实现标本兼治的系统工程。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必须全面贯彻新征程反腐败斗争总的要求,更加突出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更加突出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更加突出责任贯通、工作贯通、力量贯通,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徐铜柱(2023)指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显著特征,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反腐成就彰显于凝聚了更广泛的反腐共识、形成了更坚定的反腐决心、建立了更严密的反腐制度和机制、创新了法治化反腐方式、达到了更满意的反腐效果。零容忍反腐经验体现于坚持党的领导与维护中央权威相统一、反腐与维护人民利益相统一、高层反腐和基层反腐同时进行、内部反腐与外部反腐同步推进、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治标与治本协同开展、“硬约束”与“软约束”共同发力、“经常抓”与“长期抓”同时并举。

洪浩(2024)指出,当前针对反腐败权力的制约机制不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履职保障相对乏力,故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除已有的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机制外,可以尝试由对政法工作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职责的党委政法委与纪委监委(以下简称“两委”)在适当节点就案件管辖、立案审查调查、追责方式、案件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以联席会议及其他方式开展制度化的联系协调。以确保清除司法腐败的同时,保障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履职的信心和担当,促进反腐败效能与司法效能的共同提升。

贾中海、邢野(2023)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为党提供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是指导构建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之一,坚守初心使命是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的永恒课题,坚持问题导向是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是自我革命是否彻底的标准尺度,规定了自我革命的实践向度。一体推进“三不腐”反腐败斗争是进行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引领下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健全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腐败,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坚持完善反腐败法规制度,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坚持加强思想教育,巩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和思想道德防线;坚持系统观念,完善“三不腐”贯通融合的有效载体。

阴建峰(2024)指出,立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法律机制。存量腐败的清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刑罚的消灭,故可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和赦免这两种刑罚消灭制度具体展开。追诉时效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常规机制,但可能时间长、代价大。赦免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非常规机制。可由全国人大适时制定专门决定,设立统一的全国性廉政账户,对党的二十大之前的存量腐败犯罪予以有条件赦免,并在涤清巨大腐败存量的同时,确立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和重点事项申报与公示制度等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纪康、魏昌东(2023)指出,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关键时期面对高发的腐败犯罪而提出的治理目标,标志着中国特色腐败治理走向科学反腐的新阶段。以“土壤与条件”为拟喻,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度性因素和机制性因素的分析与定位,分别对应着腐败衍生的政治与社会基础和诱致腐败的外在因素,前者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结构等基础要素,后者包括权力配置、运行、监督等机制要素。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系的发展,应当以国家治理结构改革完成腐败滋生土壤的“改良”,以权力制度规范达成腐败滋生条件的消除。

陈金林(2024)指出,我国贿赂犯罪法益学说深受德国理论的影响,而后者是迎合德国贿赂犯罪立法和实用主义需求的产物。回顾19世纪至今的德国贿赂犯罪立法史可知,德国逐渐抛弃了精细立法的传统,不再区分诸多影响不法内容与损益关系的细节,立法日趋道德化、形式化、口袋化,与刑事法治的要求相悖。以此为基础的贿赂犯罪法益学说,不具有法益应有的品格。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具有恤民、深究最终损益关系的传统,源自德国的法益学说与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并不兼容,难以合理说明立法的诸多处罚限制。根据贿赂触及的现实利益及损益关系,可将贿赂区分为以下三类:第三人利益侵犯型贿赂,即通过职务行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其法益内容是职务行为直接损害的第三人利益;敲诈勒索型贿赂,即利用职权对相对人正当利益的制约索取或收受财物,其法益是“行贿人”的财产和意志活动自由,这种情形下的“行贿人”系被害人;纪律违反型贿赂,即与职务行为不具有充分关联的贿赂,这种贿赂只影响不具有法益品格的廉洁性,应以纪律处分等刑法之外的方式回应。

王秀梅、王肃仪(2024)指出,组织内部的腐败因其隐蔽性而难以被发现,故内部举报制度在揭发组织内部的腐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究其历史来源,我国的检举揭发或举报(reporting)制度时间久远。故从内部举报的概念及行为模式着手,结合我国举报制度之特殊性,阐明内部举报行为应系举报行为的一种,但行使主体限于组织内部人员且仅限于对特定国家权力机构进行举报(对外举报)。并以我国现有举报制度的立法现状为根基,加之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应当系统区分内部举报人与一般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进行单独保护。具体而言,即从明确内部举报的内容、提升对内部举报人的保护力度以及构建对内部举报人的激励机制三个方面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内部举报人”制度。

