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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监督视野下 推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逻辑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3-03-02     来源:     作者:付翠莲

摘要: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明晰了政商交往的边界与尺度。研究发现,通过政商交往清单指引、规范监督制约机制、搭建政商交往平台,政企双向发力,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政商关系得到显著净化。公权力监督视野下要厘清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内在机理和逻辑,明确“政”“商”两个层面的主体责任,规范公权力的运行程序,完善公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培育企业家精神,强化廉洁从业的企业内控机制,是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的防腐机制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权力监督;亲清政商关系;清廉民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正文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一)问题提出    
政商关系自古便是一个相对敏感、复杂的议题,其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治家与企业家三大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高压反腐的制度变迁,建立在制度化、法治化基础上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逐步形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非公经济领域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1]。公权力监督和亲清政商关系构建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对于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起到关键作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反过来又促进了对公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制约,净化了政商关系的氛围。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带动科技创新、扩大群众就业、增加政府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日益提高;另一方面,财政分权下的体制转轨,使得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并滋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被扭曲,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究其原因就是,“有些部门和地方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认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应该有的政策偏差”[2],导致政商交往出现诸多“负面现象”,如在涉企服务中存在故意刁难、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现象;对民营企业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把政策优惠当成熟人的“福利”“红包”,或以政策、纪律为借口将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拒之门外等[3]。针对上述政商交往过程中的“乱象”,早在2015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能搞成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也不能搞成西方国家大财团和政界之间的那种关系,更不能搞成吃吃喝喝、酒肉朋友的那种关系。”[4]2016年3月,习近平在全国政协联组会上第一次用“亲”和“清”两个字精辟概括并系统阐述了新型政商关系,其内在要求就是既“亲”又“清”,而非只“亲”不“清”或只“清”不“亲”。具体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对执掌公权力的领导干部而言,要做到“亲”上加“清”,即当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难题时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主动帮助其解决难题、实现健康发展,引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并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营企业家在交往中保持清白、纯洁的关系;二是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要做到“亲”而又“清”,既要积极主动与党政部门沟通交流,又要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与传统政商关系的非正式、不平等、人格化等特征相比较,新型政商关系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具有独立、平等、合作、互补和非人格化等特征[5]。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涉企政策制定要多听企业家意见和建议”[6],这是对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亲”的内在要求,拉近了政企之间的空间和心理距离,但也要划清政企之间“清”的界限。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仅是政商关系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扭转传统政商关系畸形扭曲的发展势头,促使政商间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步入正轨,这对于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把握好政商之间交往的“度”,使政商关系不越界、不疏远,离不开对公权力的监督。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为生产、分配和消费公共物品和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有序发展而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其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谋求公共福利[7]。公权力监督即“侧重于对执掌权力的主体在动态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全方位监督”[8]。对公权力监督本质上是对执掌公共权力的主体进行监督,尤其要重视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国家监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守土有责,致力于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强调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9],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着力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各地根据自身实际走出了各具特色的廉政建设道路。新征程上,如何把握政商关系的内在规律性、厘清政商交往边界,以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打交道的公私界限,把握“亲”的程度、“清”的尺度?