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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相关问题”权威答疑
发布时间:2023-04-05     来源:     作者:《监察官法》
“监察官相关问题”权威答疑

1.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是否包括所属事业单位?
答: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是监察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根据分工和安排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监察职责。将各级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纳入监察官范围,既可以通过法律保障其依法履职,也为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含义,按照规定,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此处的监委机关是指纪委监委机关,具体范围应当按照各级纪委监委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规定)予以界定,不包括所属事业单位。
2.纪委常委不兼任监委委员是否纳入监察官范围?
答:设定监察官范围,必须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体现监察工作特点,有利于监察工作开展。在此原则下,首先要考虑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其中监督是基本职责。监察机关通过廉政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处分,进行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这些工作都是在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地方纪委监委中不兼任监委委员的纪委常委,同样肩负着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并从事相应监察工作,这些人员应当依照《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纳入监察官范围。
3.设立监察官等级后,是否适用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答:设置监察官等级后,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也就是沿用现有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并不因监察官等级制度而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晋升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审批程序上,一般与职务职级一并讨论决定或者审批。对于职务职级未发生变化,按照规定按期晋升的,《监察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明确了严格的工作和审批程序。
4.确定监察官等级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答:《监察管法》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等级、衔级划分和称谓的规定,明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监察官等级制度设计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为基本依据,二者之间有着明确的对应衔接关系。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不仅包括公务员职务职级,还包括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本法正式施行后,监察官将同时适用公务员职务职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和监察官等级。
5.监察官等级与公务员职务职级(事业单位岗位等级)是怎么对应的?
答:为落实《监察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联合制定了《监察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经报党中央批准,于2021年12月30日正式印发,2022年1月1日起与《监察官法》同步施行。该办法对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监察官等级与监察官担任职务职级的对应关系,《监察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遵循现有干部管理序列,将二者总体对应,规定一定级别以上实行一个职务职级对应一个监察官等级,并向基层适当倾斜,实行一定级别以下一个职务职级对应两个或者三个监察官等级。鉴于监察官队伍中还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察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明确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与监察官等级的对应关系。
比如,四级主任科员对应四级至二级监察官,担任四级主任科员不满规定年限的,应当确定为四级监察官;担任四级主任科员已满规定年限,且考核结果等符合要求的,可以确定为三级或者二级监察官。
来源: 中央纪委法规室有关同志撰写的《监察官法》解读及释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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