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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微腐败”及其整体性治理
发布时间:2023-03-12     来源:     作者:金太军 金祖睿

基层政府“微腐败”及其整体性治理

金太军  金祖睿








摘  要

摘 要:随着高压反腐的纵向延伸与国家治理重心的下移,基层政府“微腐败”已成为基层治理中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难题。从生成机理看,基层政府“微腐败”是内部权力主体行为的整体效能不足、外部政社互动羸弱等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在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中,又面临着纪检监察与地方发展的目标差异、职责同构下行政发包的刚性压力、制度设计中规则的矛盾冲突等所导致的“碎片化”困境。因此,需从主体协同、权责匹配、政社互动等方面着手构建一套整体性的治理方案,以消解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中的“碎片化”现象。

关键词:微腐败;基层政府;整体性治理








正  文

 腐败的治理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腐败是我们党的最大威胁的认知与共识党和国家对于腐败治理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相应的腐败治理效能的提升也随之立竿见影在国家反腐顶层设计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一般性大型腐败案件明显减少且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纵向延伸我国的腐败治理工作步入了新的阶段聚焦我国基层政府由于其治理行为的零散性矛盾性不确定性与基层生态的复杂性腐败又乔装打扮”,悄然以微腐败的方式腐蚀着我国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所以当腐败现象与基层治理发生着必然耦合时基层政府的微腐败治理题域便随即生成

对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既有研究大多聚焦于规范基层政府的行为本身有学者提出以构建微腐败治理长效机制为切入点通过织密监督天网强化制度约束深化薪酬激励和开展反腐教育等举措遏制微腐败的产生及扩散为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赢得空间也有学者认为要通过党纪党规的精细化管理机制的再设计明确和限制权力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对权力这一最主要微腐败风险源的有效管控总起来看鲜有研究从治理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惰性行为规则的模糊化以及政社互动的不足等方面来系统审视微腐败”。有鉴于此本文将从系统论的视角分析基层政府微腐败的生成机理及治理困境着眼于多元主体的协同权力责任的匹配政府社会的互动等方面来探索基层政府微腐败的整体性治理策略

基层政府微腐败及其生成机理

何谓微腐败”?在学术层面福柯早在其微权力观中就有所暗示相对于宏观层面的统治阶级权力更多地表现在微观层面是一个渗透人类生活各方面的关系网络基层政府微腐败现象是一种基层公权力异化和不规范使用的行为其特点即”。首先,“表现在权力的呈现形态上与顶层重大决策权力不同,“微权力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村社区抑或极小范围内的公权力这种权力有一定的内卷性和封闭性囿于基层有限的公权力使用范围,“微腐败可谓是一种准入门槛较低的权力滥用是一种因小微权力滥用而产生的腐败行为其次,“体现在行为主体上基层政府是科层制体系中位于金字塔最底层的一级同样也是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群体县处级以下行使公权力的所有人员都被涵盖其中除了公职人员以外另一类特殊群体也理应归为讨论对象即城市的社区居委会和党支部农村的村委会和党总支它们往往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并在一定意义上拥有行政职权所以村社区的两委成员也应纳入微对象的范畴再次,“还表现在权力的运行中。“微对象往往运用各种手段包装下的微权力将腐败行为正当化因而微腐败一般都具有隐蔽性特征因为付出的实际交易成本很低达不到一般性腐败的标准因而往往被忽视。“微腐败行为在生活中司空见惯又无法上纲上线”,因而长期游走于制度的灰色地带最后,“还表现在社会的态度上基层政府微腐败通常都是基层熟人社会中的非正当利益交换往往打着人际往来的旗号因而社会大众对微腐败的态度亦甚微妙”。多数群众知其存在但习以为常以致听之任之甚至参与其中使其成为基层社会人际交往中的潜规则”。这种微危害久而久之就会腐蚀社会肌体败坏社会风气进而加剧官员的非廉心理挑战社会的容忍限度成为基层治理中的新风险点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一切系统都由内部架构与外部环境组成且内部架构之中多元主体间存在互动关系和行为过程的角力”,外部环境中又存在多重规则体系的互相作用基层政府微腐败的生成亦是如此内部权力主体行为的整体效能不足和外部政社互动羸弱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基层政府的微腐败”。

