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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治文献||精准问责的内在机制与实践路径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山西大学学报》     作者:王锐

精准问责的内在机制与实践路径

王锐

摘要:作为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的“利器”,问责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伴随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我国问责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受历史逻辑、政治体制以及现实治理需要的综合影响,形成了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精准问责的运行机制包含稳定的制度化特征和适应性的情景变量,旨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面对现实中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应在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巩固以“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为主的问责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精准问责机制。

关键词:精准问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从严治党

作为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的“利器”,问责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权责统一,构建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并将此作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打造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政策设计。为适应政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我国的问责制不断完善,并在“严”的主基调下为良好的政治秩序提供了基本保障。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2.6万件,处分61万人,数量规模相较于2013年分别增长了2.62倍和2.35倍,问责严厉程度的调整和覆盖规模的扩大,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应。当前,“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逐渐成为常态,“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也演化为推动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实施问责的范围。然而,基层实践中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日益突出,“凑数式问责”“一刀切式问责”“选择性问责”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基层责任超载的情况下,这些乱象导致问责效果大打折扣。如何合理实现对公权力的约束,确保问责实施的正当、权威和有效,已成当前国家治理亟须回应的问题。

一直以来,问责是国家治理研究中的核心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已有研究基于特定情境,对问责制进行或宽泛或细致的概念界定,并通过经验分析,发展出多元解释框架。从概念上来看,问责是一种制度关系,即责任主体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并向其委托方进行回应、解释和说明;责任人不仅要对行为过程负责,更为重要的是要对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逻辑下,问责主要是为了在事后回溯和追踪行为的正当性。然而,在加强权力监督的宏观背景下,尽管学者们对于问责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和成效进行了大量探索,但仍有不足之处,突出表现为对于问责的讨论主要是在政治体制差异的语境下展开,对于实践中问责运行的内在逻辑缺乏深入探讨。

当前,我国问责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根据基本政治制度和现实治理需要不断完善问责体系,形成以“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为主的模式。一方面,借助体制机制创新,我国整合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确保党对问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问责的功能定位在于标本兼治,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要在制度化进程中提升科学规范程度,更要为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对此,本文立足于精准问责的现实运行状况,基于一个整合性分析框架,从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治理需要等方面揭示我国问责体系的内在机制,并提出优化精准问责体系的路径。

一、比较视野下的问责制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于问责制的研究呈现井喷式增长,尤其是在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领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已有研究以政府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关注问责的公共性和多元性,针对问责运行的内在机制,主要形成了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类竞争性的理论视角。

(一)规范主义视角下的问责

从规范主义视角看,问责制的运行建立在客观事实与正式制度精准匹配的基础上,其核心要旨在于确保问责中惩罚的分配正义。受到惩罚理论和威慑理论的影响,规范主义的主流看法认为,根据个体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惩戒,会形成一定的威慑效应,进而可以阻止潜在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概率。问责制的法律缺失会导致主体缺位、客体不清、力度不强等消极后果,官员问责制的制度构建需要加强。该视角隐含了三个基本前提:一是信息是完备的,客观事实可被完全还原并为问责提供充足的事实基础;二是规则是确定的,用语规范、适用范围清晰明了且具有普遍适用性;三是决策过程是完全理性的,意味着问责在封闭规则体系下得出最优判定。

具体实践中采用“法治”原则和“实证”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来确保问责的规范性。长久以来,“法治”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为了确保问责制的公平公正,依靠刚性规则、规范程序来避免问责过程的任意性,成为国家制度设计层面的必然选择。“法治”层面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主张借助刚性制度明确公权力的边界,限制政府自由裁量的边界,并在权责一致的基础上,做到依规依纪依法精准问责。自19世纪以来,实证主义开始渗透到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把问责限定在制度框架范围内,探究客观事实与责任追究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逐渐成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该视角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学对称性理论和绩效问责理论。对称性理论认为,惩罚的严厉程度要与行为后果的恶劣程度相称,严格遵循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s),且必须有轻重等级之分和明确的上下限。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下,绩效问责(performance-based accountability systems,PBASs)逐渐成为改善组织效率的一种手段,旨在大规模使用量化指标以衡量绩效产出,以“结果导向”的理念加强对官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以布兰德斯(G. Brandsma)和库勒曼斯(T. Schillemans)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问责运行中“三阶段”论,即代理人需要向委托人说明自身行动和表现,委托人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和评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表现作出判断进而决定问责结果。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问责