谢地、孟磊(2023)指出,金融领域的腐败与风险在表现形式、内在原因、治理策略方面遵循着不同的逻辑,进而表现为在金融风险分析中缺乏对金融腐败的关注,而在金融反腐中又对其可能引发的风险处置问题有所忽略。为此,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探究金融腐败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而揭示金融腐败与金融风险之间的传染机制,在破除“金融精英论”、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下提出治理对策。

阴建峰(2024)指出,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质上仍属未超出限度的有限惩罚,是对积极刑法主义的践行,关键在于要处理好追究企业内部腐败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把握此次立法修订的范围、准确适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具体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曾粤兴、谭健强(2024)指出,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入罪具有科学理据,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必要性依据;二是契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当性依据;三是有政策扶持的可行性依据。关于新增刑法条款重点构成要素的理解,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需厘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含义。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需理解“亲友”和非法牟利行为的意蕴。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中,需弄懂“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和“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释义。

余雅洁(2023)指出,基层腐败治理离不开公众参与,解析公众参与差异性现象对提升基层腐败治理绩效具有积极意义。消除公众参与差异性的关键在于腐败治理理念、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廉洁教育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为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提供了相应参考。

郝铁川(2023)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惩防村级小微权力腐败方面主要建立了两大制度,一是在党的十九大之前确立了以村内部各类组织之间监督为主、国家机关监督为辅的惩防小微权力腐败的体制机制,代表性成果是“四议两公开”制度;二是在党的十九大前后党中央肯定并推广的对村级干部提级巡察的制度。中国惩防村级小微权力腐败的经验表明,必须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地方基层实践创新和中央机关提炼推广相结合的创新之路,同时要探索建立村干部“以俸养廉”制度。

许玉镇、王光臣(2024)指出,提级动因、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力、领导机制和提级监督运转是实现农村“微腐败”有效治理的核心要素并发挥着耦合作用。在问题驱动与政治推动的合力作用下,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通过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并凭借组织领导力融入乡村场域,通过支持、规范、动员、赋权增能和激励问责等领导机制打通上级监督组织与乡村社会的联结通道,重塑基层监督网络结构、促成监督行动,治理农村“微腐败”。在未来试点推广中,应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加强组织建设,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发挥提级监督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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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镇,王光臣.提级监督何以有效治理农村“微腐败”——基于多案例的扎根理论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 2024, (05):110-119.

4.腐败治理路径。阚道远(2024)指出,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是党推进反腐败斗争和自我革命的规律性总结和战略性成果。其鲜明特征体现在: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掌握正风肃纪反腐的领导权、主动权;始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让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增强满意度和获得感;依靠制度优势、法治优势惩治腐败,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国际反腐败治理新秩序。

雷蕾(2023)指出,反腐败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大亮点,也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多管齐下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打虎”“拍蝇”“猎狐”是其重要特征。反腐败在实践上的创新是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重要保证,其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强化问题意识目标导向,精准确立反腐败重点;准确把握阶段性特征,探索创新反腐败方法;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

曹鑫、李斌雄(2023)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始终不渝地高压反腐,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廉政观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渊源,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是从严管党治党的历史赓续、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实践遵循、是守住人心的价值昭示。以纵深的历史视野考察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总结经验,即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发扬伟大斗争精神、充分整合监督资源、统筹“关键少数”与“绝大多数”、建构科学有效的反腐败载体、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切实巩固反腐败斗争来之不易的成果。

李莉(2024)指出,意愿等心理机制是决定民众积极有序参与反腐败活动的重要因素,反腐败效能感概念的提出与测量正是对于这一问题的学理性探讨。反腐败效能感涵盖民众基于自我能力认知的内部效能感和基于对反腐败政策发生效用的外部效能感,其中对于具体反腐败政策的评价、对于不同层级的官员廉洁形象的评价以及对于反腐败参与意愿的倾向性态度等是中国本土的独有特征。基于民众反腐败效能感的微观测量为构建反腐倡廉宏观方略的长效动力机制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从严治党背景下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进行具有重要的知识积累和政策咨询意义。

