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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特征、问题与推进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     作者:舒绍福,苏江涛




     

   

     

     

     

     

   

摘  要

摘 要: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兴起,对国家监察中的数字赋能展开研究,旨在促进国家监察数字化水平的提高。国家监察的数字化引入,有助于提升监察能力和效能,推进监察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开展事实与规范研究,阐释数字监察全程化、智能化、系统化与高效化等特征,从制度、导向、资源与供需四个层面剖析数字赋能中顶层设计与地方践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信息宏海与数据孤岛、监察需求与资源供给四组矛盾,探索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国家监察;数字监察;数字赋能;数字化转型


     

     

     

       

       

       

     

正  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数字技术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为不同治理场景提供应用服务。其中数字技术在党务政务领域中尤其是国家监察中的应用,是新形势下纪委监委加强反腐工作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推手。通过数字赋能,探索权力监督新方式,将数字技术运用到监察全过程,释放数据所蕴藏的巨大能量和价值,有助于形成新的监察生态,促进国家监察工作的创新性发展。
一、国家监察中的数字赋能:概念内涵与问题的提出
要理解国家监察中的数字赋能(digital empowerment),首先要明晰“数字”“赋能”“数字赋能”的概念内涵。“数字”原指表示数目的文字、符号或数量。大数据语境下的“数字”有多重含义,既指智能设备使用中产生的数据集合即大数据,也包括收集、挖掘、分析大数据的数字设备及相应的数字技术。[2]“赋能”一词肇始于心理学领域,并逐渐被社会学、管理学、组织学等众多学科所采用。通常而言,“赋能是指通过特定的方式给予特定人群能力,包括生存能力、生活能力和发展能力等”。[3]通过赋能,个人或组织能够获得特定能力并以这种能力改善自身境况。随着大数据及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逐渐成为产业革命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要素,成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新手段。如何在海量数据中挖掘、提取有效信息,这既是一种能力,也是迈向大数据时代的新需求。“随着世界开始迈向大数据时代,社会也将经历类似的地壳运动。在改变我们许多基本的生活和思考方式的同时,大数据早已在推动我们去重新考虑最基本的准则,包括怎样鼓励其增长以及遏制其潜在威胁。”[4]人类社会生产生活都因为数据和数字技术的介入而不断发生变化,数字赋能效应也逐渐得以呈现。作为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数字赋能是指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予特定人群以特定的能力和技能。
数字赋能在政务、医疗、教育、商业等方面应用广泛,正在改变着人们生活的环境、方式和能力,国家监察也不例外。数据治理、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已嵌入纪检监察之中,大数据和数字技术在监察中的乘数效应和赋能效应也逐渐显现,数字赋能国家监察正在进行中。数字赋能国家监察,意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予国家监察机关及其人员以特定的监察手段和能力,开展数据挖掘和分析,发挥数据价值,通过数字赋能实现全过程、全要素、全领域、全方位的监察。其中,数据是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核心要素,算法是实现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技术支撑。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大数据监督、智慧纪检监察既有地方的实践探索,也形成不少理论研究成果。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开启了中国“大数据元年”,学界相关研究也随之跟进。梳理相关文献可见,大数据监督研究一开始主要集中在财政、公共卫生、公安、质量监督、法律等方面,进而以大数据背景下的审计监督为研究重点。自2016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启试点工作以来,陆续有学者直接开展大数据与廉政建设方面的综合研究。过勇等人探讨了如何运用大数据提高廉政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5]宋伟等人归纳了基于大数据监督案例系统的廉政监督模式,探讨了大数据监督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推进。[6]杨洋提出运用大数据对监察对象进行廉政画像,以求更好地服务于事前监督。[7]杨建军对大数据监督的正当性开展研究,探索建立大数据监督准则,促进大数据监督的规范化。[8]自2020年以来,学界又对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平台与模式开展了研究。