在功能主义视角下,问责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能对现实治理需要进行回应。一成不变的问责制并不会适合所有的治理场景,根据权变理论的观点,萨贝尔(C. Sabel)和齐特林(J. Zeitlin)提出了“动态问责”(dynamic accountability)的理念,认为要将基于惩治和信任结合起来,使问责制具有包容性、参与性和持续性。在我国治理情境下,治理模式是以问责权为主导性权力,并将绩效考核、人民承诺和政治责任融为一体。作为一种实现功利目标的工具,该模式反映了问责的功能并不仅限于实施惩戒,而在于发挥广泛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第一,问责是政治秩序的基础。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最大的挑战在于,运用怎样的问责机制实现这个目标。福山(F. Fukuyama)从比较政治史的角度探讨政治秩序的稳定性,认为责任政府是政治秩序的三大基石之一。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国家行政权力开始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然而,公权力在发挥巨大影响力的同时,权力滥用的问题在世界范围都开始变得尤为严重。在此背景下,国家层面形成了参与式(participation)和授权式(delegation)两种主要的问责模式。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权力拥有者的绩效是由那些受其行为影响的人通过直接参与的方式进行评估和问责,进一步延伸出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和民粹主义(populist)两种形态;后者权力拥有者的绩效则是由赋予他们权力的人借助事后问责机制进行评估,可进一步划分为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和受托人模式(trustee)。基于此,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形成了多元且具有差异化的问责制度设计。

第二,问责是国家能力的体现。治理规模及其负荷成本是国家治理中无法避免的挑战,亟须在新的政府治理体系内嵌入权力规制分析框架。唐斯(A. Downs)在《官僚制内幕》中分析了官僚组织内部控制的本质,由于存在自上而下权威流失的累计效应,官僚组织控制机制的目的在于确保上级命令尽量不被歪曲,最大限度控制下级行动。与此同时,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国家能力的一种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干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领导人的评估和监督,这种将管理目标条款化和分解化的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政府效率,而且可以实现自上而下的监督。基于中国政府内部组织关系,周雪光和练宏进一步将政府各级部门之间的控制权概念化为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三个维度,其中,激励分配权是委托方对代理方进行激励设置并考核、奖惩其表现的权力,控制权的分配组合会导致不同的治理模式。可以发现,问责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天然制度设计,其政治功能体现在,委托方可借助强有力的问责手段对代理人进行约束和控制,并在官僚体系中建立起“筛选-淘汰”机制,以确保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持续更新。

第三,问责是回应社会诉求的方式。社会心理学的观点认为,问责是社会公众表达期望的一种方式,而这种期望本身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社会公众具有信息优势和亲社会行为,不仅可以为披露政府不当行为提供可靠信息,而且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加强对政府的问责。正如沃伦(M. Warren)指出:“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是由人民与代表他们使用权力的人之间复杂的问责网络组成。”纵向约束机制通过权力和责任在纵向维度的划分形成中央监督、地方治理和社会问责的相互关系。作为现代政治系统的基本制度设计,问责制可以发挥决策者与广泛社会系统之间的连接作用。换句话说,公共部门需要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进行积极反馈,按照社会最大利益的原则行使公权力,在有序的政治沟通和对话基础上,维护公共价值和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危机情境下,面对社会公众不断升级的问责压力,政府部门需要对危机事件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对责任人进行惩治,以恢复公众信任。近年来,伴随数字政府治理的兴起,新型技术的发展与创新重塑了公共部门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模式,网络问政、投诉举报平台、地方政府留言板等拓宽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渠道,数字时代的网络问责也日益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重点。

(三)重新审视问责制的争议

梳理相关论述,我们得到了不同视角下关于问责制运行较为系统的解释。规范主义和工具主义维度的研究取向虽然丰富了理论认识,但回到现实治理的具体情境,我们发现这些观点和立场是不完整的。一方面,制度设计与现实治理之间的差距是永恒存在的。功能主义批判规范主义视角下的问责制过于理想化,忽略了复杂现实情境中的多重因素;而规范主义却认为功能主义混淆了问责有效性与时效性之间的关系,注重短期效果而非长期影响。另一方面,西方传统观点中以政治体制差异作为划分问责模式好坏的观点存在偏颇。长期以来,问责理论大多基于西方经验,而基于民主政体来探讨问责包含了一系列假设,但这些假设并非作为先决条件存在的,体制的差异并不是理解问责的关键。