徐铜柱、黄明辉(2024)指出,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精神塑造出新时代反腐败的新特征:从推进自我革命、巩固反腐成效和开创廉政未来等使命展现反腐败斗争的连续性;从态度、理念、法治和政策等维度构建了反腐败方略的集成性;从“零”的明确、“严”的惩戒、“全”的预防和“巡”的普遍等方面彰显了反腐败向度的全面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权对象全覆盖、坚持正反双向推进、坚持用权行为全覆盖、坚持方式创新、坚持时间和教育全覆盖等内容的系统集成,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零容忍反腐败的宝贵经验。

蔡志强、袁美秀(2024)指出,在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一体推进“三不腐”方针所蕴含的策略和要求,准确把握腐败的形成要素、作用机理和衍生规律,确定科学的实践原则和思路;以“全周期管理”方式将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融于一体,精准发力,多措并举,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的广度和深度。

张鹏(2024)指出,“期权式腐败”是一种典型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其实质是利用公权力寻租的一种“延期变现”形式,一般具有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经济社会危害大等特征,具有权钱交易间接化、利用市场化外衣、利用科技化专业化手段等表现,易发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以及新兴经济、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等领域。治理“期权式腐败”,要高效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防治功能,强化“全周期管理”思维,一体推进“三不腐”,运用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推进对公职人员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全覆盖。

莫洪宪(2024)指出,在智慧互联网环境下,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隐蔽性、涉数字资产性、涉外性明显。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在涉案数字资产打击、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配合、开展国际治理方面存在新难题,需要进行系统治理。在法规治理层面推动刑事规范、相关行政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完善,在技术治理层面推动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支撑建设、主体协同建设和相关机制建设,在国际治理层面积极推动打击洗钱犯罪、开展司法协作、建设追赃机制。

万洋、袁柏顺(2023)指出,基于2006—2016年间的省级面板数据,从宏观层面实证分析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及其对地区腐败治理的影响作用,发现互联网发展不仅是地区腐败程度的格兰杰原因,而且对提升治理腐败效能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各地党委政府应大力发掘互联网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独特功用,并与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其他手段相互配合、协同使用,充分发挥其真正的反腐败潜力,从而多措并举推进对腐败的综合治理。

张扬金、李一锟(2024)指出,农村微腐败治理存在信任难题、角色难题、信息对称难题等方面困境。主权区块链作为一种前沿技术,将其嵌入农村微腐败治理,可以在消解信息不对称、消减权力监督虚化、排解熟人社会信任、消除角色错位等难题方面发挥功效,这取决于主权区块链赋能农村微腐败治理平台的构建。需要打造一种技术与制度融合的治理模式,实现为群众参与监督赋权,为权力公开透明赋能。结合理论与现实,有效推进主权区块链赋能农村微腐败治理,需要从农村微腐败治理理念培育、结构重塑、制度设计和氛围塑造等方面努力。

张兰、李红权(2023)指出,智能算法能够有效突破物理空间和科层等级限制,提升腐败治理的技术水平,智能治理成为新时代腐败治理的新路向。智能算法在腐败治理中的应用引发了诸如推动腐败治理资源的整合、促进腐败治理能力的提升、强化腐败治理的治理体系建构以及扩展腐败治理的伦理边界等变革。但受智能算法运行逻辑和算法规则的影响,智能算法在腐败治理中的应用也带来了诸如技术权力的专制化、运行规则的功利化、责任界定的模糊化以及个体隐私的透明化等价值隐忧,需要通过规制算法权力运行、强化算法德性伦理、规范算法权责分配以及消解个体隐私透明风险等路径来提升腐败治理中的技术治理效果,以增强腐败治理效能。

秦前红、李世豪(2023)指出,监察合规的路径可从内、外两个视角展开:外部视角主要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的事前廉洁合规教育和腐败预防,对事后合规激励理念的贯彻,以及对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依法履职进行监督;内部视角主要指在党统一领导的分工负责制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合规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应明确的是,监察机关自身无须进行合规管理,但需要恪守权力行使的边界。

王勇(2024)指出,财产性利益不仅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要件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挪用型、侵占型犯罪中“职务便利”直接指向涉案财物,侧重于对涉案财物的控制;而对于贿赂型犯罪,“职务便利”则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其核心要义在于,能否通过行使此种职务便利,达到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效果。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职务侵占罪界分的核心在于是否有真实的经营行为。