曾智洪等人提出智慧纪检监察的概念框架,画出智慧纪检监察的实践脸谱及演进趋向,并对智慧纪检监察进行了治理反思。[9]已有研究对于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融合、有效开展廉政监督的实践与理论探索都有了很好的基础。不足之处在于,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已从原先的政府行政监察过渡到现在的国家监察,无论是从主体性质,还是监察对象、监察职能来看,都有很大差别,但目前对于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研究还略显薄弱。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何以可能?国家监察的数字化渠道如何开辟?如何借助数字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关切与回应,正是本文研究的价值和创新之所在。
以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为目标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始于2016年,其速度之快、涉及人员之多、引起讨论之广在历次体制改革中颇为罕见。在这个过程中,理论推进和实践铺开同步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出台的过程也遵循了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传统原则。2016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纪委六中全会提出:“建设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平台,建立情况明、数字准、可监控的数据库,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10]同年12月,《“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出台并提出要“支持建设监督执纪问责信息化平台,完善群众监督和宣传平台,丰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数据资源,助力全面从严治党”[11]。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12]。2021年出台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要“深化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做好规划建设、整合数据资源、拓展应用场景。以上这些都提到将数字技术融合进监察之中,为数字赋能国家监察指明了方向。因此,在大刀阔斧改革背景之下,数字赋能国家监察既是中央顶层设计的结果,也是地方监察委的创新性实践。[14]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加强信息化数字平台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之前,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如《监察法》等,多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此使得地方在开展监察工作时能够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地方性创新实践弥补法律上的留白。由此,静态的规定联通动态的措施,是地方监察工作的特点。无论是立足国家长期发展规划,还是基于执纪执法,数字赋能国家监察都已有宏观的顶层制度设计与微观的地方实践探索。
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作为一个集合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大体来说可以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发展阶段。其中,初级阶段的数字赋能国家监察有如下表现形式:除了传统的电话、信访、网上留言等形式,纪委监委还开发了专门用于监察工作的App、公众号以及服务终端等,并且搭建了专门的数据库。如有的地方建成的“互联网+监督”平台,不仅包括“民生监督”“政务监督”“执纪监督”“廉通企业”四个子平台,还涵盖公职人员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10个数据库。在这一阶段,数据主要限于整合,缺乏自主分析能力,办案方式还限于“线上收集,线下办案”。当数字赋能国家监察发展到中级阶段,已经具备完善的输入端,数据库涵盖审计、国资、财政、统计等部门,且与作为输出端的监察部门有良好的联动机制,并且相互反馈,具有自主分析能力,能够起到预警监测作用。如杭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平台数据综合、分类归集、系统研判功能,对镇(街)、村(社)两级的政治生态进行画像、排名,研判问题短板,为党委、纪委决策提供了参考。如果说初级阶段完成了数据的初步整合,那么中级阶段就是依托算法完成了初步的分析研判。当数字赋能国家监察发展到较完备的高级阶段时,呈现出的是全覆盖的数据库、精确的自主分析能力,更关键的是建立了横贯地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将数字技术嵌入国家监察领域,使得权力监督从传统线下模式转为线上线下联动进行,使得国家监察覆盖到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从而具有更宽广的监察幅度和更强大的震慑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将监察对象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由此全国监察系统人员增加10%,监督对象增加200%。[15]反腐机构的重组,监察对象幅度的扩大,加上新形势下贪腐手段增多、方式越来越隐蔽,监察机关的工作量也因此成倍增长,难度增大,这使得仅凭过去人工式的、线下的监察方式开展工作,无疑只会事倍功半。现有的数字技术则可以改变这种境况。任何权力运行的蛛丝马迹都以数字化的数据形式保存在监察平台,以特有的算法挖掘和整合数据资源,不仅能够极大地提高监察效率,还能排除以往存在的人为操作空间。通过不同平台获取的数据(包括监察对象及其相关人员的行动轨迹、资产状况、公务记录等),将零散的数据通过专门的算法进行调取、推演、预测、评估,可以更好地辅助监察人员开展具体的监察工作。现有成熟的数据技术的优势在于能够将办案人员不易察觉的、常规手段难以获取的数据直观地展现出来,真正实现让数据说话,让算法思考,让平台办案。
