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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治探索||诱导、浸没与腐败的生命周期——社会互动如何影响贪腐行为中的时间性因素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社会》     作者:钟泽林

诱导、浸没与腐败的生命周期——社会互动如何影响贪腐行为中的时间性因素

李辉、涂文燕

摘 要:本文致力于考察社会互动对腐败生命周期中时间性因素的影响方式。基于起诉书数据集的大样本统计分析,本文主要有以下三点研究发现:首先,围绕公权力的持续性社会互动,会在行贿主体与受贿主体双方的双向诱导效应下,加快权力持有者的沉沦速度,即缩短贪腐官员从任职到第一次犯罪的时间间隔;其次,通过将腐败交易浸没在日常化的社会交往过程中,社会互动显著延长了贪腐行为的持存期,即延长了从第一次犯罪到被抓捕的时间间隔;第三,社会互动会导致贪腐行为产生功能自主性,加快贪腐行为再生产的节奏,即缩短多次重复犯罪的时间间隔。

关键词:社会互动;腐败的生命周期;时间性因素;贿赂;贪污

一、引言

本文希望探讨的话题是围绕公权力展开的社会互动对腐败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长久以来,腐败都是在新自由主义的话语体系中为人们所熟知,并从个体化行为的角度被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The World Bank,1997:8)。于是,腐败总是会被贴上前现代的、欠发达的、非正式的和不道德的等具有“异常”性质的标签。实际上新自由主义处理腐败现象的这种做法很容易理解,它将腐败现象与其他“常规”现象区分开来,为腐败行为划定了清晰可辨的“边界”。但是,这种努力也给腐败研究带来了另外一个后果,那就是围绕权力主体展开的复杂的社会互动被遮蔽了。于是,大量关于腐败现象的人类学研究只能诉诸具备主体间性的概念来重新诠释腐败行为,包括“边界的模糊和超越”(Gupta,1995)、“道义经济”(De Sardan,1999)、“愉悦”(Hasty,2005)以及“自我道德化”(李辉,2009;阮极,2018),等等。虽然这些研究的视角是多元化的,但它们都指向一个简单的道理——只有把腐败重新放回到围绕权力主体展开的日常社会互动过程中,才能真正完整地理解腐败行为。承接上述“过程视角”的研究脉络,本文将尝试用时间性因素来测量腐败案件的生命周期,并比较贿赂和贪污两种腐败类型在这些时间性因素上所表现出来的系统性差异。这看似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但由于贿赂和贪污两种腐败类型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围绕公权力展开的长期而复杂的社会互动,所以这一实践问题背后的理论关怀依然是围绕权力主体展开的社会互动如何影响腐败。本文所使用的核心研究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上公开的“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起诉书文本。为了对腐败的生命周期进行测量,本文挖掘出了三个关键的时间性因素:权力所有者的沉沦速度、贪腐行为的持存期以及贪腐行为重复发生的节奏与频率。研究结果显示,在贿赂和贪污两种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之间,这三种时间性因素均存在显著差异。也就是说,围绕腐蚀公共权力而展开的社会互动,对于三种时间性因素有着稳健而持久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社会互动会对公共权力产生双向诱导作用,会加速权力持有者的沉沦速度;其次,通过浸没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贪腐犯罪更容易在技术上被隐藏,在道德上被自我合理化,进而延长腐败行为的持存期;最后,腐败行为在获得日常化外观后,会形成功能自主性效应,进而使得社会互动能够压缩多次犯罪之间的间隔期,加速腐败行为的节奏和频率。在接下来的第二部分中,本文将首先介绍对三种时间性因素的测量方式,并从理论上说明这些因素如何与腐败的生命周期相联系。在第三部分,本文将尝试从社会互动的视角分别对三种时间性因素的影响方式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核心假设。在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本文将利用构建出的全新数据集,验证社会互动对腐败案件中的时间性因素的系统化影响。最后一部分是总结全文,并从腐败治理的角度稍作延伸讨论。

二、腐败的生命周期:从时间性理解贪腐行为

(一)腐败行为中的时间:从新测量工具到新阐释框架

时间在腐败研究中一直主要是作为一种测量工具而存在的。原因在于,腐败的测量一直是困扰研究者的难题,基于微观个体行为的两种经典测量方法(客观和主观测量方法)始终饱受争议。首先,就客观测量来说,作为一种隐蔽性较高的犯罪,研究者几乎无法从行为上直接观察到。因此,当退而求其次地使用腐败暴露率,即一个地区某个年份所查处的腐败案件数量来测量腐败的整体水平时,会立即陷入两难困境:一方面,我们无法确定被查处的案件数量占实际腐败数量的比例是多少,即腐败暴露率与实际腐败率的匹配难题;另一方面,现实情况反复证明,当局的反腐败力度要比其他结构性因素(如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更容易影响这个数据的波动,因此很难说这个数据反映的是腐败还是反腐败。其次,主观测量同样存在困难。腐败行为的隐蔽性使作为主观测量的“腐败印象”与实际腐败率之间有着巨大的落差(Olken,2009)。同时,由于腐败在道德上的敏感性,在测量相关议题中被访者的主观态度时会产生社会意愿偏差。 在已有的腐败研究中,专门关注时间性因素的文献相对缺乏,与之相关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对腐败潜伏期的研究。“潜伏期”实际上是一个来自于传染病学的概念,它在腐败研究中一直被视为衡量反腐败绩效的重要指标,因为它反映的是,当腐败行为发生后,要经过多长时间相关行为者才会被惩罚。有研究者认为,这个时间越短意味着反腐败机制的响应速度越快,反之亦然 (Guo,2008;Wedeman,2008)。过勇(Guo,2008)通过对 594 名腐败官员的分析发现,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中的腐败案件越来越严重和复杂,腐败官员的潜伏期也越来越长。1980年至 1988 年间,高层腐败官员(副省部级及以上官员)的平均潜伏期为1.8 年,中层腐败官员(县处级至副省部级之间官员)的平均潜伏期为2.19 年,而到了 1998 年至 2002 年间,高层腐败官员的平均潜伏期增至6.44 年,中层腐败官员的潜伏期增至 5 年。任建明和许海莲(2017)通过分析 1978 年至 2012 年间的顶级腐败要案(被判处死刑的腐败犯罪案件)发现,在中国社会转型期,腐败潜伏期不断延长,且“边腐边升”现象日趋普遍。有学者对 1983 年至 2012 年间 142 名一把手官员的腐败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一把手官员的腐败潜伏期逐年延长,腐败方式呈现出新型化和隐蔽化的特征(乔德福,2013)。还有学者对特定领域的腐败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教育腐败的平均潜伏期在 5.48 年到 6.93 年之间波动,民生领域的腐败平均潜伏期大约为 5 年(雷玉琼、罗小江,2019)。然而在这些研究中,时间性只是一个测量工具,不是一种理解腐败行为本质的新视角,也就是说,时间在这些腐败研究中不是作为有着主体性的研究对象而存在的。若要赋予时间在腐败研究中的主体性,意味着我们必须把贪腐行为理解为不仅是一个事件,更是一个过程。因此,对时间的关注不仅是找到一个新的测量腐败的方法和工具,更是为理解腐败带来了从单独事件分析到过程分析的重要转变。