赵军(2024)指出,对损害民企利益的内部腐败犯罪,国家刑事力量应在民营企业需要时依法“在场”,以实现对民营经济实质意义的平等保护,同时通过柔性的非刑事途径引导、帮助民营企业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对“权力依赖型”民营企业(家)实施的“围猎结盟权力型”行贿犯罪,应依法严厉打击,避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营商环境;对通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收纳税、提供就业机会,仅因迫于“潜规则”而实施“遵从屈服权力型”行贿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则可通过“合作-合规从宽”制度予以挽救。

杜治洲(2023)指出,国企腐败主要表现为利益输送、设租寻租、挪用侵占、“近亲繁殖”和政商“旋转门”等形式。国企腐败的产生与有的国企内部党的领导弱化、权力滥用与权力合谋有关,也是国企目标定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的结果。治理国企腐败,需要加强党对国企的全面领导,推进股权改革,深化合规管理,规范政府权力,并在全社会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印波、刘畅(2023)指出,涉黑涉恶腐败犯罪一般以“保护伞”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为并发犯罪现象,据其犯罪演进规律,可以将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围猎期、勾结期、遮蔽期、破网期四个阶段。以社会预防期、全面调查期、法律处罚期和危险屏蔽期为脉络,分析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不同类型和司法处置方式,可以揭示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式治理机制。

马宝成(2023)指出,乡村治理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不但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稳定,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成为实现乡村振兴、农业强国的障碍。为此,要不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完善乡村治理中的各项制度、强化乡村干部激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廉洁教育培训、加大腐败查处力度,对乡村治理腐败问题进行切实有效的整治。

曹金容、崔巍(2023)指出,地方反腐致力于从“减分”到“加分”的角色转变,反腐败层级协同本质上是在职责同构下回应不为型腐败,部门协同强化注意力可应对小微型腐败,群体协同调动多元力量可避免共生性腐败。乡村振兴战略下,未来基层腐败治理要构建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就应当持续推动层级联动、部门合作与多主体协同治理。

李瑞华、魏昌东(2023)指出,信用惩戒引入国家腐败治理机制体系的重点在于:将“政商关系型”腐败作为信用惩戒治理的中心,聚焦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领域的腐败治理;以升级“行贿黑名单”制度的治理功能、拓展数据化治理的范围作为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重点;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的现实化推动信用惩戒腐败机制的落地应用。

李宪堂(2023)指出,以儒、法、道三家互补为特征的传统政治就如何治理腐败和“微腐败”留下了大量切实而有效的经验和鉴戒。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把“散朋党”作为治国治吏的要务,为了惩贪防腐建立并完善了一套富有成效的监察制度。在官吏的选拔上,诸子百家都主张举贤任能,把任用贤才看作国家治理的前提条件。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渊源深远,历代沿袭形成了一个极为严密细致的体系,把节欲俭身看作仕者廉政的充分必要条件,并设有考察民意、征集舆情的制度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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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反腐败国际合作。赵永琛(2024)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诞生二十多年来,国际反腐败法在国际社会的共同推动下,不断发展成熟,形成相对完备的规范体系和法律体系,日渐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打击跨国腐败行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参照国际反腐败法,完善本国国内反腐败法治体系,已成为各国预防和打击腐败活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重要政策选择和路径。深刻理解国际反腐败法的实质内涵,掌握其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对于提升我国跨国腐败治理质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阚道远(2024)指出,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启示包括:坚持人民至上和党的领导,明确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价值立场和政治方向;树立辩证思维和系统观念,统筹反腐败斗争国际国内两个战场;建立国际联合和统一战线,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反腐败国际合作;提升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主动识变应变求变战胜各类风险挑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提升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要深刻把握贯穿于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不断取得跨境腐败治理新成效,开辟中国特色反腐败新境界。

商浩文、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2024)指出,从境外追逃执法和司法实践看,境外追逃中常规适用的引渡措施仍面临瓶颈问题,缺席审判程序的追逃功能有限,境外追逃量刑承诺的法治化程度有待提升,境外羁押期限的刑期折抵问题有待明确。为促进追逃防逃追赃机制的一体构建,应拓宽引渡措施的适用渠道,以制度创新破解缺席审判适用难点,促进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法治化发展,明确境外羁押期限的刑期折抵情形,进而促进境外追逃工作高质量发展。