剖析政企互动的作用机理,通过何种途径强化公权力监督?如何廓清政企边界、优化政商交往的实践路径?本文以温州“清廉民企”建设为例,解析通过强化公权力监督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机理,着力消除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空白与盲区,以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内运行。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从人性的角度阐明了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性。霍布斯基于“人性本恶”的认识指出,人们为了自我保全,构建出拥有不受制约的最高权力和绝对权威的“利维坦”,即“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10],这样就通过订立契约构建出一个君主制国家。阿克顿在《自由与权力》一书中提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1],意指失去制衡的“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倾向于残暴、腐败和不义,势必影响公民的正当权利,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洛克提出有限政府理论,认为如果缺少对政府权力的外在约束,容易走向两个极端:或权力过度集中导致腐败并逐渐走向专制政府,或放任无为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乃至政府失灵。在洛克看来,“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12]。因而,他主张通过建立由严格法律约束的有限政府以遏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休谟在论证为何要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13]。不论是霍布斯的“人性原则”,还是休谟的“无赖假定”,西方哲学家都在“人性恶”和“权力恶”双重恶的理性人假设基础上,主张有必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规范。    
自习近平首次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以来,国内学界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对其内涵和构建方式进行了广泛讨论,相关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党建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发挥的重要作用。隗斌贤认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生态效应”的内在要素和基础性动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必须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发挥非公党建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中的独特作用[14]。叶青认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坚持以党建促“亲”“清”落到实处[15]。二是在政商关系发展背景、演化过程及对公权力约束方面,研究者多从“权力”与“资本”、“政府”与“企业”的宏观角度,提出要将厘清权力边界、大力反腐和深化体制改革相结合。储建国认为,要将过去模糊的政商行为清晰化,同时要建立“利益诱导机制”以调动官员和商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建立“责任共担机制”以保证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6]。虞崇胜等认为,政商关系先后经历了前资本主义社会权力神化、资本主义社会权力道德化和社会主义社会权力客观化三个阶段,公共权力与私有资本之间既存在博弈亦须受到相互制约[17]。唐亚林在批判“勾肩搭背”的官商关系的同时,主张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要保持与辖区内代表性企业和企业家代表人士的定点定期联系[18]。三是在亲清政商关系视域下清廉民企建设成效研究方面,相关研究认为,推进清廉企业建设工程,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非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要从加强廉洁从业的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和健全民营企业预防腐败的外部监督机制双向发力[19]。目前,关于清廉民企的研究主要关注政企关系及民企内部合规建设等问题,且相关理论成果也较为缺乏。    
综上,学界关于亲清政商关系及清廉民企建设的已有研究主要侧重于如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而对于民企内部合规建设、各地清廉民企建设的研究则存在经验总结较多、理论建构不足,泛化研究居多、体系建构不足等情况。    
二、公权力监督视野下推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逻辑    
政商关系是“政”与“商”在履行职能和工作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作用关系,其本质是双方的地位关系。在“官本位”社会里,社会的本质是“人治”,“商”永远摆脱不了对于官场的从属性及依附性;而在“商本位”社会,法治下纯粹的依附官场关系会走向市场,并在市场中逐渐成熟和独立。强化公权力的监督、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有机契合的关系。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净化政治生态,有助于在法治政府框架下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助于破解传统政商关系的难题,使政、商双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格局下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灵活地调整各自定位,既需要强化制度保障,也要求政商双方的自觉。    
(一)强化公权力监督,厘清个人私利与涉企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哲学意义上,政商关系是一对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这一矛盾体现为“政”“商”两个面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制度之下,毫无疑问,“政”是这对矛盾关系中的主要方面,“商”则属于次要方面,在两者相互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政”发挥着主导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科学地把握“政”,强化公权力监督,不仅能够推动“商”实现更好发展,而且有助于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对公权力监督是确保构建良好的亲清政商关系的关键举措,公权力监督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进度和最终成效。首先,强化公权力监督,明确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划定公权力行使的高压线,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公权力对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肆意干扰。其次,强化公权力监督,既明确了公权力“不可为”的范围,也明确了公权力应该也必须作为的边界,让公权力可以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并为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提供必要支持。最后,强化公权力监督,不仅要实现政商关系的“清”,还要实现政商关系的“亲”;不仅要关注自身的监督,还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强化清廉建设和内部监督,这将有助于厘清个人私利与涉企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加快清廉民企建设进程。    
