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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纪检监察:概念框架、实践图谱和优化策略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电子政务     作者:​曾智洪 陈煜超 吴金群

智慧纪检监察:概念框架、实践图谱和优化策略

曾智洪 陈煜超 吴金群

摘 要:信息时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正面临着如何利用信息技术将反腐倡廉制度优势转换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新考验。全国许多地方把建设智慧纪检监察系统作为突破口,通过信息技术与纪检监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打破空间、时间和人力的限制,将其便捷、扁平、交互、智能的技术优势嵌入到权力监督和反腐倡廉领域。研究厘清了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意涵和基本框架,通过梳理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案例,刻画了智慧纪检监察的实践图谱,利用DIKIW模型溯源了智慧纪检监察的逻辑起点和演进趋向,并基于智慧纪检监察的治理反思提出其优化策略。

关键词:纪检监察;信息化;智慧纪检;智慧监督;大数据权力;数字化转型

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制度是我国在监督公共权力、惩治贪污腐败、强化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全球独创,它为反腐败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既是公共权力的领导核心,全力维护党和国家形象;也是权力监督的专责机关,要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因此,提高纪检监察效能是廉政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是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利器,是我国建设清廉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使得纪检监察机关的治理手段革新成为必然。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大规模应用和深度融合,人类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和“后信息社会”,由此掀起一股继“新公共服务”之后倒逼政府进行数字化转型的时代浪潮。这为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治理方式变革带来了新考验,同时也蕴含了新机遇,全面从严治党的数字治理新时代正在到来。

一、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框架

智慧纪检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驱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两个轮子”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域协同发力所取得的经验,它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纪检监察图景的“加速器”。所谓智慧纪检监察,主要是指通过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纪检监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和“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健全“惩戒-预防-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推动监督、执纪(调查)、问责(处置)等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化、精准化和智能化,进而实现中国特色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本质上,智慧纪检监察并非纪检监察机关的数字化替代,而是对廉政治理领域在网络社会的数字化延伸。简·芳汀认为,技术与组织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客观的信息技术、组织形式与官僚网络、制度安排、被执行的技术、结果五个层面进行分析,即政府行动者内嵌于认知、文化、社会以及制度结构的特性会影响对因特网和相关IT技术的设计、感知和使用。[2]其技术执行框架很好地回答了技术是如何影响既有的制度结构,这为研究信息技术对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结构的影响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工具。

基于此,研究从智慧治理体系的逻辑起点出发,主要从理念重构、制度理性和技术优势三个维度来构建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框架,三者之间紧密联系、相辅相承、彼此制约(参见图1)。布莱恩·阿瑟认为,技术通过正向反馈机制能够实现收益递增,技术的正向反馈机制是促进创新发展和内生发展的制度、体制、机制。[3]在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框架中,理念重构为制度体系和技术嵌入提供指导思想和发展导向;技术优势为构建廉政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理念和制度体系提供基础支撑和快速通道,同时其功效发挥受到理念重构和制度理防-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推动监督、执纪(调查)、问责(处置)等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化、精准化和智能化,进而实现中国特色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本质上,智慧纪检监察并非纪检监察机关的数字化替代,而是对廉政治理领域在网络社会的数字化延伸。简·芳汀认为,技术与组织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客观的信息技术、组织形式与官僚网络、制度安排、被执行的技术、结果五个层面进行分析,即政府行动者内嵌于认知、文化、社会以及制度结构的特性会影响对因特网和相关IT技术的设计、感知和使用。[2]其技术执行框架很好地回答了技术是如何影响既有的制度结构,这为研究信息技术对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结构的影响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基于此,研究从智慧治理体系的逻辑起点出发,主要从理念重构、制度理性和技术优势三个维度来构建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框架,三者之间紧密联系、相辅相承、彼此制约(参见图1)。布莱恩·阿瑟认为,技术通过正向反馈机制能够实现收益递增,技术的正向反馈机制是促进创新发展和内生发展的制度、体制、机制。[3]在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框架中,理念重构为制度体系和技术嵌入提供指导思想和发展导向;技术优势为构建廉政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理念和制度体系提供基础支撑和快速通道,同时其功效发挥受到理念重构和制度理性鼓励程度的影响;而制度理性影响着信息技术与纪检监察业务的融合程度。