主体行为整体效能不足

众所周知集体行动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一种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形成的行为选择基层政府的行为存在着复杂多元的利益主体而当多元主体围绕目标开展集体行动时又往往陷入低效困境之中从主体行为的角度看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本身狭隘的权力观行政行为过程中权力裁量边界的模糊化共同演绎出主体行为的整体效能不足这种低效的行政状态便是造成微腐败的原因之一

一是狭隘的个体权力观导向不同的个体组成集体组织),在现实情境中很大一部分基层行政个体尚未摆脱封建等级理念这在权力上行压力下行的体系中尤为明显这些个体固守单向权力观认为一旦权为己有就可以按照自我意愿行使权力个人在权限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自主性这样用权的过程也就简化为了统治指挥命令的过程而根本不顾及任何他人利益与诉求的满足同时这些个体受制于所属圈层及自身文化水平等因素造成的认知障碍认为微腐败行为危害性低且不易被察觉这样在权力的运用中就会出现偏差陷入小微权力寻租怪圈进而通过基层生态圈加剧微腐败行为的蔓延权力公共性私利性的对立加之微腐败的隐蔽性特征权力主体在人性私欲和各种利益的诱导下就会将公共权力视为个人财产将权力的私欲性凌驾于公共性之上肆意在基层微环境中将制度规则扭曲异化为维护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专属工具进而陷入微腐败的泥淖

二是权力裁量边界的模糊在科层制的权责关系体系中任务下沉与权力上行造成了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体系的模糊化上级政府的发包式委派与任务部署暗含着向下赋权的弹性空间在以既定目标为导向的行为框架中权力的流动保有一定的留白空间于是基层政府获得了更多的非正式性权威和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实际资源与目标需求之间不匹配时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上下分治委派模式无法保证某一任务的完成时就需要通过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关系网络中的权力磋商和各种非正式行为来弥补这种非正式互动行为中潜藏了触碰微腐败风险的可能同时在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权力虽小但可调动支配的资源量巨大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可以凭借其在基层经济和社会中的影响力编织权力膨胀庇护附庸关系网基层政府小微权力涉及最后一公里的方方面面基层官员又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其在基层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变通与共谋行为致使权力被大量地自由裁量和臆定封闭冗长的监督链条和巨大的监督成本再加上高昂的官位获取成本以及行政分权带来的巨大寻租空间均为滋生并维持一个赢利型的地方官员利益共同体提供了温床

外部原因政社协同羸弱

在研究微腐败现象时系统论的观点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开放的且与环境发生着影响基层政府作为一个系统其行政行为离不开基层社会这个场域既然基层社会是基层政府的最直接与最全面的行政环境那基层环境就会与基层政府系统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基层环境中暴露的种种问题也就会对基层政府微腐败产生不可回避的影响

一是充斥圈子文化的差序格局生态在基层政府社会的差序格局中中心是基层政府权力使用主体中心圈是以宗族血缘为纽带的地方法团其次便是工作生活中交往甚密的朋友圈再往外层则是通过亲戚朋友关系建立的次级交往圈最外层便是陌生人圈在这个差序格局中人与人的熟悉密切及信任程度随着圈子波纹的向外递推而递减基层横向的复杂人际关系加大了高权力距离文化下民众对于腐败现象的容忍程度在农村基层民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人情往来是除了家族纽带以外攫取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在城市中也同样如此社区干部和街道办事处人员手握一定的与人民群众休戚相关的资源面对复杂的基层生态群众大都想和基层干部搞好关系如果做出对基层工作人员不利的行为可能就会受到排斥获取不到竞争性甚至本来可以得到的资源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无论政府还是民众都对微腐败抱有强烈的憎恨心理认为其是一种通过非正当手段攫取非法所得的行为但与此同时群众对基层干部在行政过程中的微腐败行为大都习以为常进而也从愤恨基本上变成对于有机会通过不光彩手段营私之徒的羡慕在熟人社会的人际往来中基层干部的人治欲望大于法治的要求无论是提供公共服务还是帮群众解决具体问题群众都可能不会放过任何拉拢基层干部的机会由此便逆向形成了资源供求的微腐败利益关系为维系这种资源供求关系很多基层干部会为了一己私利最终走向贪腐之路差序格局下的基层生态加大了腐败分子利用手中小微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和空间从而使基层政府微腐败蔓延扩散