(二)从事件到过程:司法文书中的时间叙述

为了更为直观地理解作为事件和过程的贪腐行为,可以对贿赂和贪污两类职务犯罪司法文书中关于时间的叙述方式做一个比较。腐败中的社会互动主要体现在贿赂类的犯罪中,即贿赂类犯罪中存在行贿方与受贿方基于权力与金钱或者其他私人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而同样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与贿赂相对应的另外一种腐败行为——贪污,则是贪污者利用对公共资源和财产的接近权,采取直接窃取或者侵占的手段谋取私利,其中并不存在无权者与有权者之间的社会互动。本文选取了数据库中部分关于两种罪名的案情描述作为范例 (详见表1),以更直观地呈现两种贪腐行为在社会互动层面的差异。表 1 中的案情描述告诉我们,对腐败的刻板印象“权钱交换”实际上只存在于贿赂类职务犯罪中。例如,范例一中的犯罪嫌疑人董某甲接受了袁某某、陈某某和刘某某的多次行贿,同时利用手中的职权对行贿人及其所在公司进行了“关照”。而同样是腐败,在范例二中的贪污类职务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自始至终都是独自一人作案,利用国有企业出纳员的职权窃取国库资产。由此可见,是否存在“交易”以及由交易带来的社会互动过程,是这两种贪腐行为的关键差别,而这也构成了本文接下来从社会互动视角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

表1 起诉书中受贿罪与贪污罪的案情描述节选

显而易见的是,是否有社会互动,正体现在司法文书中案情陈述部分的时间叙述之中。进一步比较可以发现,范例一和范例二中的时间叙述方式有很大不同。在范例一中,对于贿赂行为的时间叙述是时段性的(如 2007 年至 2012 年、2006 年至 2014 年),而范例二中的时间叙述是时点性的(如 1996 年 5 月 10 日、5 月 11 日)。至此,两种犯罪行为显现出了在时间叙述上的精确性的差异,范例二中对犯罪时间的叙述可以精确到天(如 5 月 11 日),范例一中虽然也有对时点的陈述,但最多只能精确到月份(如 2012 年 12 月)。时间叙述上的差异折射出两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方式的根本区别。贪污类腐败与盗窃、抢劫、谋杀等刑事犯罪行为一样,都是可以精确到某个具体时点而发生的“事件”。贿赂类腐败则不同,它之所以无法仅以时点来叙述,不是因为每次交易无法精确到时点(实际上,审问记录显示,被告人需要回忆历次交易的精确时间),而是因为它是以“过程”的方式存在的。因此,即便是在高度简略的司法文书中,贿赂行为也是以一系列长时段社会过程的综合结果的形式存在的。虽然本文所选取的案情描述中省略了董某甲与多名行贿者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起诉书文本中也只交待了交易结果,但由于在范例一的案情 1 中,袁某某与董某甲之间的利益交换持续了至少五年(2007 年至 2012 年),在案情 2中,陈某某与董某甲的交易持续了至少八年(2006 年至 2014 年),我们仍可以合理地推测这背后必然有基于社会互动形成的信任网络加以支撑,否则如此漫长的交易期是难以想象的。