图1 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框架

(一)智慧纪检监察的理念重构层面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府权力的领导核心,为适应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需要,其首要任务是将传统的官本位权力观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力观,以顺应甚至引领大数据时代技术倒逼权力秩序变革带来的变化。新型权力观以阳光透明、包容开放、制约规范、动态发展为基本特征。阳光透明的权力观指向公共权力接受监督的程度。将权力暴露在阳光下,监督无死角和全覆盖,尽可能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包容开放的权力观指向公共权力接受监督的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容易陷入体制内“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的监督困境,因此,对公职干部的监督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便捷、扁平、交互、智能的治理优势,协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力量,全面从严治党,“打虎”“拍蝇”“猎狐”“一个都不能少”,以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制约规范的权力观指向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提高腐败成本和惩治力度,让官员对权力和法律产生敬畏心,形成公权力的自觉和自律,才能从本源上杜绝腐败的产生。动态发展的权力观指向公共权力接受监督的影响度。凭借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辅助决策的功能,提高案件的查处率和精准度,充分发挥严查腐败案件的震慑功能和警示功能,提升腐败惩治的威慑力和后腐败阶段的治理效能。

(二)智慧纪检监察的制度理性层面

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最有效的途径是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建立公权力的惩戒、防范和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利用制度理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健全智慧纪检监察的制度体系,以明确权力的活动空间和延伸边界,给公共权力画政治的生命线和权力的休止符,在数字空间仍要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运行准则,形成不敢腐的惩戒制度、不能腐的防范制度、不想腐的保障制度。在惩戒制度方面,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的权衡是行为主体产生腐败动机、做出腐败行为选择的重要决策依据,因此,当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远远超过其预期收益时,腐败行为会被行为主体主动隔断。在防范制度方面,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数字化时代,划定大数据权力的合法边界和延伸范畴,加强大数据权力的内容清单管理,以遏制大数据权力的寻租空间。在保障制度方面,通过健全大数据权力的运行规则和程序规范,防止数据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长官意志”、暗箱操作或以权谋私,确保权力按照既定的轨道运行,是廉政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防错纠错、防腐不腐的重要渠道。

(三)智慧纪检监察的技术优势层面

智慧纪检监察是信息技术优势与纪检监察业务融合发展的结果,信息技术促进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的实质性转变。宋君(2018)指出,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便利,可以依据不同层次、不同公民的需求,将原本离散、多元、异构的信息资源,通过优化整合,最终形成一个有序的、效能更高的信息资源体系。[4]在信息时代,由大数据产生的权力是一种新型权力,因此,利用大数据权力来制约公权力,是信息化时代政府权力监督方式变革的必然选择。而利用和监督好大数据权力,问责机关需要加强信息技术与监督问责执纪权力在线上线下的深度融合。目前,智慧纪检监察已经初步展现出信息技术在便捷、扁平、交互和智能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如借助廉政数据库,实现公职干部信息的全覆盖,有利于形成廉政档案的实时更新和快捷查证;利用扁平化云平台,打破部门间行政壁垒,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业务的沟通效率和办案速度;凭借大数据比对,落实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严排查,有利于实现人与机器、数据与数据间的交互;依靠决策辅助系统,实现纪检监察的智能研判,有利于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科学性和智慧化程度。

二、智慧纪检监察的实践图谱

在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的指引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提供了基本遵循。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在忠诚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反腐败专职机关职责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根基推出各具特色的“地方版”智慧纪检监察系统。信息技术与权力结构在互嵌耦合和重构调适,试图达成技术嵌入权力领域高效适配的理想状态。研究从空间分布格局、发展演进趋向来描绘智慧纪检监察的实践图谱,采用大数据挖掘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锁定55个地方(省区市)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实践案例。首先通过网络挖掘“智慧纪检监察”“纪检监察数字化”“纪检监察信息化”“智慧纪检”等关键词的数据信息源,筛选出全国在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案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调研,通过让访谈对象(纪检监察干部)推荐业界认同度高的优秀案例进行个案研究,借助权威新闻或实地调研、系统确认等方式确保案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此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研究案例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一)智慧纪检监察的空间分布格局及其形成逻辑从我国各省区地级市层面在纪检监察信息化、智慧化、精准化领域的实践探索和发展概况来看,我国智慧纪检监察的整体分布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总体上,目前智慧纪检监察探索的数量已较为广泛,并呈现出从东向西由密集到分散的趋势。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分布较为集中,且活跃程度较高,而西部地区则仅有零星分布。