二、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多元特征
数字赋能国家监察是提升监察效能的有效方式,是实现大数据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路径之一。数字化监察呈现出全程化、智能化、系统化与高效化等一系列引人注目的特征,有助于形成系统集成、智能高效的全过程监察,从而保障国家监察更好地推进。
(一)动静结合——全程化
从已有监察经验可见,囿于信息整合手段有限、数据存量不足、监察形式单一等原因,监察过程往往难以真正实现全覆盖。从理论上看,完整的监察过程应该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阶段。在过去,监察主体很多时候是被动地根据线索办案惩处,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预警。这样确实能够达到“不敢腐”的目的,却难以筑构“不能腐”的机制,更不用说养成“不想腐”的政治生态。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精准的数据分析,把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结合起来,能够从全过程上提高监察的效果。
在监察对象决策行为或公权力行使之前就开始谋篇布局、进行监察,关口前移,提前预警,这就是事前监察。事前监察是警戒性监察,重在防患于未然。重大决策出台之前的听证和社会风险评估、计划和预算的编制,以及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记录和廉政画像的生成、廉政风险点的探寻等,都可以借助数字化的翅膀进行数据分析和预警,提前介入,从源头把关,超前防范。“数字监督基于公职干部的廉政画像构建预警监督系统,通过不断扩大廉政数据池,健全公职干部的廉政诚信制度,对高廉政风险的关键人物和重要环节展开源头治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醒。”[16]
事中监察是同步性、过程性监察。数字赋能国家监察能够对监察对象行使权力所留下的痕迹进行实时监测,形成数据的实时共享和无缝对接,使得权力运行有迹可循与可回溯。权力行为是最基本的政治行为之一,一旦使用了权力,必然会留下痕迹。通过数字化监督,对权力运行轨迹进行追踪,通过对权力运行轨迹的记录,便可以研判权力的运行方向,有助于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纠偏或及时修正不当行为。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手段,与相关部门共同搭建数字化监管系统,对公共资产领域的资金流动进行全流程监督,明确其走向,对其中的异常交易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嵌入式全过程监督。通过数字化的动态监督,能够将原本大量静止的、沉睡的数据盘活。
事后监察是综合性、鉴戒性监察。事后监察重在对权力运行的结果加强监督,对不良行为作出纠正或惩戒。在这个阶段,数字监察更是大有作为。数字化手段可以介入调查职权滥用、权力寻租、浪费公帑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之中。聚焦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核心业务,通过调取电子数据信息等,可获取问题线索和证据材料。可以通过事先在重大领域打造的监督模块,建立数据模型,设置阈值,事后纵横比对,让数据发挥出监督效力。还能够通过数字技术聚合监察力量,建成全过程立体性监察格局,促成多元主体参与监察和问责,达到协同共治的监察效果。
(二)化繁为简——智能化
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对象已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而产生的原始数据会更多,而未经数字化手段处理的海量监察数据意味着海量的工作,意味着高昂的监察成本和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监察对象利用数字化手段对传统监察方式进行“降维打击”以规避审查调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尤其是受贿、受礼等行为日益隐蔽化、复杂化。在审查调查中,监察工作人员常常需要调取大量信息,需要人工跑多个部门收集相关数据,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通过数字赋能,利用数字技术和数据平台,则能够快速收集线索,将本来由人工操作的事项由平台自主分析,并且其结果可视化,为立案办案打下坚实基础。
数字赋能可以实现化繁为简,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及相关单位的信息档案,利用数据平台综合采集,将预先设定的“腐败标准”纳入算法,同时对某些重点领域进行监测。就好比搭建一个“数字监察图书馆”,办案人员只需“一键检索”“一键定位”“一键分析”等,实现智能监察。在数字化产生大数据的基础上,“利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机器视觉、智能定位等感知识别技术,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所有痕迹和记录的可追溯、可查询,推动监督手段从‘人工操作’费力看到‘数据碰撞’智能算的转变”。[17]