(三)形成、绵延与再生产:基于时间性因素的测量

时间因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类对于时间有着非常久远的思考,甲骨文中关于时间的详细记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商朝时期人们对时空和政治的理解(吉德炜,2021)。近年来,社会科学开始持续关注时间以及由时间所构成或衍生出的时间性因素(郝诗楠、唐世平,2014;叶成城、郝诗楠,2019)。人们逐渐发现,对于许多重要问题的研究来说,关注时间性因素看似只是增加了一个新的变量,或是对某个重要概念转换了一种新的度量方式,但却能够对理论建构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于是,有学者呼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重拾被遗忘的时间研究传统,乃至出现了时间社会学 (何健,2015;郑作彧,2022)、时间政治学 (皮尔逊,2014)以及二者的交叉学科——时间的政治社会学(Gokmenoglu,2022)。时间因素在腐败问题的研究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根源在于研究者们审视腐败行为的视角过于单一。在过往的研究中,无论是就主观态度还是就客观数量对腐败进行测量,关注的都是腐败作为一种事件的发生而不是其过程的形成与延展。但显然,贪腐行为不仅是单次性的事件,更是一个绵延展开的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时间不是均质流淌的无意义数字,而是承载着行为的发生、进展和解决的不同阶段。本文尝试利用时间性因素,从不同维度综合反映腐败案件的生命周期,进而把这个周期分解成形成、绵延和再生产三个阶段,以分别对应于下述三个时间性因素。第一个时间性因素是权力所有者的沉沦速度,可操作化为犯罪主体从就职开始到第一次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用来描述生命周期中的形成阶段。腐败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必然会经历从萌芽到成熟的生长过程。一般来说,不能假定一位官员从上任的第一天起就做好走上犯罪道路的准备。事实恰好相反,道德的滑坡或越轨行为的出现总是存在一个时间周期。因此,有趣的是这些腐败官员从就职到第一次犯罪的时间间隔有多长,也就是本文所定义的“沉沦的速度”。在实践操作中,中国当前负责打击腐败的纪检监察机关正是从“全生命周期”视角来看待腐败行为的,官方话语体系中称之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些形态之间也存在一个类似生命周期一样逐步演变和升级的动态过程。第二个时间性因素是贪腐行为的持存期,可操作化为犯罪主体从第一次犯罪到被抓捕之间的时间间隔,用以描述生命周期中的绵延阶段。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个时间因素通常被称为“腐败的潜伏期”。但本文认为,“潜伏期”不能准确表达这个时间性因素背后的含义。在传染病学中,潜伏期是指病原体侵入宿主机体到初次出现病症之间的时间间隔。但在腐败行为中,如果把第一次犯罪视为初次发病,那么潜伏期只能是第一次犯罪之前的某个时间段,而“腐败病原体”何时侵入宿主显然是无法确定的。同时,考虑到如果第一次犯罪到被抓捕之间时间间隔比较长,期间则可能经常反复发生多次贪腐行为,所以这个时间性因素其实反映的是贪腐行为持续存活的时间周期 (对应于传染病学中病原体的存活时间)。因此,本文将其重新命名为贪腐行为的持存期。第三个时间性因素是贪腐行为的节奏与频率,可操作化为多次贪腐行为之间的平均时间间隔,用以描述生命周期中的再生产阶段。引入这一时间性因素,是因为研究发现,存在一些贪腐持存期比较长且反复发生多次贪腐行为的案例。显然,节奏与频率同时取决于贪腐持存期的长度和贪腐行为发生的总次数两个因素。这个时间性因素非常直观地反映了贪腐行为发生的密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贪腐行为在持存期内被反复再生产出来的情况。如果只使用持存期长短一个变量来测量,那么显然持存期越长则贪腐行为的生命周期越长。但若加上贪腐行为持存期内发生贪腐行为的次数,那么那些贪腐持存期比较短而次数很多的案例就凸显出来了。这向我们展现了在这个生命周期中贪腐行为的活跃程度。为了更直观地呈现上述时间性因素在腐败行为中扮演的角色,本文节选了在互联网上流传甚广的原南京市市长季建业的起诉书文本。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 年下半年至 2013 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利用其担任中共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等七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篇幅有限,无法展示这份起诉书的全文,但好在本文只需要关注其中的时间性因素。起诉书显示,季建业最初的贪腐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 年下半年,最后一次犯罪的时间在 2013 年上半年。我们很容易就能算出其贪腐行为的持存期为 21 年。虽然这份起诉书没有提供季建业最初担任公职的时间,但从互联网上公布的履职简历中可以得知其于1975 年参加工作,担任江苏省沙洲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从他参加工作到 1992 年第一次犯罪的时间间隔为 17 年,这就是犯罪主体也就是季建业的沉沦速度。已知其贪腐持存期为 21 年,从本文未节选的起诉书后面的案情描述部分可以得知,季建业在这段时间内总共收取了 21次贿赂,由此可计算出其贪腐行为的平均时间间隔刚好为 1 年。这一案例表明,如果一份起诉书的案情描述部分足够完整,那么是完全可以从中获得上述三个时间性因素的准确信息的。至此,我们已经完整交待了本文所定义的三种时间性因素。接下来,我们将首先从理论上考察这三种时间性因素是如何受到社会互动的影响的。

三、双向诱导与社会浸没:贿赂与贪污背后的社会互动

近年来,社会学和人类学对于腐败问题的深入研究,极大推动了从社会互动的视角来理解腐败现象。与市场化约主义 不同,社会学和人类学将腐败行为视作一种“总体性的社会事实”6 。这类研究拒绝寻找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腐败定义,致力于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探讨围绕公权力展开的日常化社会过程。社会过程的视角无疑丰富了我们对“权钱交易”的理解,例如撒旦(De Sardan,1999)认为非洲的腐败实践是一种“道义经济”,因为在行为实践的过程中充斥着谈判、赠礼、社会整合等复杂的社会互动过程。本文尝试沿着这一研究脉络,分析腐败实践背后围绕公共权力展开的社会互动。

(一)利益、符号与规范:社会互动过程视角下的贪腐行为诠释

本文采用哈贝马斯的观点,从主体间性来理解社会互动过程:“‘互动’一词,……可以理解为沟通行动和符号互动,受共识性规范所约束。共识性规范界定了行为的相互期望,行为必须被至少两位行动主体所理解和承认”(Habermas,1971:92)。在这个定义中,沟通行动、符号互动和共识性规范的达成是对腐败行为进行诠释的关键。结合在这一路径下进行的腐败研究的经典文献,本文将行贿和受贿双方在腐败实践中的社会互动诠释为三种范式。范式一是利益交换,代表性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从个体行为出发,强调利益交换主导行为主体之间的社会互动模式,将腐败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一种“委托人—代理人—顾客”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principal-agent-client,简称 PAC 模型)(Shleifer & Vishny,1993)。其中,代理人会利用委托人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与顾客打交道的过程中获取额外的好处。顾客之所以愿意支付额外的费用可能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公共权力被垄断,没有替代品可供选择;二是为了换取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如缩短审批时间)或排他性的好处(如公共工程的合同)。而委托人的理性选择首先受制于信息因素,信息不对称(或者捕捉代理人贪腐行为的信息成本特别高) 决定了委托人无法全面控制代理人的贪腐行为。不过,委托人也有可能因为一些更为重要的原因,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仍选择纵容代理人的贪腐行为 (对中国清朝地方官僚腐败的理解多基于此观点)。总的来说,模型中的三个行动者都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通过持续的博弈达到某种均衡。在这个范式中,社会互动表现为在既定游戏规则下行贿与受贿主体基于利益考量的动态博弈过程。范式二源自符号互动理论。关于中国社会中的腐败现象的微观研究发现,贿赂实际上是一种赠礼和“关系实践”相叠加的行为过程,其中充斥着大量符号的运用,这些符号的使用充满了“艺术性”和“戏剧性”,能够帮助降低贿赂行为的法律、道德和认知成本(李辉,2009;Li,2011)。贿赂实践中的符号可能来自中国的传统习俗,例如行贿者通常不会直接向受贿者表明真实意图,而是会以差旅费、医药费、节日的礼金和红包等形式将贿金“包装”起来。这种符号互动还经常表现为一种语言“把戏”,其目的无非是将行贿的真实意图正当化,打消权力主体的顾虑,降低行贿和受贿双方的负罪感。因此,可以把这个基于语言游戏的符号互动过程看作是行贿者“说服”受贿者的社会互动。正如礼物是“礼”的物化形态一样,贿赂中被包装的符号也会拥有相应的“物化”形态。在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腐败案中,原辽宁省公安厅厅长送“小海鲜”的故事广为流传。片中,孙力军说:“他每年来北京四五次,每次都给我 30 万美金,放在一个小的海鲜盒里面。他每次来就说,我给你送点‘小海鲜’,我就知道怎么回事了。”个体在日常互动中的表现包括两个方面的符号活动,即“他给予的表现和他流露出来的表现”(戈夫曼,2022:2)。从行贿者的角度来说,他给予的表现一定与他流露出来的真实表现是不同的,因为前者要充当后者的合理化“面具”。“小海鲜”是行贿者所提供的面具,但其流露出来的真实意图是获得提拔重用。受贿者也采取同样的策略,其给予的表现是爱吃小海鲜,但真实意图是用权力换取利益。“面具”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提供了自我合理化和安全感,使交易最终达成。第三个范式是共识性社会规范的建构范式。规范建构范式提出,行贿和受贿双方不仅要在利益交换上达成一致,还需要在社会规范层面上形成共识(Steidlmeier, 1999; Hasty, 2005)。因此,我们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腐败作为一种违背基本社会道德的行为,为什么在某些社会可以大行其道?社会学家对此给出了两个回答:第一个回答较为温和,即许多社会在反对腐败的社会规范之外,还存在大量支持腐败行为的社会规范,此类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冲抑制腐败的社会道德效应,从而容忍腐败现象的存在(Smart,1993);第二个回答较为激进也更加深刻,即当一个社会中没有现成的社会规范支持腐败行为时,行为主体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建构出新的社会规范,以实现腐败行为的自我合理化(阮极,2018)。在以上三种研究范式的基础上,接下来本文将逐一考察社会互动对腐败生命周期中三种时间性因素的影响。