东中西部地区在智慧纪检监察的实践层面之所以出现如此明显的差距,主要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有着密切关联:

第一,纪检监察的现实需求为智慧纪检监察提供较强的认同基础。根据近几年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地的信访数、立案数、线索处置数、处分数、移送司法机关数等指标仍呈上升态势;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腐败问题较为突出;抱团互惠、间接边缘的腐败样态持续深化;隐蔽智能、交织叠加的腐败手段推陈出新。面对如此复杂的腐败形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任重道远。部分纪检监察工作是由于数据和部门之间存在壁垒引发的不必要重复,而智慧纪检监察可以有效减少纪检监察员的工作量,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效能。因此,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已经具有较强的认同基础,这为智慧纪检监察厚植了良好的政治生态土壤。

第二,相对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智慧纪检监察夯实先进的技术基础。正如茶洪旺等基于动态多指标评价体系分析发现的那样,就中国各区域不同时期信息化水平而言,东部地区的信息化水平远远领先于东北部、中部和西部[5]。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智慧纪检监察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较为丰富的政府大数据治理经验为智慧纪检监察增强部门间的协同基础。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最多跑一次”“政府流程再造”等政府治理革新中,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数字化治理经验,并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这为构建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奠定了良好的部门协作能力。

但在实践探索中,智慧纪检监察并没有从反腐倡廉建设战略层面设计改革之后各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因此智慧纪检监察的模式改革和创新并不彻底,甚至诱发了一些治理层面的新问题。有的地区智慧纪检监察的大数据平台建设缓慢,甚至流于形式;有的地区政府和部门都各自为政,平台建设兼容性不够,造成了资源的重复浪费;有的地区尚未形成覆盖业务全流程的信息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基础数据库、业务系统平台等亟需协同建设。因此,智慧纪检监察建设的前提是破除信息孤岛、各自为政等传统信息化瓶颈,实现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补。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中,“让数据站岗、让数据说话、让数据问责”,发挥大数据的乘数效应。

(二)智慧纪检监察的演进趋向及其典型案例智慧纪检监察的全国实践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地将纪检监察的业务知识与地方性专有知识和大数据信息技术的专业知识进行多重融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智慧纪检监察模式。从国内实践案例来看,智慧纪检监察的发展趋向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事务型、管理型、决策型和未来型,每种类型的特征、举措和典型案例如表1所示。

表1 全国智慧纪检监察的演进趋向及其典型案例

⒈.智慧纪检监察的演进逻辑

智慧纪检监察是基于“数据、信息、知识、智能、智慧”模型(即Data-Information-KnowledgeIntelligence-Wisdom,简称DIKIW)加以推演的,该模型是在DIKW知识模型基础上衍生而成的逻辑模型。DIKW模型旨在阐释从数据到智慧的演进关系,反映让数据从无序到有序,从对主体有价值到助力主体有能力的过程[6]。而经过改良后的DIKIW模型在知识和智慧两个阶段中插入了智能阶段,表明对知识的运用存在一个从被动使用到主动利用的转化过程,即相较于智能而言,智慧阶段对知识的利用更为成熟,因为其更强调技术的公平性、人性化特征,体现技术最终是为人的发展服务这一宗旨。[7]其中,数据阶段实现了数据的储存和高效传输,信息阶段旨在揭示数据中的关系并将其转化为信息,知识管理阶段将汇集的信息转化成知识,用知识指导实践。智能阶段将人类智慧嵌入系统中,并将所得的知识高效利用。智慧在智能的基础上强调社会与技术的互动融合,让技术最终为人所用、为人所谋、为人服务。

⒉.事务型智慧纪检监察

事务型纪检监察以纪检监察机关的办公自动化为目标,对应DIKIW模型中的数据(Data)阶段,即主要涉及大量的基础性数据处理工作:包括自动生成报表、自动归档、自动备份、自动预警、远程指挥、执纪留痕、语音转换等数据信息的生成、分类、转换和保存等功能。其中的远程指挥系统可以担负起执纪调查过程中的远程指挥、远程控制任务。事务型智慧纪检监察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以浙江宁波海曙区的廉政干部“立体画像”等为代表的廉政档案系统;以安徽淮北的智慧化信访分析为代表的信访系统;以浙江杭州江干区的案审辅助系统等为代表的案审辅助系统;以山东烟台的数字化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为代表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内蒙古包头的两个责任纪实考核系统为代表的党风廉政系统;等等。