(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减少公权力寻租的机会    
强化公权力监督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虽然是两个议题,但某种程度上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质是研究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人士间如何建立恰当、合适的关系,是探讨公权力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博弈问题。首先,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助于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0]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内在要求是实现公权力从“绝对”向“相对”的转变,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在“刚性”的制度笼子里运行,通过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的目标。其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可以减少公权力寻租的机会。影响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一大难题就是“亲而不清”,“政”“商”之间存在一些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关系,公权力往往会主动寻租。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进一步明晰了政商交往的界限和禁区、红线和底线,打破各种类型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从制度层面细化了政商交往规范,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公权力寻租。最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充分发挥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厘清政商交往“亲”的程度、“清”的尺度入手,制定出台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以及查处震慑,充分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的作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进一步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促使领导干部主动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三)厘清“公权”与“私产”之间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党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多次强调重视、保护和发展民营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赋予民营经济制度构建中的新功能,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提出要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从学理上看“公权”和“私产”之间的关系,对“公权”要“设定、规范、制约”,对私产要“公开、高效、清廉”。公权就是指公共权力,由各级政府部门来行使。而私产指的就是私有财产,私人使用、转让这些财产时由公权提供保障。政府拥有配置资源的权力是公权和私产结合的前提条件[21]。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约束“公权”不能私用,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保障“私产”不能公用,可以通过激励的方式使“私产”以合法途径转化为社会资产而成为内生的生产要素。同时,约束“公权”不能私用,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可以利用公权力剥夺和赎买“私产”。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运用公权力任意处置私产的现象,这使部分民企生存环境变得更加艰难,面对行业准入、产业政策、资源配置、财政扶持、金融支持、亏损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与国企的不平等对待,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打擦边球或行贿的方式求生存。在经营过程中,一旦民企发生不规范或轻微违法行为,有的地方政府就会据此强行介入民企经营、插手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甚至任意处置民企财产;有的地方政府则采取强行接管和托管的方式,趁机假以罪名对民企私产进行剥夺。由此可见,厘清“公权”和“私产”之间的关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发展的能力,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能够使民营企业家获得安全感并对未来有明确稳定的预期,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真正落地。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视域下温州清廉民企建设的地方实践                
2018年出台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提出推进清廉企业建设工程,同年,浙江省工商联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清廉民营企业建设的实施意见》。自此,“清廉民企”开始频繁出现在官方话语中,并以浙江为试点在全国各地推行。清廉民企的地方实践,核心就是构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亲清政商关系实践平台。从2018年成功获批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以来,温州纪检监察机关以清廉民企建设为抓手,通过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制约,全面推进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堵点痛点,取得了突破性、阶段性的重要成果,为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一)厘清干部职责界限,强化公权力监督    
明确干部职责边界是监督约束公权力的关键。只有明确干部职责范围和边界,才能使受到制约的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从“绝对权力”转变为“相对权力”,才可以有效地避免腐败。温州一方面加大对“政”的自我监督力度,通过“三清单一承诺”制度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可为、不可为、必须为”的范围与界限,明确干部的具体职责,组织全市3.5万余名公职人员书面签订《反对“挈篮子”承诺书》,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另一方面,温州建立了“两个健康”政企恳谈机制,开展“万企评部门”行动,努力探索“商”对“政”的监督途径。通过定期邀请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民企代表、商会代表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商对策,建立政企恳谈机制,商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营商环境、要素支撑、政策落实等共性问题,要求县、市、区政府组织民营经济人士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两个健康”政企恳谈机制和“万企评部门”行动,畅通了政府与企业家的常态化沟通渠道,有效实现了对公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    