(三)协同整合——系统化
从监察实践来看,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与制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上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同级不同部门之间、办案人员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信息壁垒。人类信息传播方式先后经历了线型、网状型、辐射型等形态,在数字化时代,传统形式被立体交互型所取代。信息在各个领域立体交互式传播是大势所趋,监察信息也不例外。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如何打破部门间壁垒、提升监察效能一直是各界的热点议题,但大都围绕着信息公开、成立专案小组、跨部门任职等具体的制度措施,而较少关注技术层面的革新。数字赋能国家监察能够依托大数据采集、分析、挖掘技术,优化监察业务流程并嵌入信息系统,将一些零散的人、财、物、事等信息整合关联起来,将纵横的数据整合起来,打破数据壁垒,联通信息孤岛,实现各类监督贯通,形成监督合力。
数字赋能国家监察除了有助于数据整合,还能够以数字化方式推动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组织行动者以何种方式共同行动是协同的核心问题。数字化能够促进组织重构,并向网络空间延伸。通过数字技术和平台,实现纪委监委与网络组织的有机融合。数字技术还能够打破时空的限制,为无缝协同网络的形成提供支持,数字化平台也为不同主体的便利连接和多元参与提供了协同工具和虚拟组织基础。数字监察的整体协同将广泛连接各种协同主体,拓宽沟通和合作的渠道,推动监察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上下级之间、跨部门之间、组织内外的协同行动,有效动员各类行动者参与监察监督,形成多元主体的协同监察。
(四)有机联动——高效化
要保持反腐败政治定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战略目标。这“三不”并不是割裂的阶段,而是在反腐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关系到治理腐败中“标与本”的关系问题。借助众多的数字监督平台,使得反腐手段多样、反腐力度集中、反腐效果可视,加之平台响应和反馈机制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因此能够产生强大的威慑力。由于数字赋能国家监察具有全天候、全时效、全过程的特点,在具体监察实践中能够做到事前预警监测、事中跟踪记录、事后高效惩处,形成有效的闭环监督机制。借助数字监督的精准性,形成一条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处置闭环,着力压缩腐败的滋生空间,提高监察的有效性。在传统监察过程中,实现“不能腐”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构建;在数字赋能背景之下,通过对权力运行轨迹的全程监视,进而加固“不能腐”的成效。运用数字化手段赋能国家监察,借助数字化平台,以精准、快速、丰富的数据,突破传统监察的资源局限和信息鸿沟上的限制,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碰撞,全方位展现权力运行轨迹,压缩权力任性和越轨的空间,用技术治理的方式促进监察零死角和无盲区,实现监察的效能最大化,筑构起高压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三、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多重矛盾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18]。近年来,各地纪委监委将数字赋能运用到监察实践中,已成效初显。如浙江省加强数字赋能公权力监督建设,将大数据监督应用延伸到最基层,全省22194个村(社区)目前都纳入数据监督之中,数百万条有关村级权力运行的关键数据得以收集,全省村级数字监督覆盖率达到88.85%;湖北省纪委监委将教育、住建、卫健等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数字平台监督,精确锁定问题线索,仅2020年就追责问责7282人;辽宁省对民政、医保等重点系统领域开展大数据监督,发现疑似问题11.7万个;山东省纪委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对巡视巡察对象“预画像”,推动“四项监督”关联互动。[19]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数字赋能在国家监察的应用已经涵盖了民生民政、资产管理、脱贫攻坚、污染防治、基层治理等诸多方面。从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再到2022年上半年实现全面建成的新任务,数字赋能国家监察在数字春风中扎根,在循序渐进中落实。已有的公权力数字监督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益处和可行性。
目前,各地已纷纷在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字监察新方式。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31个省(区、市)至少已建成600余个信息化监督平台。[19]数字化监察逐步展开且形式多样,但数字与监察如何真正形成良性耦合,仍需要进一步研究。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作为一种实践创新,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方面的紧张关系,从制度、导向、资源与供需四个层面来看,至少存在着顶层制度设计与地方制度施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工具理性与以目的为导向的价值理性、信息宏海与数据孤岛、监察需求与资源供给等方面的矛盾。