敖博(2023)指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入罪以来,尚无以该罪定罪的刑事案件,由此形成了规范文本与刑事司法间的“执法落差”。这一现象由实体法、程序法及“外源性”障碍共同导致。实体法层面的执法障碍主要表现为刑事管辖权依据的部分缺失、单位刑事归责基础的弊端以及对该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不足,对此应主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层面作适应性调整,并引入组织体刑事责任理念。程序法层面的执法障碍主要集中于线索获取、证据收集、刑事审判三个阶段,对此可通过以“公司警务”与“刑事合规”为核心的非庭审解决模式来解决。“外源性”执法障碍主要表现为经济场域对刑事司法场域运作逻辑的塑造,但在国际反海外腐败执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应重新评估“囚徒困境”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所能产生的经济红利。

宋伟(2024)指出,新时代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跨境腐败治理,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推动跨境腐败治理取得了重要成效。由于跨境腐败具有高度复杂性,目前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尚存局限,制定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势在必行。在立法过程中,要以公平合理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理念为基础,充分体现针对跨境腐败的预防性举措,并坚持以中国法律制度为基点推动立法内容与国际接轨。

王文华(2024)指出,反腐败治理的国际影响力以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为事实基础,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为重要途径,以反腐败工作对外传播为直接载体。当前,在以成功的追逃追赃实践引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同时,仍需要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依靠大数据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与反洗钱的结合,提高追逃追赃成功率,努力创新反腐败工作对外传播的理念和方式,提升我国反腐败治理国际影响力,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反腐败治理体系。

吴建雄、夏彩亮(2023)指出,加快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推进“三不腐”的迫切要求。要切实践行习近平关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战略思想,把握历史机遇,直面难题挑战,针对反腐败涉外法治建设的“短板”和“弱项”,创制反腐败涉外专门法律,反制国外跨境腐败案件长臂管辖,强化跨境反腐败执法司法职能,规范跨境企业廉洁合规主体责任,加强“自洗钱”犯罪的惩治、监测和防范,破解涉外反腐败制度障碍,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务实管用的法律资源。

商浩文(2023)指出,从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判的实践效果不佳,跨境资产返还中资产分享激励作用不明显。腐败资产跨境转移资追踪难、识别难,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域外法治缺乏协调性以及资产流入国法律制度差异等是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强化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适用力度,拓展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规范依据,建立健全境外追赃资产分享机制,以提升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效果。

姜伟、曹吴清(2023)分析积极适用遣返措施的必要性,并从主动配合遣返国、推动被请求国积极合作、有效破除例外障碍三个方面探索推动适用遣返措施的可行性路径;分析建立健全资产分享和返还机制的必要性,就资产查明、分享、返还三个主要环节提出具体建议;分析提升境外收集证据能力的必要性,从积极推进构建调查取证的国际合作机制、主管机关统筹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借助数字技术创新调查取证模式、在驻外使馆探索设立法务专员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路径的分析研究。

蒋来用(2023)指出,欧盟的调查数据显示,腐败是欧盟国家的主要问题,腐败比较普遍,公众日常生活受到腐败影响,公众经历或目睹过腐败案件或公共服务过程中被要求提供贿赂,对腐败容忍度较高,这与欧盟各国惩治腐败力度和效果不理想、预防腐败的制度措施有漏洞缺陷、腐败文化土壤较深厚、公众参与反腐积极性不高有关。欧盟国家腐败分布不均衡,民生领域的腐败普遍弱于政治领域的腐败。欧盟国家腐败具有结构化特征,内生于特定的政治体制之中,公众悲观情绪蔓延,目前难以看到明显好转的迹象。

郭施宏(2023)以2002—2014年176国的面板数据,从更一般的层面检验了反腐败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反腐败和经济增长对环境质量的联合作用,并通过多套反腐败数据和国家类型区分对结果进行交叉验证。结果表明:第一,反腐败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环境质量,在经济较发达的OECD国家,反腐败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尤为显著且稳健;第二,反腐败成效随着经济增长对环境效益的改善呈现边际递减效应;第三,经济增长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影响作用。

郭镇源(2023)指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通过扩张其管辖权获得了广泛的域外效力。其全球腐败治理的初衷具备合理性,也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但是其对国内管制放松与域外管辖扩张的矛盾引发诸多批判,在晚近的中美贸易争端中也成为美国政府基于长臂管辖制裁、威胁中国企业海外运营的重要手段。在构建我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体系中,应秉持开放性与谦抑性结合的涉外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在立法上赋予我国法律一定的域外效力,在执法上加强执法机构的协调并采取鼓励举报人的制度,在司法上注重和解程序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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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纪法研学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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