⒊.管理型智慧纪检监察

管理型智慧纪检监察包含了DIKIW模型中信息阶段(Information)和知识(Knowledge)两个阶段,注重纪检监察相关信息和知识的传递和运用,并以管理规范化公开化为目标。具体体现在:它一方面以纪检监察内部线索流转为核心轴,通过优化内部业务流程,提高线索流转效率;另一方面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外部交流互动提供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和内外交互。

纪检监察业务流程再造是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在权力制约和监督领域的新尝试。业务流程再造的概念由MichaelHammer和JamesChampy首先提出,即以作业过程为中心,摆脱传统组织分工理论的束缚,提倡顾客导向“组织变通”员工授权及正确地运用信息技术,达到适应快速变动的环境的目的。[8]而政府流程再造可以说是企业流程再造思想和管理方法(BPR)在政府管理中的延伸,它是政府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内部协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战略选择。管理型智慧纪检监察强调优化问题线索的流转流程,即“信访-案件管理-调查执纪-案件审理”的业务流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杀毒剂。”依托网络等媒介与外部积极交互,将权力暴露在阳光下,既能增强民众参与度,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还能扭转民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畏惧心理。管理型智慧纪检监察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信息公开业务为主的阳光纪检模式,如云南曲靖的“智慧纪检阳光监督平台”、安徽亳州的“智慧纪检”网上巡察平台等。该模式强调通过公开数据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网络作为信息公开的工具,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使权力运行透明化、规范化。

⒋.决策型智慧纪检监察

决策型智慧纪检监察综合了事务型和管理型的全部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大数据云计算为辅助的智慧纪检监察模式,其主要目标是实现智能研判和科学决策,主要对应DIKIW模型中的智能(Intelligence)。具体而言,其实现形式是建立集云平台、数据中心、协同办公网络、业务系统等为一体的综合决策系统。在系统中,云平台是各项业务高效运行的载体,通过云平台,各项业务系统得到合理的整合规划,系统运行效率得以提升。数据中心储存了海量数据,为纪检监察业务的信息查询、信息挖掘、数据关联比对、智能研判等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持。协同办公网络打破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信息阻隔,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各科室、基层的纪委监察办、派驻纪检组之间的协同配合变得更加高效。业务系统涵盖了档案、信访、案件审理、案件调查等各业务模块,主要功能是满足各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需求。目前,湖南宁乡的“3+1+5”平台、湖北恩施的三网三平台、辽宁沈阳的大数据监督技术实验室已在做初步探索,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⒌.未来型智慧纪检监察

未来型智慧纪检监察是以公民参与为基础、以实现人的价值为宗旨的未来纪检监察模式,主要目标是建立科学与人文并重的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强调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权力变革。与之前的模式不同,该模式强调以人为核心,注重在人与技术的互动关系中发挥人的能动作用,充分体现DIKIW中的智慧(Wisdom)因素。

面对日益复杂的纪检监察任务和爆发式增长的海量信息,传统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显得势单力薄,而未来型智慧纪检监察的作用凸显。后者一方面可以实现“数据自治”,让大数据对数据和业务进行智慧化管理,将人从繁琐的数据库日常运维中解脱出来,去从事更有价值的工作,如数据模型、架构规划和流程优化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实施“数据新政”,即提供监管标准和建立激励机制以引导数据共享,赋予个体对数据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甚至发布权,促进部门与部门、组织与组织、政府与社会相互间的协同与配合。未来型智慧纪检监察,将权力视作资源,因而发挥纪检监察效能的关键在于协同和共享数据资源。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改革,建立纪检监察专门的数据公地(datacommons),使得纪检监察机关既能顺利获得所需数据,又能保障公职干部的正当权益。

三、智慧纪检监察的治理反思

智慧纪检监察通过“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推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以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则化、痕迹化和智能化发展。目前,全国智慧纪检监察的系统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在规划衔接、业务融合、模式创新、人本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为精准、智能地解决廉政治理中存在的短板问题,但各级纪委监委对信息技术嵌入纪检监察领域的态度都还较为谨慎。囿于纪检监察工作内容的廉政敏感性、办公条件的现实局限性等原因,智慧纪检监察的系统建设也还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信息化在实践中的整体效能,需要对智慧纪检监察的实践问题进行治理反思。