(二)双向诱导:腐败类型与权力持有者的沉沦速度

接下来,本文将从讨论社会互动如何影响权力持有者的沉沦速度入手进行分析。与社会互动假说相竞争的是经济学对腐败市场中行贿者之间的相互博弈的解释(Bliss & Tella,1997)。这种解释认为,当一名官员面对多个行贿者时,行贿者之间会产生竞争或者合作。如果腐败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那么当足够多的行贿者相互竞争时,购买公共服务的竞价(即行贿的成本)会被无限提高,直到超过贿赂的收益。这是竞争可以抑制腐败的基本原理,也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不过,如果行贿者打破这种困境而选择合作,那么他们就可以抱团取暖,通过分摊行贿成本来轮流享受公共权力提供的超额服务。显然,无论是竞争模式还是合作模式,腐败市场理论都把注意力放在行贿者身上,而严重低估了受贿者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基于以下两点原因,本文认为社会互动假说比腐败市场假说更贴近现实,也更具有解释力:第一,行贿者竞争的可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由于一些公共产品在提供的时候是没有排他性的,那么行贿者之间并不会形成竞争关系,因此腐败市场理论只能假定行贿者竞争的是一些具有排他性的政府产品,如政府采购或公共工程的合同;第二,即使把范围缩小到排他性的政府产品,也能够看到掌握这种资源的官员会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针对竞争模式,他可以控制竞争者的数量,只挑选那些安全可靠的行贿者。针对合作模式,如果轮流竞标对其利益影响不大且更加安全,那么他完全可以放任自流。一旦抱团取暖严重压低了行贿价格,他也很容易通过手中的权力瓦解行贿者之间的合作。因此,我们不能抛开官员与行贿者之间复杂的社会互动来谈交易的达成。从主体间互动的视角来看,贿赂实践中的社会互动的本质是围绕公共权力展开的双向诱导模式。这里的双向指的是既包括行贿者对权力所有者的诱导,也包括权力所有者对行贿者的诱导。这两个方向的互动可以交替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可以以一方的诱导为主导,也可以是“双向奔赴”达成默契。虽然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来说,公权力持有者理应因其腐化堕落而承受更多的谴责,但从具体实践过程来看,行贿者对权力持有者的诱导是广泛存在的。在贿赂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行贿者可能会将利益和符号叠加使用以“说服”受贿者,在促成交易方面扮演非常积极的角色。甚至在有些极端案例中,腐败交易是在行贿者的威逼利诱下达成的。以上这些观察结论的一个有力证据是官方话语体系中频繁使用的一个概念——“围猎”。这个概念于 2018 年正式出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赵乐际,2018:8)。“围猎”的原意是指中国古代皇家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史景迁(2022:25-27) 曾以第一人称视角还原过康熙在围猎活动中的心理活动,“行猎虽系习武,亦为整饬军令之事。……围猎之制,贵乎整齐森严”。“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可以说非常形象地描绘了在腐败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双向诱导关系:一是行贿者有强烈的行贿动机,猎取对象是官员手中的公共权力所能带来的排他性收益;二是受贿者并不拒绝这种诱导而积极合作。首先,行贿者的诱导是贿赂形成的重要环节,这个过程可以耗费很长的时间。在腐败纪实文学《追问》中,某中等城市的原组织部部长非常详细地叙述了其第一次大额受贿的过程。他的关系网中最核心的行贿者“许博士”在与他结识差不多两年内都没有提出过任何要求,二人之间社会互动的主要内容是许博士对组织部部长及其家人的关心和照顾。直到两年后,许博士认为时机成熟了,便借用组织部部长生日的机会,一次性行贿了 800 多万元。回顾这一过程时,这位原组织部部长说道:“这个人非常奸深,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特能嗨得住。他不紧不慢,步步为营,把我设计到他的棋盘里来。”(丁捷,2017:69)其次,诱导是双向的,沉沦不总是被动的。主动沉沦的最极端形式是“索贿”,但这种行为过于赤裸裸,反而失去了从社会互动的视角进行观察的意义。本文更感兴趣的是那种暧昧的沉沦。关于这一点,心理学大师陀思妥耶夫斯基(2022:2 -3)在《地下室手记》中有一段经典的描述,“当有人走到我的办公桌前,请我办证时——我往往对他们切齿痛恨,而当我发现有人因此伤心痛苦时,我就觉得这是一种莫大的乐趣。……然而,你们只要给我塞上一个什么洋娃娃,送上一杯糖茶,我也许就会心平气和,甚至会心软下来”。这段描述非常生动地讲述了这样一个道理,即权力所有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对社会报酬的需求可能会超过对物质报酬的需求,他们需要的是在这段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体验持有权力所带来的心理上的慰藉和愉悦。在这一意义上,“洋娃娃”和“糖茶”这种微不足道的物质利益,更像是人们向权力臣服的仪式中的“贡品”。相比之下,在贪污类的犯罪中,权力所有者主要受到无生命的“财物”的诱惑。虽然不能排除其中存在一些权力持有者会毫不迟疑地主动利用公共权力去盗取、骗取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但我们依然有理由相信,大多数官员是需要经过一个抵抗物质诱惑的心理过程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物是指无生命的纯粹的物,而不是像贿赂中那样附着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仪式化的物。因此可以说,贪污罪其实是犯罪嫌疑人最终自己“说服”了自己。与贿赂罪相比,贪污罪缺少一个外部的社会互动作为催化剂。概言之,贪污罪是一种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沉沦,而贿赂罪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沉沦。据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一个假设:假设 1(权力的双向诱导假说):与缺乏社会互动过程的贪污类行为相比,在以社会互动为基础的贿赂类腐败中,权力持有者沉沦的速度更快。