(一)顶层设计与精准施策的矛盾
这里所说的顶层设计是指中央层面的制度设计,重在决策与规划。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20]在信息爆发式增长的大数据时代,数字化手段越来越成为深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不可缺少的辅助工具。随着平台、数据和算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影响与日俱增,数字赋能也上升为国家层面的远景规划。《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发挥科技对纪检监察的辅助和支持作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并向数据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也提出要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建设,整合数据资源,拓展应用场景。
地方层面的底层设计重在贯彻与执行。地方监察作为地方治理的重要内容,自然也应纳入整个治理体系之中。借助数字化手段,搭建数字平台,整合数据资源,通过精确研判分析,提升监察效能是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初衷。在具体实践中,地方本应根据顶层设计框架,做好精准施策和管控。做准做细做实地方监察中的数字化建设,则能够提升监察的成效,减少权力过程的非公共性运用;相反,做虚做空、使用不当则可能被互联网工具反噬,成为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从而催生新的形式主义和懒政之风。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的地方虽然搭建了齐全的数字赋能平台和基础设施,但没有实质性的数据内容和可操作性的软件设施,平台形同虚设,只是作为检查的应急需求,数字资源“沉默化”等问题依然凸显——这是典型的工具形式主义。有的地方以数字赋能之名,忽略了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的辩证事实,以至于在具体的监察过程中,对数字赋能过于推崇,执迷于台账数据、宣传材料和僵化的数据——这是典型的内容形式主义。
在常态化高压反腐环境之下,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以其高效的监察效能对公职人员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某些公职人员由此产生责任风险规避意识,受历来困扰公职队伍“不出事”思维的影响,他们更倾向于选择“不作为就不担责,无作为就无风险,无行为就无后果”的懒政行为,对顶层设计采取选择性执行、变相执行或拒不执行。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精准施策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施策止步不前,每一项立法、制度、地方性创举都是在不断摸索中进步,不断趋于顶层设计的初衷。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
理性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的思维方式,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二元存在。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所谓工具理性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而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21]工具理性是结果导向的,看重行为的效率、功用与算计,而价值理性是目的导向的,看重行为本身的价值,是对价值和意义的体认与守护。数字赋能国家监察需要审视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使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任何一方的过度张扬或僭越,都会影响数字监察的施行。
数字化犹如21世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数字赋能的初衷是弥补人类在某些方面能力不足的先天性缺陷,以拓宽认知领域、加强分析能力、提升决策成效,而不是反客为主地使数字化手段主导人类生活,让人类沦为数字的奴隶。数据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在监察中具有工具理性的功能,是促进监察目标达成的优质工具。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用数据揭开了笼罩在腐败上的阴影,让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作为监察手段和工具,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实现了既定目的。手段的进步源于目的驱动,进一步来说,工具理性的实现源于价值理性的引领。在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中,和谐的状态应该是“以人为本”,各类数据库、监察平台存在的意义即服务于监察工作的展开和监察效能的提升。