二是基层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弱势被动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弱势被动首先体现在其反腐败能力的孱弱性上由于自身的局限社会公众对于公权力行使行政过程腐败治理公共事务等相关知识大多存在不足由此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基层政府已通过推行政务公开设置举报信箱或举报热线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但公众由于自身资源和能力有限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无法以平等的身份和地位投身腐败治理当然基层政府微腐败的一大特点就是隐蔽性强公众对其缺乏辨识能力于是造成监督参与度的不足这样就增加了基层社会对于微腐败的容忍度扩大了微腐败的膨胀空间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弱势被动还体现在公众反腐败参与的离散性上基层公众的构成复杂多样微腐败治理上难以寻求到共同的利益基础难以形成共同的参与动力在现实情境中社会监督大多囿于政协监督人大监督群团监督等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监督系统中无法最大程度地释放群众监督的活力和自主性正式制度安排下的监督行为也难以培育真正的公众参与力量

基层政府微腐败的治理困境

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基层政府位于我国行政体系的末端虽在形式上是单独一级政府但其纵向受到科层制上级政府的牵引横向也呈现出多部门的目标或利益差异而基层政府的制度规则之间以及正式制度与地方习惯之间也存在矛盾冲突或衔接不畅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纪检监察与地方发展的目标差异

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困境首先体现为横向上基层纪委作为腐败治理的业务部门治理基层政府微腐败的工作要求与基层党委和政府对于促进地方发展的保护性治理之间的矛盾基层党委和政府的功能是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两者的关系上呈现的是基层党委负责基层政府具体落实两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即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发展绩效指标以考核目标作为工作导向开展治理而在此过程中面对各地不同的资源禀赋需以非正式制度行为抢夺有限资源来获取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而非正式制度安排下的行政行为孕育着微腐败的隐患可以说在基层党政府的目标意识中发展优于腐败治理基层纪委虽在基层党委领导下监督地方行政承担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能但在现实情境中地方一盘棋的考核方案会迫使基层纪委加入基层党政目标考核共同体”,以至于追求考核排名优先于腐败治理同时基层纪委在科层制中接受双重领导即既受到基层党委的领导还受到上级区纪委监委的直接指导而区纪委监委的主要任务是在所辖区域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所以说基层纪委是受到横纵两个方向的双重领导而双重领导机构在功能和目标以及价值追求上的差异直接造成了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主要业务部门注意力分散因尴尬的处境而无法有效地开展微腐败治理工作

职责同构下行政发包的刚性压力

职责同构可以说是中国科层制体系纵向最基本和最常见的职责配备方式在我国的五级政府体系之中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职能职责目标追求和机构设置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在政府机构设置上表现出明显的上下对口左右对齐特征在纵向条条型的行政权力模式下上级部门往往可以凭借等级优势根据自身意愿自由地划分不管”,而具体事务和难点工作大都通过下行的方式传递给基层政府上下一般粗的职责配置下上级政府在工作中往往通过行政发包层层加码通过发文传递压力而基层政府则只能执行和完成目标任务每个层级的政府包括其职能部门都把具体事务通过发包的方式委派给下级上下分治的治理逻辑层层下拨最后到基层政府就只剩下刻板处理事务的权力就刚性制度而言对于处理事务的裁量空间留下得很少基层压力无法化解时就会把各项任务以不完全外包的方式下达给村社区这些群众自治组织尽管村社区理应在工作权限中保持与行政的制度性距离不完全发包模式及财政关系的设定迫使村社区必须承担大量的行政性事务为此政府得以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的直接移植在基层社会中再建类行政化的命令模式和评价体系将村社区干部控制在诸种程序的行为框架之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不具备处理复杂行政事务的能力和权力那就只能通过人为的权力隐形膨胀的方式达到完成上级发包任务的目的而权力的隐形膨胀最终会加速基层政府微腐败的泛滥当基层社会的潜规则权力横行后,“微腐败自然也会更加猖獗