二、精准问责的内在机制

问责是从“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制度设计。在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环境下,委托方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来激励、约束代理方,是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由于委托方和代理方常常被视为是目标不协调的实体,组织设计的关键在于确保代理方对委托方目标的响应,以及关注如何通过个体行动以及制度环境来调节这种响应。委托-代理理论实际上是一个高度灵活的模型,而不是一套总体性的假设和结果。因此,基于中国国情展开的问责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综合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治理需要而进行的整体性设计。

(一)精准问责的三个维度

本文认为,精准问责的运行机制包含了稳定的制度化特征和适应性的情景变量。一方面,问责制是在刚性制度约束下运行的,清晰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为问责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指导框架,使得对于行为后果和责任配置的判定可以建立在普遍标准之上,最大程度确保了问责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问责制的运行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以适应不同的情境和需求,这意味着,问责在追求纪法效果的同时,也需要把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放在突出位置,针对不同的现实问题,实现问责的精细化、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具体来看,问责制的实际运行过程,涵盖了三个维度的目标和理念。第一,政治层面,问责作为控制机制,旨在以强有力的政治纪律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在政治生活中,如何监督、制约和控制权力是一个恒久不变的主题,也是政党建设和国家治理高度关注的问题。问责作为一项事后追溯活动,其政治效果的核心在于运用问责的强制力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以强有力的政治纪律,维护制度执行力,使得政党和国家能够有效应对内部和外部冲击。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的规模、宗旨和运行模式与西方政党有很大不同,国家治理的体制机制有着独特的结构和运行机制。从我国政治结构的基本状况和特点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此前提下,问责制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运行:其一,以严肃问责发挥震慑效应,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借助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内凝聚力和向心力;其二,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以常态化问责对公职人员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纠偏,在纵向权力结构中形成有力约束。第二,法治层面,问责作为惩罚机制,旨在以严明的纪法实施精准惩戒。基于现代法治理念和基本法治框架,问责本质上是一种惩罚机制。其特征在于,无差别化地将问责适用于存在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和个体,根据既定正式制度进行非人格化的责任判定,试图通过普遍且具有权威性的约束力,彰显制约权力、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权利的价值理念。法治维度下的问责包含了三方面内容:其一,事前的权责配置,职权法定强调公权力源于法律授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公共部门履行职责合法性的原则;其二,事中的权力运行,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公共部门需要依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权;其三,事后的责任追究,基于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问责主体需要依据已有规范中对于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情形和问责的种类、幅度,给予责任人精准惩戒。第三,社会层面,问责作为回应机制,旨在整合并回应社会多元诉求。民主始于社会公众的意愿表达,落实于公共部门对人民群众诉求的及时回应。问责的社会效果体现在,将群众的利益诉求作为出发点,借助自上而下的权威问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而协调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最终实现社会层面诉求的整合。系统理论(systems theory)解释了政治过程以及主要政治行动者的功能,认为政治系统是由公众的诉求(或支持)“输入”以及政府反馈(或行动)“输出”组成。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问责制也是从“输入”“输出”两方面来畅通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监督权:其一,广泛吸纳社情民意,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立场,发挥群众自主性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问责制得以整合多元利益诉求的前提;其二,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对其意见和诉求进行反馈,让问责成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二)现有问责体系的构成

面对庞大的治理规模、独特的历史轨迹和复杂的风险挑战,中国共产党高度关注权力监督和制约的议题,问责作为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措施,治理措施和侧重点略有不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在回答“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一问题中,给出了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即“自我革命”。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我国将问责体系的改革重点聚焦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旨在整合反腐败力量和资源,解决实践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中,精准问责作为廉政建设“全周期管理”的重要制度措施,其调整和完善是基于政治制度和现实治理需要来进行综合考虑的。从我国政治结构的基本状况和特点来看,党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近年来,我国的问责体系也越来越强调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形成了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实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原则和领导机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国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问责工作的全过程,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对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加以明确。与此同时,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管干部的具体实践中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问责的功能在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服务党和人民的事业需要,塑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我国现行的问责体系,主要针对公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展开责任追究,其中,“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是两大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问责”是党委(党组)等问责主体对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追究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的纪律处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问责”包括了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这一模式实现了党纪政务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虽然问责制在现代社会才逐渐成为一个流行概念,但对于公权力运行的监督、纠正和控制机制一直是国家制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问责体系的设计初衷,是希望借助多重机制的嵌套来发挥作用,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的程序和工作标准,保证问责权的正确规范运用,不断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问责的政治效果