(三)社会浸没:腐败类型与贪腐行为的持存期

从第一次贪腐到最后被抓捕的时间间隔在以往的研究中被称为“潜伏期”。前文我们已将这个时间因素重新定义为“贪腐行为的持存期”,即第一次犯罪发生之后这种行为模式持续绵延的时间长度。社会互动将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接下来要着重分析的问题。本文在这部分的核心论点是,作为一种权力和金钱的交易行为,贿赂浸没在围绕权力展开的社会互动之中。持相反观点的研究者倾向于把贿赂视作一种精于理性计算的经济行为,如把贿赂看作是税收的等价物,因为二者从表象上来看都是企业家向政府支付费用以换取服务(Shleifer & Vishny,1993)。但实际上,税收和贿赂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贿赂的交易成本要高于税收,因为作为一种不合法的私下合约,贿赂无法获得像税收一样履行承诺的国家保障(Svensson,2005);另一方面,贿赂所要换取的是在一般公务服务之外的特殊服务,是通过成本较为低廉的正当途径所无法获取的。还有理论把贿赂看作是一种政治游说行为,认为贿赂可以像游说一样 在 政 客 与 企 业 家 之 间 形 成 政 治 连 带 和 利 益 同 盟(Fisman,2001;Faccio,2006)。但作为一种合法的公共政策过程,游说对议会法案的影响是产出公共物品,对相关利益团体没有排他性,而贿赂的结果则是排他性的,或者说正是排他性构成了贿赂行为的价值所在。另外,企业游说立法机构的行为具有可以公开竞争的性质,而贿赂只能采取私下交易的形式,这使官员在面对两类行为时的决策逻辑具有根本差别。因此,正如斯文森所说,“尽管每一个理论都有助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腐败行为,但没有一个理论可以完整地描述腐败现象”(Svensson,2005:20)。虽然贿赂有经济性的一面,但它不只是一种经济行为。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理性计算的研究范式拒绝承认贿赂中的象征性过程具有任何真实的意义,但实际上社会互动才是贿赂行为真正的“炼金术”。这里借用了布迪厄(2023:34)的术语,表示如果我们关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互动,就会发现商品价值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却产生了社会价值,“礼物交换将经济转化为象征,因为它创造了一些与所交换之物的价值不可分割的东西”。贿赂在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至少几千年了。据亚里士多德(2017:36)记载,在古希腊民主的学校雅典城邦中,人们会有组织地贿赂法官。凯撒在被捕时也曾通过贿赂高乃留斯而获得释放(普鲁塔克,2009:1270)。波兰尼(2007)认为,交易不是人的自然本性,在人类文明中,互惠经济和再分配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市场经济的历史其实非常短暂,经济是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的。今天,人们之所以会把市场化交易当作人的基本特征加以分析,源自资本主义逻辑下市场交易对社会的脱嵌,甚至逆转为社会关系反而越来越嵌入在市场之中。纯市场行为尚且嵌入在社会之中,无法化约为市场行为的腐败交易对社会的浸润程度显然更高。因此,这里用“浸没”而不是“嵌入”来表达腐败交易与社会互动之间更高程度的互渗性。本文认为,杨美惠(2009:174)把贿赂和“礼物经济”严格区分开来的观点值得商榷。她认为,“作为对照,行贿、物物交换、黑市及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并不深藏于现存的社会关系中,而是倾向限制于当下纯粹的经济关系”,但从社会互动的视角来看,行贿和受贿绝对没有限制于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公—私界限被模糊化。“嵌入”概念虽然也可以表达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的结合,但二者之间的边界在这一结合的过程中是清晰的。通过嵌入,腐败交易仅仅作为社会互动的一个“环节”而存在,并没有浸润在社会过程之中。但在实际发生的过程中,贿赂作为公权力与私人利益的交易,不仅是嵌入在社会互动链条中的一环,而且是通过与社会互动一体化而“浸没”于其中的。在这个过程中,公与私的边界被行贿和受贿双方通过上文所提到的符号互动策略而模糊化。正如董石桃和彭雪灵(2022:38)在城市基层腐败研究中的发现,“公私要素的间接社会交换功能在于规避腐败利益交换的风险,后果是特殊主义对普遍主义的消解”。另一方面,贿赂作为一种私下交易,需要寄生于正常的社会互动之中。与常规的市场交易不同,贿赂交易作为一种摆不上台面的私下契约,需要化形为正常的社会互动行为才能长期生存。因此,腐败市场中的交易与常规市场中的交易的本质差异源于围绕权力进行的复杂的社会互动。显然,常规市场交易主要处理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交易根本上建立在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基础之上,否则其成本将变得无限大。但是在腐败市场中,这种合法的契约无法存在,于是社会互动在其中扮演着降低交易成本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交易行为的“安全保障”主要依托于打消交易双方对对方能否信守承诺的疑虑。在腐败行为中,打消疑虑的方法就是赋予这种非常规行为以日常化的外观。因此,我们能够在大量的案例中看到,贿赂行为中大量的重复犯罪都是以节日红包和代金券、婚丧嫁娶的礼金、生病的慰问金和出差或者讲座的劳务费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力的腐蚀通过浸没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成为一种伪装和保护的机制,对腐败的治理造成了极大的麻烦,也延长了贪腐行为的存续时间。与之相比,贪污类犯罪则完全缺乏这样的保护机制。据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假设:假设 2 (权力的社会浸没假说):与缺乏社会互动过程的自体腐败相比,由于浸没在社会互动过程之中,贿赂的隐蔽性更强,因此延长了腐败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功能自主性:腐败的节奏与频率