但过度依赖数字化手段,仅仅倚重工具理性,或者说工具理性的无限膨胀,数字技术褪去人情和温度,使人丧失主体性而成为技术操纵的对象,必然会导致人文价值的缺失和价值理性的阙如。价值理性关注的是人文情怀和价值智慧、价值良知。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会导致“数据暴政”,无视或忽视数据伦理。数据泄露从微观上会导致对公民隐私的侵犯,从宏观上则危及国家信息安全。在信息爆炸的网络空间,数字监察虽然能够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但也容易为网络暴力事件埋下伏笔,侵犯公职人员的人身权益。在“数字即一切”的思维模式主导下,“数据暴政”已然或多或少发生。此外,数字监察平台一方面能够按照既定的算法进行精准研判,另一方面由于不能及时掌握现实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可能会存在误判的情况,引起公职人员抵触心理。数字技术所存在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矛盾,使得数字赋能国家监察容易陷入目的与手段之争的紧张关系之中。
(三)海量信息与数据孤岛的矛盾
大数据已呈现出“量大、发展迅猛、种类繁多、真实且有价值”等特点。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不受时空限制且丰富多彩。尼戈洛庞蒂曾说:“过去,大部分的信息都经过人的缓慢处理,以书籍、杂志、报纸和录像带的形式呈现;而这,很快将被即时而廉价的电子数据传输所取代。这种传输将以光速来进行。在新的形式中,信息将成为举世共享的资源。”[22]
数字赋能国家监察能够依托各种数字化手段,把零散的人、财、物、事等信息整合关联起来,汇集到总的平台,形成囊括海量信息的各类数据库:公权力的运行轨迹、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公共资产的流动记录等都以可视化可查询的形式展现在专门的监察平台上,形成了“信息宏海”。如苏州市纪委监委仅就青年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时,就汇集了税务、人社、公安等部门近110亿条基础数据。数字赋能的优势之一就是能够对数据资源进行系统整合。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因为出现“数据孤岛”等使得数据的作用发挥收效甚微。这里所谓数据孤岛,指的是海量数据在独立的众多数据库中储存,彼此之间并未形成有效联通机制的现象。各地区、各层级、各部门均建立了各自的数字监察平台,涉及到不同的业务,既包括专项监督,也有逐渐推广的全面监督。由于各个监察平台存在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涵盖领域范围不一、开放程度深浅各异等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协同共享机制,各地方在数字监察建设方面或多或少还是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应用系统“碎片化”问题。
  单打独斗”式的监察势必会降低整体效能,一方面是覆盖广泛庞杂的海量数据,另一方面是各自为政的数据孤岛,破解这一难题需要从整体设计上把握,统筹各方,释放“数字红利”,同时也要避免多头主义。
(四)监察需求与资源供给的矛盾
大数据时代就是一个全民共享和公开透明的时代,一切皆可以数字化连接与呈现,一切也皆可数字化重新定义,贪腐也不例外。借助新的技术手段,贪腐也出现形式多样、隐匿难循、错综复杂的特点,从而使得新形势下监察工作更为棘手。因此,熟练使用数字技术成为国家监察的新需求。
数字赋能需要掌握数字化技术,掌握这些技术需要专业知识与技能储备。这使得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既需要具备法律、政策、税务、财经等领域的专业素养,也需要提升数字化素养。在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大背景下,对这种复合型监察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而现实却是,这方面人才资源供给远远不足。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说,当前面临的问题是日益增长的专业化监察队伍建设需求与人才储备和培养体系匮乏的矛盾。许多地方纪委监委已经尝试开展全员信息化培训工作,以提升监察人员的数字化素养和综合职业素养。除了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之外,还面临硬件设施制造水平不足的窘境。从监察工作开展的角度来看,我们正经历着对人的管理转变到对物进行管理的时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就对监察平台、数据库的硬件设施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凡此种种,都意味需要有更好的资源供给,以满足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新需求。
四、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未来推进
过去学界多从组织结构、制度措施、司法程序等视角静态地对国家监察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索,而随着数字赋能的技术正在深刻嵌入国家治理、社会生活和个体行为的各个层面,传统的国家监察体系正在被重塑和再造,新一轮的数字革命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齐头并进。毫无疑问,应用得当则数字赋能是提升监察效能、遏制地方腐败的有用武器,运用不当则可能会异化为工具,反而使监察工作陷入技术的渊薮而难以自拔。但监察机关对已暴露的问题与矛盾并不是束手无策,在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过程中,依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实践探索经验,从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试点的良性互动、数字监察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融合、整体性协同性数字监察的打造以及监察队伍数字化素养的提升等方面,持续、渐进地探寻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新路径。