(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营造干净干事氛围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6月,温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针对市管干部开展了“两违”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包括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持续整治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通过专项整治抽查核查重点单位、梳理起底问题线索、挂牌督办突出问题、深化以案促改等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改进作风,划出政商“红线”,坚决纠正政商交往“不清”问题。通过严肃整治损害政商关系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政商交往行为,督促党员干部在政商交往中守住原则底线,在全社会营造了风清气正、干净干事创业的氛围。    
(三)明确民企主体责任,打造亲清政商关系样本    
围绕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目标,温州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清廉民企建设过程中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规则、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到民营企业发展中,清廉民企建设正成为众多民营企业的自觉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党和政府发挥了应有的指导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新时代浙商精神,促使政商之间形成规则明、关系清、行为廉、风气正的健康关系。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下,不少民营企业积极作为,清廉民企建设成效显著,正泰、森马、奥康、红蜻蜓等22家企业被确定为清廉民企示范点[22]。截至2022年9月,温州全市设立32个“亲清直通车”联络站和12889个营商环境效能监测点,55家民企成立纪委,精心打造正泰集团等22家清廉民企示范点[23]。这些试点民企突出示范引领,着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引领民营企业形成清廉风尚,助推温州形成风清气正、和谐公平的民营经济“清廉生态圈”,为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打造了企业清廉样本。    
(四)建立沟通渠道,搭建亲清政商关系交流平台    
亲清政商关系中的“亲”强调领导干部要有所作为,要真心服务企业、履职尽责,企业家也要与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为了加强政商之间的沟通交流,温州设立了全国首个“温州民营企业家节”,成立“清廉民企建设联盟”,设立“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中心”,通过“政企圆桌会议”等平台保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的制定,搭建“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设立“企业维权接待日”,实现企业维权“最多跑一次”。通过举办“亲清政商学堂”、亲清政商“云学堂”“创二代”挂职锻炼等形式,让企业家和党政干部“同在屋檐下、亲清共成长”,在涉企政策制定、企业难题解决、企业权益维护、企业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搭建起政商关系的交流平台。近年来,受疫情影响,温州有不少民营企业难以正常复工复产,出现资金链断裂困境,一些民企更是处于破产边缘。聚焦民营企业面临的痛点难点,温州实施“融资畅通工程”,首创“小微企业资产授托”新模式,推出“无还本续贷”等政策措施。通过一系列有所作为的“亲”,领导干部真心服务企业,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了大量急难愁盼问题,并助力许多企业东山再起,从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综上,温州通过强化对公权力监督推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成效显著。《浙江日报》发布的浙江省新型政商关系“亲清指数”(2020)对全省11个城市的政商关系进行全面评价,温州政商关系中“亲清指数”为83.5;“亲近指数”为81.5,居全省第二;“清白指数”为85.5[24]。温州正成为我国民营企业清廉建设的高水平示范区,成为彰显清廉浙江乃至清廉中国“重要窗口”责任担当的主阵地。    
四、公权力监督视野下推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对策                
整体来看,当前我国政商关系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亲而不清”“清而不亲”“不清不亲”的问题;个别民企对清廉民企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从而导致廉洁文化氛围不浓、清廉民企示范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不明显;政企囿于“清廉民企”的政策性指导,而缺乏配套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许多政府服务仍是“管”有余而“服”不足,清廉民企建设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仍有待突破。“清廉民企”建设作为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撑,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温州清廉民企建设经验,在强化公权力监督、改善制度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推动清廉民企建设制度化、常态化,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持久动力,这也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方面。亲清政商关系的实质在于政企双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明确各自的行为边界,灵活地调整各自的定位,这既需要制度的保障,也需要政企双方主体的自觉。要发挥好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主体责任,在国家保障法治、政府追求善治、企业完善规制等方面持续发力。    
(一)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    
1.明确权责,规范公权力的运行程序    
对公权力的监督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实现从“绝对权力”向“相对权力”的转变,明确权责范围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关键。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过程中,明确公权力“可为”“不可为”“必为”的界限,让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法治要求确保“程序正义”[25],因而,公权力的运行程序要科学规范,尤其是在涉及资源配置和项目审批时,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创新机制,完善公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离不开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亲”“清”政商关系表面上看是政府与企业、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指向了政商关系的两个层面,即伦理与法律制度。“亲”在中国语境中不仅是态度,还具有伦理层面的意义。政府及其官员为企业服务本是责任与义务,是非人格化的,但在非正常的政商关系和特定的文化体制下,亲有所亲也必有所疏,背后是权钱交易,至少会因人情、面子不同而不同。“清”则事关法律制度层面。“清”指的是遵纪守法、按章办事,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惩处。法治政府的构建需要完善公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建构适合中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以此作为新时期健康政商关系的制度保障。    