贪腐行为的节奏和频率指的是多次重复犯罪之间的平均时间间隔,接下来本文将对贪腐行为的重复发生加以分析。无论是贪污类腐败案件还是贿赂类腐败案件,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发生都非常常见,如表1 中的两个范例都属于多次重复犯罪。在我们的数据库中,多次重复犯罪的案件比例达到了 66.09%,多次贿赂案件比例达 87.3% ,多次贪污案件比例达51.82%。其中,贿赂类案件中重复犯罪最多的为 339 次,贪污类案件重复犯罪最多的高达 791 次。在沉沦的速度部分,我们用双向诱导来解释贪腐行为的首次发生,即社会互动是如何打破“常规”而产生了新的行为。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解释的是行为的重复发生,即贪腐行为是如何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被不断再生产出来的。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反驳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对腐败行为的发生不做任何区分,即把腐败的第一次发生和重复发生在解释上视作是无差别的。这样一来,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沿着双向诱导的路径,将行为的再生产视为对首次行为模式的简单复制,即社会互动不断制造出诱导因素以达成交易。然而,这就取消了解释行为重复发生的必要性,因为行为重复发生与首次发生并没有本质区别,只要解释了腐败行为的第一次发生就等于解释了所有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二种是认为腐败行为的重复发生只不过是在腐败市场中的重复多次交易而已,社会互动在这个过程中不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如果要将贪腐行为中的再生产模式类比于市场中的重复多次交易,就需要预设一个支撑交易的法律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只需要在第一次交易之前达成契约,之后就可以依此契约不断进行重复交易。但从我们对于贪腐行为的观察来看,情况并不是这样。首先,贿赂行为的首次交易确实有一定订立“契约”的性质,但由于缺乏国家法律的保障,不履行承诺的风险始终存在,因此需要通过社会互动将交易双方内心中默会的“低风险”表征出来。也就是说,信任不是一次性永久达成的,而是需要不断维系的,交易的再生产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一种毫无保障的信任的再生产。其次,与首次发生相比,贪腐行为的再生产模式表现为通过社会互动形成新的“常规化”。“诱导”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消失,但已经被完全表征化为一种日常活动。为了更清楚地表达本文的观点,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新的概念“功能自主性”。这一概念源于戈登·奥尔波特(Gordan W. Allport) 用于解释行为重复发生的功能自主性理论,“在特定条件下,行为方式成为自身的目的或目标,尽管它们一开始是为了其他的理由。它的核心思想在于行为能够维持其自身,尽管它不再由最初的动力或动机来推动”(转引自默顿,2023:23)。尽管“功能自主性”是一个解释行为动机的心理学术语,但却与社会学和人类学在贪腐行为中发现的“日常化”现象不谋而合,即社会互动会赋予贪腐行为以日常化和常规化的外观。遗忘最初的动机并将贪腐行为与日常社会互动融为一体,这种功能性自主的行为模式从经济学的角度也可以理解。腐败行为的日常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既包括心理层面上的道德成本,也包括法律上的安全成本。这样一来,交易的边际成本递减而回报不变,行为本身已经变得不再需要太多的动机和理由了,用奥尔波特(Allport,1937)的话来说,就是行为本身成了自身的目标。于是,腐败行为可以在不需要重大理由的前提下进行自我复制。难怪我们在贪官的忏悔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我疯狂的贪欲登峰造极,但我不知道要这么多钱为了什么。” 据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三个假设:假设 3 (社会互动的功能自主性假说):社会互动赋予腐败交易日常化和常规化的外观,导致交易行为成为自身的目标,这种由于功能自主性导致的行为复制使得贿赂类腐败在节奏和频率上更快,即多次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期比贪污类腐败更短。

四、数据、编码与描述统计

本文的数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上公开的起诉书文本。我们通过人工和计算机自动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对这些起诉书文本中的信息进行了编码。司法文书类数据在中国腐败研究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研究依据的主要是判决书文本 (牛朝辉、黄慧腾,2022)。与判决书相比,起诉书文本包含的信息非常丰富且时效性更强,而从起诉到判决,再到判决书的公开,其间有较长的时间间隔。我们连续搜集了从 2015 年到 2017 年的全部起诉书,总量为 300 多万份,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中与“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相关的 14 条罪名对起诉书进行了匹配。由于本文关注的对象是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剔除了 1254 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样本和 5351 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样本。另外,还剔除了 1375 个同时涉嫌贪污罪和贿赂罪的案例样本。最终,匹配出了 24000 条左右的案例文本数据。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本文的核心因变量“时间性因素”的编码方式。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时间的单位。在起诉书文本的案情描述中,时间单位的精确性有所不同,既可以精确到天,也可以模糊到只提供年份信息。由于大部分文本都将时间单位精确到“月份”,我们最终决定把时间变量的单位设定为“月”。对那些只提供年份信息的案例,我们根据在数据处理中经常使用的“中位插值法”,将其时间变量统一设定为“7月”。对于模糊提示词“上半年”和“下半年”,我们将上半年统一设定为3 月,下半年统一设定为 9 月。图 1 分别呈现了三个时间性因素在贿赂和贪污两类腐败案件中的分布情况。

a.从就职到第一次犯罪的时间间隔(月数)

b.从第一次犯罪到被捕的时间间隔(月数)

c.多次犯罪的平均时间间隔(月数)

图 1 三个时间性因素的叠加柱状图

其中,就沉沦速度来说,贿赂类犯罪从就职到第一次犯罪的平均时间间隔为 27 个月,而贪污类案件的平均时间间隔为 40 个月,贪污类案件足足超出贿赂类案件 13 个月的时间。两类案件在绵延过程即持存期上的差异也非常显著,贪污类案件的平均持存期为 61 个月,贿赂类案件的均值则长达 72 个月。在贪腐的节奏和频率中,贿赂类案件的重复犯罪频率更高、节奏更快,平均间隔期只有 27 个月,而贪污类案件的平均间隔期长达 31 个月。

我们的核心目的是比较包含社会互动的贿赂类腐败和缺少社会互动的贪污类腐败,因此核心自变量被设定为一个二分变量。其中,贿赂类的职务犯罪包括行贿、受贿、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编码为 1;贪污类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等,编码为 0。