(一)行政惯性:传统与现代之间

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如流转签批、信息传递、线索报送、归档管理等业务管理仍沿用传统的纸质化办公惯性;办案媒介主要依赖“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办案手段大多凭借“跑断腿、磨破嘴、敲碎门”;执纪调查案源渠道较窄,问题线索主要来自信访或巡查;监督执纪问责时间长、成本高、收效低。而各级纪委监委的现代办公自动化应用多限于政府OA平台的部分功能,契合纪检监察业务需求的应用非常有限。在传统的行政惯性与现代的治理韧性之间,智慧纪检监察系统投入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与适应。

(二)数据壁垒:业务与系统之间

数据壁垒是横亘在部门与部门、科室与科室之间的“一座大山”,纪委监委在业务部门和系统平台间亟需增强关联性,以实现业务数据的有序互联和协同共享,具体表现在:各级纪委监委在信息化过程中缺乏平台整合,使得反腐系统“零散化”;纪检监察相关的数据尚未互联互通,使得业务数据“孤岛化”;信息数据处理的深度有限,数据在分析研判和辅助决策中没有发挥应有价值,使得信息数据“沉默化”;科技反腐的信息安全顾虑重重,使得安全保障“短板化”;精通纪检监察业务与高新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紧缺,使得智慧治理“边缘化”。

(三)制度脱嵌:大数据革命与旧制度之间

纪检监察数据的几何级增长和系统业务需求的日益复杂化,都亟需智慧系统能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快的速度进行升级迭代,以无缝对接信息爆炸时代对智慧纪检监察提出的高要求。然而,目前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这场大数据革命当中,智慧纪检监察建设与已有的“旧制度”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制度脱嵌问题,即类“制度异化”现象。第一,“制度缺失”。在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建设过程中,缺乏制度约束导致系统开发没有统一标准和流程规范,在系统操作权限规定方面也不明晰。第二,“制度错位”。在智慧系统的实际运转中,有的制度规则是现存的,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第三,“制度悬置”。大量文本规范在智慧化进程中正在形成或完善,有的来自上级政府的直接部署,有的则是本级政府的自发制定,但很多文本规范在智慧系统实际应用中却形同虚设。第四,“制度逆变”。特指制度实施的结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甚至制度在执行中与智慧纪检监察的安全性相悖,朝着与制度设计的预期相反的方向变化或转变。

(四)技术理性:科学与价值之间

技术理性强调科学性和标准化,追求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但容易忽略民主、参与、人本的价值。这导致智慧纪检监察在扩散过程中会顾此失彼,甚至出现科学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的现象,比如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缺乏批判性,成为思想失去了否定性和批判性的向度,仅有实证性思维的“单向度的人”,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挫折就启动信息化项目以求迅速解决“燃眉之急”,完全不顾及项目是否具备相容性和可持续性,从而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技术理性强调纪检监察业务从依靠人转向依靠大数据,即通过比对历史数据,进行精准研判和智能决策,这种过度的数字化应用会褪去人情和温度,使人沦为机器的奴隶,限制人的能动性和自主性。依赖机器和数据做出的裁决也许能实现“不敢腐”“不能腐”的目标,却很难达成“不想腐”的共识。总之,技术以生产和赋权特征为代表的仁慈面孔有助于增进社会福祉,但技术以侵入和约束为特征的灰色面孔使技术治理潜藏着系统的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9]。

(五)智慧伦理:数据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

智慧纪检监察面临着复杂的政治伦理和行政伦理考验,过度的数据自由将挤压公职人员的隐私空间,而过度的隐私保护又不利于实现廉政治理现代化。一方面,数据的自由流动不仅关乎腐败的整治效率,还关乎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数据价值能否被深度挖掘和有效利用,进而影响着纪检监察效能的实现程度;另一方面,数据自由流动这种以追求信息使用效率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侵犯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就涉及隐私问题。[10]如果在数据自由开放过程中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则会给干部的个人隐私、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廉政治理隐患将层出不穷。此外,一些公职干部谈及纪检监察的智慧化改革则会“色变”,他们担心严肃的组织审查和纪律震慑辅之以高效的智慧系统将威胁其合法权益,于是成为阻碍甚至反对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建设的对抗力量。要预防廉政治理隐患的产生、及时清除公职干部的误解,在行政人员的自由与隐私之间,亟需借助立法、行政、伦理等手段厘清数据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合理界分度。