3.加强沟通,搭建政商交往平台    
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亲”强调要“有所作为”,即秉持亲商、安商、富商理念,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搭建领导干部与企业、企业家接触交往的平台;“清”强调“有所不为”,即领导干部要清正廉洁,企业家要诚信守法,两者关系要保持“清”。可见,没有“亲”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清”。通过政企正常的沟通渠道,以“亲”的行为,可以更好地实现“清”,进而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如,温州推出“政企圆桌会议”、设立“企业维权接待日”、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创办温州“民营经济学院”、组建民营企业家“新时代讲习团”、举办“亲清政商学堂”培训班以及线上的亲清政商“云学堂”等“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政商沟通渠道,使政商关系逐渐朝着平等、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主体责任    
1.积极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精神是指一种能力或过程,以创新精神为核心,具有勇于创造的素质[26]和实现“创造性破坏”[27]的能力,也即企业家创造新企业、改变传统生产方式进而打破既有的市场平衡的能力。企业家精神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家的健康成长。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首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即“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同时提出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企业家应当主动肩负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具备底线意识,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做到义利兼顾,与社会其他阶层达成共识,携手共建信用社会。    
2.完善企业廉洁风险防范制度    
从企业社会信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三级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入手,在组织保障、制度完善、法纪教育等方面,引导民企将清廉建设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首先,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权力监督约束制度。加强对决策运行和重点环节、重点部门权力的监督。围绕企业人、财、物等重要事项和产、供、销等重要环节,制定涵盖物资采购、进货检验等环节的廉洁管理制度,帮助民营企业排查管理漏洞,有效减少企业失信腐政行为的发生。其次,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腐败行为惩戒警示制度。加强对侵犯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监督惩治,坚持对企业腐败行为“零容忍”。最后,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广大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和企业员工廉洁从业;综合协调推进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加强廉洁从业的企业内控机制建设    
加强反腐内控机制建设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但同时也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推动和职能部门的参与。首先,强化党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坚持“党政引领、企业主建”理念,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工商联等部门在清廉民企建设中的导向引领作用,填补民营企业纪检组织存在的“空白点”。其次,强化廉洁从业的企业内控机制。亲清政商关系构建需要民营企业“唱主角”,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抓住廉洁从业企业内部管控机制建设这个核心,围绕企业人、财、物等重要事项和产、供、销等重点风险环节,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民营企业排查管理漏洞和廉洁风险,协助民营企业架构起一整套全覆盖、全链条的防范内控制度机制。最后,强化督查考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企业自身必须建立合理的制度规则,需要强化企业内部督查考评,确立企业法人地位并保持与领导干部之间的合法化、规范化往来,最终形成“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的防腐机制。    
五、结论                

政商“亲”则两利,“清”则双安。推动政商关系从盘根错节走向亲近清白、从政企合谋走向政企合作,关键在于完善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以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为重点,加强对政商交往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制约,帮助民营企业加强制度建设与日常管理,是有效防控民企腐败风险、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关键。当前,政商关系在制度层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机械性,在原有制度基础上仍需细化政商交往的红线和底线。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从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入手,划出纪法红线和政策底线,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厘定“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动态报告、接到请托事项登记报告等制度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损害亲清政商关系行为的惩处力度,坚持高压震慑,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围猎”贿赂行为惩戒机制,在公权力和私人利益之间筑建起一道“防火墙”,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方便编辑,文中图表、注释与参考文献省略

文献来源: 付翠莲.公权力监督视野下推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逻辑与对策[J].地方治理研究,2023,No.97(01):2-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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