(一)推动数字赋能国家监察顶层制度设计与地方
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建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需要“上下左右”齐心协力,实现系统性集成与整体性协同。国家监察的“智治”需要数字赋能,而在提高监察数字化水平的过程中,中央顶层设计要着力于引领、指导与规划,重在把方向、揽全局、谋大局、定规矩、立标准等,而地方要着力于执行和试行。
数据共享不只是技术问题,更是政治问题。顶层设计要有更高的政治站位,从全局角度统筹与划定数字技术在国家监察中的合法边界和活动范畴,统一标准,推进数据的整合共享。因而中央应当从国家层面思考如何建立起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库,加强数字技术立法和信息安全立法,建设国家监察大数据中心、国家监察数据网络平台等,破除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发挥数据资源在国家监察中的积极作用。要努力促进数字技术与监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全国互联互通互享的公务人员名单、车辆、不动产、出入境、工商注册等数据库,借助数据实现监察流程的再造和监察制度的优化,将沉睡的海量数据激活起来、联动起来,推进国家监察的信息化、智能化与数字化。
同时,要加强对部门和地方的激励约束,推行差别化试点,推进地方实践探索,发挥出地方的积极性,以使顶层制度设计和规划能够更好地执行下去。可先在省、市、县等不同行政层级的政府部门和不同职能和管理领域的部委,开展试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数据留痕,做实做细做精“数据铁笼”,实现对权力行使的数字监察全覆盖,构建起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监察体系。一切贪腐都会数据留痕,通过各种大数据手段可以让存量腐败显形。系统运用数字技术挖掘和分析数据痕迹,通过绘制“权力运行异常”图谱,将权力关进“数据铁笼”里面,可以全面提高监察的覆盖面和震慑力。在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中,可以形成中央规划与地方试点、地方请示与中央授权、地方探索与中央吸纳等多种互动模式,以使得数字监察切实可行。
(二)促进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交叉复现与有机融合
首先,要确认工具理性是大数据时代国家监察必不可少的得力手段。积极发挥数字技术在诸如密织数字天网、贪腐人员画像等方面的工具理性作用。密织数字天网,加强大数据运用和分析,可以最大程度采集和整理各类腐败案件与样本,通过对样本关键词和关键数据进行提取、标注和关联及聚合分析,对腐败多发易发领域进行预测及评估。通过数字技术工具理性作用的发挥,可以精准分析贪腐风险指数,精准锁定目标人物,有的放矢,大大节省监察部门的工作成本,大幅提高效率。如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案例和各级纪委监委已经查获的贪腐案例数据,系统梳理出贪腐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贪腐侦测的大数据算法模型。用这些大数据算法模型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数据进行计算,捕捉异常数据,精准定位贪腐线索和贪腐行为,提前预警。如果通过大数据算法模型发现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岗位高频次出现贪官和贪腐案件,比如交通厅、高校基建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就说明监管失效,因而需要对该部门该岗位的监察工作升级迭代,扎紧口子,堵住漏洞。通过综合整理各种数据,分析贪腐心理,画出贪腐人物画像,查出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并进行有效防控。可以开展心理学家、犯罪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数据挖掘专家等跨领域跨界合作,基于对存量贪官数据推导出贪腐模型。根据贪腐数据模型,对重点监察对象要结合其在现实世界中履历轨迹的变化、权力清单的变化以及参与决策和主导决策的项目清单,对贪腐可能性分值进行动态计算,一旦分值超过了监察设定的阈值,则结合线上线下的材料等数据分析研判是否采取下一步行动。
其次,要谨防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数字监察中的二元对立与分裂。警惕颂扬数字技术是“万能的良药”的思维或论调,防范强调单一的技术图景以及工具论、技术论在数字监察中的泛滥,防止价值理性被边缘化或被排斥乃至拒斥,导致价值理性的偏颇或迷失。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持和精神动力。在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的过程中,秉持着科技向善的价值向度,围绕着人性、人本等问题,时刻审度和追问工具理性,保持清醒的认识,避免滥用,避免“数字利维坦”对价值理性的侵蚀与消解。国家监察的目的是加强监察工作,畅通政令,维护纪律,促进廉政、勤政、善政。数字监察既要力争提高监察效能,又要强调价值理性,塑造更多向善的元素和力量,避免数字为恶,把握好数字监察的力度、效度与温度,构筑起消除数据不公、保护隐私权、维护信息安全、捍卫公平正义的数字价值理性堤坝,实现手段善与目的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和合。