四、智慧纪检监察的优化策略

政府数字化转型需要解决错综复杂的互不兼容的立法框架、数据标准和业务关系等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组织间关系演化和学习的漫长过程”[11]同样,智慧纪检监察也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好这项系统工程,就需要实现战略、组织、制度、技术和伦理各个层面的有机统一,形成安全有序的纪检监察治理格局。其中,在战略层面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打破传统的行政惯性,注重智慧纪检监察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在组织层面协调动员各方力量,跨越信息孤岛的藩篱,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关联的部门协同;在制度层面构建与智慧纪检监察系统相配套的制度体系,谨防制度脱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在技术层面强调技术与制度的深度融合,深化智慧纪检监察的反腐效能;在伦理层面,尊重科学技术的同时兼顾纪检温度,为公职干部的正当权益保驾护航。

(一)战略层面:打破行政惯性,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

傅昌波提出,智慧政府建设首先要深化“整体政府”“无缝隙政府”等理念,打破政府部门的条块式划分模式,突破地域层级和部门限制,为政府业务流程的重组和优化提供全新平台。[12]“监管即平台”,鉴于不同监管机构所需要的监管技术之间存在着重合性,可以基于统一的平台实现各种监管技术的共享。[13]因而,智慧纪检监察需要以“整体政府”为起点,通过门户统一和平台整合,回到国家治理的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具体而言,科学规划统一的反腐倡廉网络云平台,将各地智慧纪检监察的零散化智慧系统进行集成,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全域统筹”的廉政治理监督网络,以打破传统的行政惯性和各自为政现象,实现数据在设权限、有秩序前提下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补。同时,智慧系统还应具备扩展和升级功能,实现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规划建设方案和发展需要的无缝对接,以降低因重复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

(二)组织层面:跨越数据藩篱,整合智慧纪检监察的协同力量

有意识的组织设计可以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诱导组织成员在与组织目标相同的方向上采取行为。[14]智慧纪检监察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向网络空间延伸的新形态,离不开实体性纪检监察部门在组织层面的硬核动员和持续支撑。首先要强化科技反腐思想的组织文化建设,重塑“智慧系统既是对干部的监督约束,更是对干部的保护提醒”的管理意识。其次,提档升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软硬件基础条件,建设好网络光纤、机房设备、硬件软件等设施设备;同时拓展智能、简便、保密、及时的信息化反腐渠道,方便群众的实时监督和在线举报,确保基层监督零距离、无死角、全覆盖。再次,培育纪检监察业务和信息科技素养融合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在全社会范围组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覆盖面广的社会监督队伍,履行监察监督、参谋咨询、舆论引导等职责。

智慧纪检监察不仅要注重组织的配套建设,还要构建组织的协同机制。其一,构建部门(科室)间的信息互联机制。通过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实现信访、案管、调查、审理等内设机构之间必要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与联合行动,以跨越纪检监察信息数据的藩篱。其二,在信息互联的基础上完善组织协同机制。针对案件交接不畅问题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部门的案件(线索)移交衔接机制,制定三大部门协作配合的专门工作细则,以协同纪检监察关联的重要力量。

(三)制度层面:构筑数据铁笼,健全智慧纪检监察的制度体系

无论是从顶层设计还是具体实践而言,智慧纪检监察都需要法律制度体系做引导和规范,并提供合法性基础和稳定的预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全球反腐败治理的共识。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构建并完善与智慧纪检监察系统适配的制度体系,用制度管好监督执纪问责权力,通过规范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立案、留置、案件审理等制度体系,有助于提升智慧纪检监察的合法性基础和整体治理效能。比如贵州省贵阳市实施的“数据铁笼”计划,通过摸权查险、廉情预警、落实责任助推政府权力监督的精准化、高效化和无缝化,从本质上说就是要把权力关进数据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5]

构建智慧纪检监察的制度体系,谨防智慧系统在运转中出现制度脱嵌现象。首先,要厘清权责边界,建立监督清单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利用制度惩戒使权力“不敢腐”。其次,优化智慧纪检监察业务流程和规范业务分类管理标准,建立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利用制度预防使权力“不能腐”。再次,规范虚实权力的科学决策和运行监督机制,建立权力制约的动态管理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利用制度保障使权力“不想腐”。