制度设计上规则的矛盾冲突

由于基层纷繁复杂的规则秩序与政治生态制度失灵和虚空造成的碎片化现象随处可见这也造成了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的一大困境这一困境主要表现在内外两个层面首先是政府内部问责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的矛盾在基层政府的治理行为中问责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张力。⑪容错纠错从本源上是对既有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规则的一种突破和创新而问责则是对行政行为理应承担责任进行的秩序巩固当创新行为与秩序巩固之间产生分歧时便凸显出规则的矛盾冲突所造成的治理碎片化困境当基层治理者面对微腐败隐蔽性新问题需要进行治理的创新和改革时不得不面临的抉择其实容错纠错机制是对行政行为的正向激励而问责机制则是对行政行为的负向激励在基层容错纠错代表的是对基层人员打破秩序的一种宽容更多的是对基层人员行为的激励与褒奖而问责代表的是对基层人员行为违法违规的一种责任承担是一种惩戒性治理当两者作为激励或者惩戒工具时基层监督者很难把握其中的张力作出正确的抉择于是就给基层政府以变相创新为名义的微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生存的空间其次是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规则的矛盾基层政府是与社会和群众接触最多的一级政府这一特质也决定了其除了存在于传统行政环境之中还将暴露于基层社会环境之中基层治理必须尊重并认同基层非正式制度的合理性非正式制度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盲区和制度效能的不足这就意味着需要承认和尊重两套截然不同的规则安排政府正式制度带有强制性体现的是从上而下对上级意志的遵从贯彻和执行而基层规则则是一个地方的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达成的默契强制性制度与自发性规则相遇必然要相互妥协这样才能顺利开展政社之间的良性互动而现实情境下则更多的是在规则制度的碰撞中形成了圈子文化潜规则治理现代化的担忧主要在于国家力量对社会的全面渗透弱社会力量被强政府进一步挤压12○在政社双方的互相影响下撕裂性的基层规则造成了更多的权力内卷化倾向于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产生的隔阂与矛盾越来越多在制度空间的碰撞中产生的权力缝隙孕育着微腐败的潜在危险

基层政府微腐败的整体性治理策略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试图打破传统科层制的出发点不同其理论要义还是建立在科层制的基础之上作为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弊端的一种理性修正整体性治理强调以公民实际需求为治理导向以互动协同取代局部竞争对层级部门与功能进行协调和整合从而使治理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针对我国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的碎片化困境整体性治理无疑是一种治理方案的理性选择基于此我们可以从我国基层政府的实际出发通过主体协同权责匹配政社互动等三个方面来探索基层政府微腐败的整体性治理路径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打造系统内部多元主体联动和协同的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格局主要涉及横纵两个方向横向层面要紧紧围绕一岗双责”,协同好基层党基层纪委与基层政府的职责目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要确认以基层党委为领导力量的联动性工作主轴”。基层党委作为基层治理的领导主体要强化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通过组织内部的监督和纪法的贯彻实施遏制微腐败的苗头要通过党委牵头抓总微腐败治理的要求和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社会的各领域通过党风廉政建设激活和调动基层社会的反腐败资源其次基层纪委要在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的战场上发挥主力军和急先锋作用作为党的监督执纪机构基层纪委要通过专业的手段和科学的方法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对基层政府及村社区两委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对四种形态的熟练运用切断微腐败的源头微腐败扼杀于萌芽状态再次基层政府作为微腐败治理的主体之一要协调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廉洁从政的关系摒弃唯GDP的政绩考核导向要配合基层纪委的日常监督及腐败惩戒工作不可为追求短期政绩而包庇权力微腐败”。要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渠道通过构建全透明的政务公开体系使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杜绝一切隐匿小微权力寻租的庇护空间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制度履行职责重要工作要通过党委集体决议方可执行极力压缩小微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要加强党政的互动与合作确保地方一把手代表集体意志而非个人利益进行决策

纵向层面必须引导基层社会形成廉政共同体要在确定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基础上加强对小微权力的全面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范畴监督的重点在于对其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而监督下沉到村社区则要更多地通过指导与柔性监督进一步填补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的空缺基层纪委可以通过在村社区增设纪检委员来实现监督网络的下沉与全覆盖这样也可以适度回避行政监督向社会自治领域的过度延伸鉴于村社区干部介于非官之间的特殊地位应在村社区)“两委去行政化的过程中通过群众监督与政府指导来实现民与官的双重监督形成上下互动的制度合力除此以外在减少基层行政负担的同时基层政府必须加强和引导基层自治组织的发育与健全通过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能力的提升唤醒村社区干部的监督制约意识通过村社区干部自治能力的提升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从而形成基层廉政共同体