除了核心自变量,我们还控制了个体层面的人口学变量。首先是性别。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女性比男性更加清廉(Swamy,et al.,2001;郭夏娟、涂文燕,2017)。跨国分析也显示,女性在议会中所占的比率与政府腐败程度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Dollar,et al.,2001)。在我们的数据中,女性 仅 有 3413 名 ,而 男 性 有 28413 名 ,分 别 占 总 样 本 的 10.72% 和89.28%。我们将男性编码为 1,女性编码为 0。其次,我们控制了被告第一次犯罪时的年龄大小。年龄为连续变量。第三是教育。起诉书中的教育程度分类较为复杂多样,包括文盲、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技校、大专、本科和研究生十个类别,我们将其进一步编码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类别。第四,我们控制了涉案者是否有党员身份这一二分变量。党员身份编码为 1,非党员身份为 0。第五,我们控制了涉案者的城乡区域差异。有研究表明,腐败类型在城乡之间存在差异,在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中,贪污案占主导(李辉,2021)。因此,我们在模型中控制了城乡差异,将城市编码为 1,农村编码为 0。最后,我们控制了个体的涉案金额。涉案金额是评判贪腐劣度的重要指标,学者们一般按照涉案金额的大小将腐败分为大型腐败和小型腐败(Morris,2011)。通常,涉案金额越大则后果越恶劣,因为其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越大。

在省级层面,我们选取了几个可能对腐败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进行控制。首先,我们控制了市场化指数。市场化对于腐败来说到底是一剂“解药”还是“毒药”一直以来备受争论。有学者认为,市场竞争降低了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及设租行为,进而抑制了腐败(Rose-Ackerman,1996)。也有学者认为,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削弱官员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反而使他们从市场上获得了更多谋取私利的机会(吴一平、芮萌,2010;陈硕,2022)。本文的市场化数据来源于樊纲和王小鲁所测评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为连续变量。其次,我们控制了两项关键的地区经济数据,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外商直接投资水平。具体而言,控制了 2015 年和2016 年各省的人均 GDP 及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第三,我们控制了省级行政区的政府年度财政支出。因为随着政府服务的扩大和预算的增加,滥用公共资金和通过腐败行为谋取利益的机会可能会增加。本文将省级行政区相应年份的政府财政支出除以其经济总量作为财政支出的测量。相关数据来自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tats.gov.cn/)。表 2 报告了全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信息。

表2 所有变量的描述统计表

五、统计分析和假设检验

(一)腐败类型与时间性因素

考虑到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包含个体和省级两个层次,且个体层面的 数 据 嵌套 在 省 级 层 面 的 数 据 中 ,我 们 采 用 了 多 层 线 性 回 归 模 型(HLM)进行分析。在表 3 中,我们使用 HLM 模型呈现了个体层面和省级层面的自变量对三组时间性因素的影响方式。其中,模型 1—模型 3的因变量为腐败官员的沉沦速度,模型 4—模型 6 的因变量为贪腐行为的持存期,模型 7—模型 9 的因变量为节奏频率。

表3 时间性因素的多层线性回归模型

为了突出本文所关心的核心自变量“腐败类型”的影响,我们使用了如下策略来安排表 3 中的 9 个模型。首先,为了防止核心自变量的显著性是控制变量共同参与回归带来的偏回归系数误差,我们在模型 1、模型 4、模型 7 中均单独引入了自变量“腐败类型”。结果很明显,在不加入任何控制变量的情况下,腐败类型对三种时间性因素的回归系数都在最高水平上显著。其中,对沉沦速度和节奏频率的影响系数为负,对持存期的影响系数为正。这说明,与贪污行为相比,贿赂行为中官员的沉沦速度更快,多次贪腐行为的间隔期更短,腐败行为的持存时间更长。这与前文中的三个核心假设是完全一致的。当然,这只是初步验证了我们的猜想。其次,为了体现核心自变量影响系数的稳健性,我们在模型 2、模型 5 和模型 8 中引入了个体层次的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个体层次自变量的情况下,腐败类型对三种时间性因素的回归系数依然在最高水平上显著。最后,考虑到个体行为可能会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我们在模型 3、模型 6 和模型 9 中引入了第二层次的省级变量,结果依然非常稳定。在控制变量方面,个体层面中除了“犯罪时年龄”在三类时间性变量的模型中均显著,其余变量都没有表现出非常稳定的相关性。在省级层面,所有的控制变量都没有特别稳定的显著性,其中我们特别关心的市场化指数将在下文专门讨论。

(二)社会互动与物质诱因的比较

前文关于腐败案件中时间性因素的讨论可以归纳为一种关于贪腐行为的社会互动假说,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关于腐败行为的社会建构理论。从社会建构理论的一般传统来看,社会互动假说一直存在一个竞争对手就是单纯物质利益的诱惑。例如,布劳(2012)将社会生活中的权力交换区分为社会报酬和物质报酬,认为前者只能从主体间的社会互动中得到,后者则是单纯的物质享受。而默顿(2023:260)在分析社会结构对失范(越轨)行为的影响时指出,“人与社会在生物冲动和社会约束之间”进行着从未停息的战争。因此,把物质利益的诱惑对时间性因素的影响同社会互动对时间性因素的影响进行比较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来看单个变量的主效应。在表 3 的模型中,我们用涉案金额表示单纯金钱的物质力量,用市场化指数表示制度层面的物质力量。结果显示,这两类物质利益的代理变量对三个时间性因素的影响有着耐人寻味的差异。其中,涉案金额对沉沦速度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是会显著延长贪腐行为的持存期,并缩短多次贪腐行为的时间间隔。而市场化指数则完全不同,它对贪腐行为的持存期没有显著影响,但会加快官员的沉沦速度,并减缓贪腐行为的节奏和频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货币作为一种单纯的物质力量,在打破“常规”和诱导第一次犯罪上的作用不大,但对贪腐行为的“反复发生”更有解释力。相比之下,作为外在制度环境的物质力量刚好相反,市场化会打破常规并加速沉沦,在解释腐败行为的反复发生中成为一种反作用力。二者的交互作用同样印证了上述结论。在表 4 中,我们在模型 10—模型 12 中加入了腐败类型和市场化水平的跨层次交互项。结果显示,腐败类型与市场化水平之间的交互项与沉沦速度无显著相关性。模型11 显示,腐败类型与市场化水平的交互效应与贪腐行为的持存期显著正相关,而市场化指数的主效应不显著。只有在模型 12 中,市场化水平的主效应和交互效应均在最高水平上显著。在模型 13—模型 15 中,我们加入了涉案金额和腐败类型的交互项。其中,在模型 13 中,涉案金额的交互项是显著的,但是显著性不强且主效应不显著;而在模型 14 和模型 15 中,涉案金额的主效应与交互项均在最高水平上显著。