(四)技术层面:加强技术融合,深化智慧纪检监察的反腐效能

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反腐倡廉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的潮流趋势,在反腐过程中要“全、快、真、准”地找到腐败活动案发的客观规律[16]。作为一种基础设施、战略资源和复杂技术,大数据所焕发出来的变革力量正在改变公共管理的思维和模式。[17]大数据也正在重构着人类权力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利用智慧纪检监察实施科技反腐,可以推动人与机器、业务与技术、线索流程与智慧判别的有机融合。在健全廉政基础数据库、数据可视化的基础上,纪检监察机关应梯次推进“深化技术融合分步走”策略,实现智慧纪检监察的跨越式发展:第一步,实现自动化协同办公。通过提档升级智慧化基础设施建成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纪检监察内部信息审批流转效能。第二步,建立标准化局域网络。高位推动具有物理隔离属性的内部局域网络向标准化、广覆盖、零泄密转型,确保内部信息流转的及时性和安全性。第三步,整合集成化业务系统。鼓励各级纪委监委探索科技反腐,优选高效适配模块,整合形成集成化智慧系统。第四步,推动智能化纪检监察。以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流程为主线,共享廉政数据为媒介,逐步推动智慧接访、大数据比对、智慧研判、智慧案管、案审辅助、电子化归档等智慧纪检监察全流程的智能化建设。

(五)伦理层面:体现纪检温度,保障所有公职干部的正当权益

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应贯彻“技术服务于业务”“智慧服务于人本”理念,将组织审查时的严肃要求、纪律威慑与上级组织的温暖关切、教育挽救紧密结合,注重通过智慧化数据比对防微杜渐和预警提醒,在执纪监督的过程中充分展现纪检温度,在技术融合的同时加强对公职干部的人文关怀。于智慧纪检监察而言,安全是信息化发展的前提,是纪检监察业务的底线。国家的重要数据和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一旦泄露,都将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只有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性和使用正当性,纪检监察关联部门在信息共享方面才能配合得更加紧密,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腐意愿也能更为增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信息保密制度,推动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确立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权限,保护公职干部的正当隐私权益,是全面推进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建设的重要保障。

五、结语

以往反腐倡廉模式实则是强调互联网工具性的“+互联网”形式,它没有给反腐倡廉带来实质性创新,而“互联网+”模式讲求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进而产生新能量,因而反腐倡廉应该实现从“+互联网”到“互联网+”的转型升级。[18]智慧纪检监察是党和国家在反腐倡廉建设领域中的新探索,它突破了传统监督方式的时空局限,拓展了监督领域和范围,把现代科技手段嵌入监督执纪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预警,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结合,实现对“关键少数”和“重点领域”的嵌入式监督。全国各地开展的地方版智慧纪检监察,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各个地区自身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重点”问题,都从不同程度提升了监督执纪问责的治理效能。而大数据监督的发展趋势,将是地方探索与顶层设计对接、区块监督与系统监督协同、数据孤岛与数据安全相平衡、创新实践与理论支撑耦合。[19]

需要指出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是以科层制集权为主要特征的问责机关,在技术进步倒逼政府机构改革的信息时代,其科层变革的适应性还需要根据与技术的发展融合进行实时调适。彭特兰在《智慧社会》中将当今世界比喻为人类和技术共存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既拥有无与伦比的力量,也拥有前所未有的弱点”[20]。一方面,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科技反腐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各种挑战,如网络安全隐患、隐私泄露风险、监管法律真空等问题都考验着智慧纪检监察的未来发展;另一方面,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应用还处于初期,技术与业务之间的耦合性欠佳,智慧纪检监察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很强。因而在智慧纪检监察系统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智慧治理、超前规划和技术工具的协同,科学合理地应对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行政惯性,打破业务与系统之间的数据壁垒,平衡科学与价值之间的技术理性,厘清自由与隐私之间的伦理界限。还应该借助政府进行数字化转型的浪潮,将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在全国范围进行纵深发展和复制扩散,切实将我国纪检监察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国家廉政治理效能。

为方便编辑,文中图表、注释与参考文献省略

文献来源:曾智洪,陈煜超,吴金群.智慧纪检监察:概念框架、实践图谱和优化策略[J].电子政务,2020(08):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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