权责匹配精准治理

基层权责清单制度是规制基层政府内部微权力”,实现权责精准匹配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权责清单制度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通过完整的权责清单制度可以进一步廓清基层政府公权力的边界进一步减少行政发包带来的权责不匹配现象更好地确认权力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实施权责清单制度也有助于重塑基层政府的内部权力结构更加精细化地分辨横向与纵向的权责关系以调整和压缩基层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行层面可根据各地的现实在上级文件精神与相关制度框架内细化权责清单使基层政府粗放的权力行使过程转变成有据可循有规可依的精细化治理过程在基层治理中杜绝因规则不明而造成的微腐败”。此外在权责清单的设置中也要融入反馈机制根据形势及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权责清单使之匹配新的权责关系

问责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的合理运用和有效衔接是明晰基层政府权责关系实现基层政府微腐败整体性治理的有效补充化解问责与容错纠错之间的内在张力构建其结构和尺度的均衡使两者之间达成有效的衔接尤为重要在对待微腐败治理价值尺度的把握上不应把两种机制对立或割裂看待而是要挖掘其在主体责任方面的一致性具体而言在对待微腐败问题时问责与容错纠错在制度建设上要保持统一在制度执行上要保持一致而不能因人而异也不能因为考核指标的差异而随意偏向被问责或者容错的对象当然问责与容错纠错之间价值尺度的一致并不是两者简单机械的相容而是在不停的调试和重塑中达成的动态平衡是一种系统化的责任体系的全过程审视问责与容错纠错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精准性和专业性是化解两者之间内在张力实现两者有效衔接的核心要件从程序和制度的双重视角审视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重要的是要理清两者的适用情形和衔接边界要通过法治化的手段规范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的合理运用提升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效能换言之基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诸多政策法规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情形集中于行为创新”,其后果不能是违规违法也要排除行为者主观上的过失这样在容错纠错的界定上也就排除了主观上责任意识不足或者目的不纯而造成的基层政府微腐败行为

政社互动合作治理

基层治理包含政府与社会的双向嵌入以达到社会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认同同时也实现对政府行为和权力的监督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必须形成良性的互动才能提升治理效能规避微腐败风险首先基层政府要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松绑”,停止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再发包”,在减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政负担的同时进一步激发其自治功能给予基层社会更大的自治空间但在实然层面基层社会公民意识淡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参与主动性不高所以必须激发基层群众的公民意识营造出广大基层群众可以持续主动参与基层监督和基层治理的氛围培养基层群众的参与意识推动基层群众从血缘人转变为社会人同样对于基层政府而言要集中精力把群众参与的热情和行动有效地与微腐败治理相结合即把基层公民与群众自治组织参与监督有序地纳入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的过程之中要挖掘基层群众的监督力量更好地发挥基层群众的监督作用完善基层社会的舆论监督系统同时要通过基层党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使基层党员在组织活动中学习微腐败治理相关知识从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影响更多的身边人了解微腐败的危害性要通过定期开展群众评议等基层参与方式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更接地气地为人民谋福利要通过向人民群众公示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方式等内容畅通基层信息沟通渠道使基层政府权责公开化透明化科学化合理化从而避免陷入信息孤岛造成的小微权力寻租要以政群联席会的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和群众批评并记录收集群众提出的意见做好跟踪记录和后续整改形成政社互动互联的良好基层政治生态在政社互动合作治理微腐败的目标下要致力于构建一套从处入手实名举报专责监督专人跟进全程反馈的正向微腐败监督激励制度推动基层政府微腐败治理的社会参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基层政府微腐败的治理从差序格局内部破解监督难题和切断基层政府微腐败利益链条

为方便编辑,文中图表、注释与参考文献省略
文献来源:金太军,金祖睿.基层政府“微腐败”及其整体性治理[J].江汉论坛,2022,No.534(12):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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