党政体制具有持久性并能开展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于有能力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都高度重视政治建设,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保证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执政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内外部矛盾叠加、风险增多的挑战严峻复杂,党员干部队伍中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此,我国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进行自我革命,确保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核心目标来看,问责作为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重要抓手,需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通过压实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体来看,问责的政治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形成震慑,维护政治权威。多层级治理体系往往面临组织规模庞大、治理难题多的挑战,其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会不断衰减,协调行动也愈发困难。为了克服上述缺点,问责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强化政治权威的严肃性:其一,问责权是相对集中的,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主要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具体来看,问责调查程序的启动需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经主要负责人审批,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二,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的处分种类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匹配适用,现实中,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在处分情形、档次、规则方面是相互对应的,二者遵循轻重相当的匹配原则,可叠加实施,进而形成更为严厉的问责态势。

第二,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纠偏,倒逼责任落实。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问责体系逐步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抓得不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等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在此过程中,我国日益强调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特别是对于政策执行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从根本上来看,问责是确保政治执行力的控制机制,可借助严厉的惩罚来强化组织成员的遵从,培养锻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使得上级命令和指示得到高效落实。

(二)问责的纪法效果

推进问责的制度化,是法治中国建设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我国通过顶层制度设计,逐渐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旨在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公权力的运行全面纳入法治轨道。201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修订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形成的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在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的配合下,构成了党内问责的制度基础。依托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构成了监察问责的制度基础,明确由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总体要求下,纪检监察机关在内部建立一体化执行党纪和执行法律的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在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等方面进行衔接。

精准问责的重要命题在于惩罚权设置的正当性和分配的合理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构成了问责法治化的两个支点。基于权责一致和错责相当的原则,问责建立在循证科学为基础的理性决策之上:一是基于规范证据还原客观事实,问责主体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梳理出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此还原和重构责任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是建立制度规则与事实的对称关系,根据责任人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对应纪、法、罪的相应标准确定责任边界,凸显问责的专业性和程序性;三是问责方式和程度的差异性组合,通过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个体或组织进行惩罚,坚持比例原则,在不同种类问责方式下再行细分问责处理的程度,根据具体的问责对象给予精准处置。在此基础上,问责的纪法效果在于对责任方实施惩罚,通过提高未来不良行为的成本,降低公职人员的机会主义和侥幸心理,对不良行为产生影响深远的威慑力。

尽管问责聚焦在权力监督与制约“末端”的责任追究,但由于问责法治化的实质要件在于权责对等,职权法定和依法行政同样构成了精准问责的前提条件。观察近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举措,其主要目的是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最大限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例如,我国通过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在各级政府中推行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设定法定化;聚焦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基层权责不清、职责交叉、权轻责重的难题,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问责的社会效果

问责不仅承载着威慑和惩罚的功能,更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权力的不正当使用会损害社会公众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会力量在表达社会公众诉求、约束公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相较于其他问责机制,社会公众掌握更多关于公权力不正当使用的信息,也有更强的监督动机,这种自下而上的力量不可或缺。在我国,确保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问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是公权力受到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外部体现。

回应社会公众诉求,依靠人民群众展开问责工作,是中国共产党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治理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同时,为了切实发挥问责的社会效果,我国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将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纳入责任追究过程各环节:一是为群众监督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参与渠道。社会公众在披露公权力不正当使用的过程中具有信息优势,可以通过多种正式渠道(如信访举报平台、政务热线、领导信箱)和半正式渠道(如网络留言板),提供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的信息或案件线索。二是广泛吸纳社情民意。责任人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会产生社会恶劣影响,公共部门同样需要将社会意见和诉求吸纳到调查过程,并将此作为衡量事件严重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公共部门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对其意见和诉求进行反馈。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重点民生领域存在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例如,为保障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诸多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细化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惠民惠农资金发放、“三资”管理过程的监督,对其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问责。

当前,数字化的“政民互动”逐渐成为政治沟通与对话的主要场域,如何提升问责的回应性成了亟须探究的新议题。信息技术革命改变了人们对传统时间和空间的运用,交互时间的压缩和空间的超越,使得个体在网络平台发挥力量。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正逐渐改变着当下信息的传播路径,使得各类事件都可能快速发酵并成为热点关注话题。在这一新趋势下,网络平台的“政民互动”使得群众监督更加有力,社会参与已成为破除信息壁垒、监督公权力运行的重要力量。