表4 社会互动与物质利益的交互作用

在二者的交互项检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一是个体层面的物质利益(涉案金额)加持了社会互动对贪腐行为的影响。可以看到,随着涉案金额的提升,社会互动对贪腐持存期的隐匿作用加强了 (见图2a),社会互动对于多次贪腐的时间间隔的缩短作用也强化了 (见图2b)。二是作为制度层面的物质力量,市场化对于时间性因素的影响没有表现出一致性。虽然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社会互动对贪腐持存期的隐匿作用得到了加强(见图 2c),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互动对多次贪腐间隔期的缩短作用也被削弱了(见图 2d)。因此,这里的结果再次证明市场化转型对于权力腐败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诱导权力沉沦的“毒药”,也是遏制腐败 的 有 力 武 器 (Ades & Tella,1999;Duvanova,2014;Li & Gong,2020)。这里有必要重申一下社会互动假说和物质利益诱惑的区别:前者强调贿赂实践的社会过程,后者强调行动者面对一种自在物(有形或者无形利益)的心理状态。社会互动假说并不否认物质利益的强大诱导作用,因为贿赂中的社会互动是以最终形成利益交换为目标的。但是,社会互动作为一种可以创造主体间规范共识的“艺术化”活动与仅仅作为无灵魂的自在物(金钱)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科学的分析中可能是一种竞争性的解释,而在贿赂类的贪腐行为中二者是一体化的,把二者作为两个单独的变量分开进行解释,意义并不大。与之相比,在贪污类的行为中,主体间的社会互动过程是缺失的,因此社会互动与单纯物质诱惑之间也不构成竞争关系。

(三)对贿赂犯罪中潜在社会互动机制的检验

在前述两个部分中,我们着重比较了有社会互动的受贿和无社会互动的贪污两类犯罪,也比较了社会互动和物质因素对三类时间性因素的影响。但实际上,社会互动主要发生在那些有多个行贿者且多次行贿的贿赂类犯罪案件之中,因此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尝试对这类案件中社会互动的作用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检验。我们从受贿罪总样本中提取了受贿次数超过 50 次的 202 个子样本,通过阅读其中的案情描述,手动编码了 4 个新变量:行贿者人数、是否有中间人(有编码为 1,没有编码为 0)、中间人的数量以及平均行贿次数(受贿次数除以行贿者人数)。在表 5 中,我们逐一检验了这几个变量与时间性因素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方面的发现:一是行贿者和中间人的数量对受贿的持存期有显著影响,但对受贿的节奏和频率没有显著的影响;二是从对于持存期的影响方式来看,行贿者人数和中间人人数越多,持存期就越长,并且每个行贿者的平均行贿次数越多,持存期越短,但是否有中间人对于持存期的长短没有显著影响。

表5 潜在社会互动机制与时间性因素

这个检验结果所蕴含的解释机制并非显而易见,而是存在多个可能的方向。一个比较容易发现的解释方向是行贿者人数越多,犯罪行为暴露的风险越高,理应对应于更短的持存期。但显然,数据的结果与这个解释方向并不吻合,甚至恰恰相反。若从社会互动理论出发,上述结果可能更容易被理解。更多的行贿者意味着受贿者通过社会互动来建立共识性规范的技巧更为娴熟,当然也意味着其满足行贿者需求的能力更强。中间人的人数实际上也起到类似的作用。至于平均行贿次数的负向影响,从数据上看很容易理解,因为行贿者人数越多,平均行贿次数就越少,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当然,由于数据和模型选择的限制,我们不能排除最后一个解释的方向,那就是持存期越长,在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生涯中所涉及的行贿者人数就会越多。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三个可度量的时间性变量,从形成、绵延和再生产三个阶段,综合测量了贪腐行为的生命周期,并探讨了社会互动对腐败生命周期的影响机制。基于实证检验的策略,本文比较了贿赂和贪污两种腐败类型在关键时间性因素上的系统性差异。结果发现,贿赂和贪污两种腐败类型的核心区别正在于是否存在围绕公权力展开的长期且复杂的社会互动,而这种社会互动会对腐败行为中的时间性因素产生以下三种影响:首先,社会互动会对公共权力产生双向诱导作用,加速权力持有者的沉沦速度;其次,通过浸没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贪腐犯罪更容易在技术上被隐藏,在道德上被自我合理化,从而延长腐败行为的持存期;最后,在腐败行为获得日常化外观之后,行为本身已经成为维持自身存在的理由,社会互动会缩短多次犯罪之间的间隔期,加快腐败行为的节奏和频率。

虽然我们倾向于认为贪污类腐败行为主要受到单纯物质力量的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其中没有社会的因素在发生作用。社会因素对贪污行为的影响可能有两种途径:一是来自“重要他人”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单纯的模仿,也可能是一种反叛;二是来自对参考群体的社会心理反应。贪污类腐败行为的道德成本不是通过社会互动消解的,而是在行为主体内心被自我消解的,这种消解很可能是行动者将被评价为“腐化堕落”的其他官员作为参考群体时形成的一种“相机决策”。不过,由于缺少民族志观察的资料,本文对贪污动机的推论只能停留在揣测之中,并且这些推论与认为个体的所有行为多少都是对人际间关系和广泛社会环境的反应一样都缺乏理论价值。

从腐败治理的视角来审视,本文的研究发现与中国当前“三不腐”(包括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中的“不想腐”的关系最为密切。社会互动与贪腐行为的深刻勾连带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我们不能单纯从个体心理层面来理解腐败动机的形成,因为个体心理是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被不断建构或消解的,因此我们也无法单纯从个体心理角度出发来制定达到“不想腐”目标的治理政策和策略;二是即便从社会环境入手来谋划腐败治理,也需要引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治理理念,因为从早期沉沦阶段到后期持存阶段,再到贪腐行为的再生产,贪腐行为的形成机制是不同的,需要反腐败机构进行的干预和治理手段也可以更加精细化和有针对性。



为方便编辑,文中参考文献及注释省略。

来源:《社会》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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