(三)打造整体性协同性数字监察,构建互通互联互享的“数据群岛”和有容乃大的“数据海洋”
要树立起开放、跨界、流动、互联、互享的数字化思维,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破解数字权力体系的条块分割,克服“碎片化”,建成包容性的数据星辰大海和数据群岛,推进数字监察的整体协同。
建立纵横交错的监察数据共享协同机制,破解上下左右、纵向横向之间数据共享难和业务协同难的境况,让跨部门、跨层级的反腐反贪监察数据系统充分联通和共享。在确保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同时,既要实现中央与地方纵向上的数据互联互通,又要实现地方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横向联通。纪委监委尤其应当与公安、信访、民政、工商、海关、扶贫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有效联网,提高国家监察的准确度和覆盖范围。推动贯通涵盖各个层级的数据链,打破信息分散、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数据壁垒,梳理各职能部门的数据资源、数字化应用,围绕监督数据指标体系进行数据汇总,打造满足不同监督业务需求的监督数据库。
整体性问题涉及组织的结构优化,而协同性关涉到主体间的协作行动。理顺数字监察的整体协同困境,要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到政府、从政府到非政府的统筹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作用,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既通过流程再造和组织结构调整与优化实现整体性,又要加强统筹规划、整体协调,打破部门本位主义、地方本位主义对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的阻隔,推动建设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作行动,助力数字赋能国家监察,实现国家监察的智治。
(四)加强数字化素养的培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数据运用和分析能力,提升数字监察水平
数字化转型是一场深刻而系统的革命,不仅仅是一场科技革命,更是一种认知革命和思维革命。数字技术已成为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现在习惯用常规思路、老办法来应对新的贪腐问题的监察干部依然不在少数。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又不顶用,监察效能自然会大打折扣。比如随着比特币的横空出世之后,行贿者只要行贿给官员100个比特币,价值就高达数百万美元,而且常规办法难以一下子发现其痕迹。受贿者只需要记住比特币的账号、密码即可。新问题要求监察干部能够动态掌握最新科技,随时升级自己的知识体系,丰富自己的工具箱,以新思维新工具来解决新问题。比如要想了解官员是否有可能收受了比特币,可以查看他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浏览记录里是否高频次访问了比特币网站,从他们的搜索引擎关键词记录里查找是否高频次查询了比特币最新价格等。因此,要对纪委监察干部加强移动互联网、区块链、量子科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元宇宙等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数字化素养以胜任国家监察的数字化趋势。针对国家监察的政治性、敏感性,要着力盘活人才存量,提升已有纪检监察人员的数字化素养,并适度考虑人才增量,适当引进数字人才充实监察队伍。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2021年11月颁布实施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也特别提出,要“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治理能力,丰富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线上培训资源,把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数字治理能力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教学培训内容”[23]。应借此之机,结合监察这个特定部门和特定领域,全覆盖、差异化、分层次开展纪检监察干部数字素养培训,提高监察干部数字素养和数字化沟通与创造等能力,更好地实现监察工作的“智改数转”。
五、小结
总而言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任重而道远。当前的数字化革命和数字技术已逐渐实现了物理世界、数字世界和生物世界的融合和交互。以数字化赋能国家监察,将会有力有效地提升国家监察现代化水平,有助于深化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于数字赋能国家监察,也应当秉持一种理性的认知,既要乐见其可能给监察工作带来的“技术红利”与治理效度,又要审思其可能造成的弊端隐患,时刻警惕“技术为恶”
为方便编辑,文中图表、注释与参考文献省略
文献来源:舒绍福,苏江涛.数字赋能国家监察:特征、问题与推进【J】.电子政务.2022(10):9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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