四、精准问责机制的优化路径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公权力的运行,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公众信任的关键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有力推动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经过多年探索,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为大党独有难题给出了破解之策。

在此背景下,如何确保问责实施的正当、权威和有效,是当前党和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议题。问责作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对于我国惩治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权力的制约监督发挥着巨大作用,它旨在通过惩处和预防违法、违规及犯罪活动,来解决社会冲突并保持秩序稳定。此外,问责机制还着眼于在尽可能降低成本的前提下,达成既定的治理目标。那么,应该如何推动我国问责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本文认为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现实治理需要,在坚持已有问责体系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围绕“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两方面进行思考。

(一)坚持巩固以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为主的问责体系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于消除权力监督和制约的真空地带,实现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当前,我国逐步形成以“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为主的问责体系,既对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施以严厉惩治,又对不担当、不作为等失职行为加以约束。在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的背景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基础体现出明显的政治特征、法治特征和时代特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同时履行执纪执法职责,一体化开展问责工作。

当前,我国问责呈现出“结构化的灵活性”特征,针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境,问责主体运用多种方式在种类和程度上进行区别性组合,实现了对政治、法治、社会层面上不同功能的平衡。鉴于此,本文旨在阐述问责是如何在刚性和弹性的张力中发挥作用的,既强调结构性力量对精准问责的极端重要性,又试图明确在政治、社会因素影响下对于问责进行动态调整的必要性。这一结构总体符合国家治理的需要,但与此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四风”问题顽固隐蔽,腐败问题严峻复杂,问责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未来需要把握时代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贯通问责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实现精准问责

第一,将精准度作为衡量有效问责的关键指标。问责的有效性在于其精准度。为了将问责限定在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与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对称的话语体系下,围绕刚性制度与客观事实的对称,纪检监察机关要谨慎把握“量度”的基准来区分不同惩罚机制,在界定责任和实施惩罚两个方面提升规范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在界定责任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后果、行为、动机三个维度的要素:基于客观事实对责任人造成损害的性质和严重性进行判定,对责任人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犯罪进行认定,梳理出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关注责任人实施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动机和目的,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意外事件还是明知而为;另一方面,在实施惩罚过程中,要避免问责“过软”和“过硬”两个极端,做到宽严相济、有理有据。

第二,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明确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惩罚之间的对应关系,是运用法治思维进行问责的关键。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问责工作中处于一体决策、一体运行的关系,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进而,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在内部充分实现纪法贯通,在外部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有效实现“法法衔接”:一是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问题线索的“内循环”与“外循环”,探索线索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资源共享;二是严格厘清纪、法、罪的边界,对于三类案件的规范依据、适用对象、办案模式、处置后果和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严肃区分,重点解决纪法体系内部不协调、不均衡问题;三是高效落实纪法双施双守的要求,转变“重纪轻法”或“重法轻纪”的单一性思维,在规范权威的制度框架下,做出具有强制力的问责决定。

第三,在纪法框架下突出问责的政治属性。刚性制度为问责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和指导,使得责任判定的过程建立在普遍的标准之上,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对责任人采取确定的、必然的和有区分的制裁措施。问责作为党政结构中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一方面体现在权威关系上,关键在于维护政治权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体现在干部人事管理上,重点关注公权力的运行情况,借助约束机制的作用,在党管干部的原则基础上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尽管问责承载了政治控制和社会回应的多重功能,但总体上仍需回归到刚性制度的结构性框架内,严格规范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对公职人员实施“一刀切”“运动式”的惩戒。在明确纪法的框架性作用的基础上,以行为性质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作为问责的度量,适度吸纳政治、社会因素,以相对恒定的基准来调整问责的严厉程度。

第四,维持干部人事管理中激励与约束的动态平衡。问责是有效的,但其承担的是有限功能,干部人事管理需要实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间的动态平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高压态势,来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满足现实治理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问责,直接效果就是问责严厉程度的增加与覆盖范围的扩张。但与此同时,我国法治层面强调干部管理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要求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对此,需要加强对问责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严格把握问责尺度,通过刚性制度的精细化操作、信息公开透明等方式,给予责任人恰当的处理。与此同时,也需要把科学问责与容错纠错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防止主观臆断,保护公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方便编辑,文中参考文献及注释省略。

来源:王锐.精准问责的内在机制与实践路径[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7(03):13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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