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视域下的党纪教育
李 辉,唐林焕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摘 要:马克思的政治学是通过“原则政治”这一概念与党和纪律教育活动发生联系的,即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其纪律教育活动秉持着马克思的政治学理论提供的两大原则:一是从实践唯物主义出发解决现实的人的异化问题;二是从国家-社会关系出发,弥合国家普遍性和个体私人性的矛盾。从马克思的政治学的两大核心命题———实践与异化出发来看,党的纪律建设和纪律教育在根本上是一种指向共产主义的观念实践和政治实践,源于现代化进程中,对作为现实的人的共产党员及其构成的共产党组织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本质上意欲通过组织化克服原子化,以公共性克服私人性,最终弥合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
关键词:党纪教育;马克思的政治学;纪律建设;原则政治
一、引 言
在2024年1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此次学习的主要契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但考虑到党纪教育作为政党治理的一种常规化活动,我们应当从学理上理解和把握这种政党的组织化行为,对其中所蕴含的政治学意蕴加以阐释。
学术界对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化教育活动,一般从两条路径加以阐释。第一是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理解党纪教育,这种研究取向倾向于从更为一般(或者说科学)的角度将中国共产党视作同人类社会的其他所有组织一样,共享若干组织行为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其中就包括对纪律性的要求,因此需要开展党纪教育。[3-8]第二是功能主义的进路,将党纪教育视为一种完善党的某种功能的活动,这种视角比较关注党纪教育所能产生的效用和结果,也就是功能的发挥问题。[9-13]比如,党纪教育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党的反腐败斗争,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等等。这种分析方式奉行一种功利主义的进路,即把党纪教育视作组织的理性选择,认为纪律形成的原因是由其能够产生的功能决定的,特别强调对党纪教育的效用分析。
上述两条路径可以说是从结构和功能的角度阐明了组织化教育活动的必要性,但结构-功能主义分析的问题在于其对政治价值的忽略。因此,这种解释路径虽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需要党纪教育,但无法回答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纪律?以及更为重要的,中国共产党需要通过党纪教育塑造一种什么样的纪律性?换言之,党纪学习教育不仅是由结构和功能所决定的,还取决于党的价值取向和政治原则。因此,本文将在结构功能分析之外,尝试从原则政治的分析路径出发来对党纪学习教育加以阐释。
作为一种马克思意义上的政治实践,中国共产党开展的纪律建设和纪律教育势必要实现某种特定类型的“纪律性”,这种纪律性是具备远景的、使命化的目标导向的。这一远景目标和使命导向就是共产主义;作为马克思为克服政治领域的异化而提出的总体解决方案,共产主义是一种实践唯物主义意义上的现实的运动,在根本上规定了共产党和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具体表现即是党的纪律。只有从这一马克思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出发,我们才能明确纪律建设和纪律教育克服现代化进程中私人性问题的鲜明价值取向,才能理解《条例》“总则”所说的“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2]2的深刻含义。因此,本文将从对党纪教育的功能主义分析转向一种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政治分析,从马克思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尝试对党纪学习教育进行一种新的学理阐释。
二、从功能主义到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
党纪教育理论审思的新框架
(一)功能主义政治与党纪教育
功能主义在社会科学中的流行始于20世纪中叶。根据吉登斯的总结,功能主义思想与以生物成长和进化比喻为基础的模型密切相关,认为生物学为社会学提供了一个近似模型,通常把有机体作为“系统”的指导模式,诉诸生物学概念库来阐释社会问题,可以追溯至孔德、涂尔干和帕森斯等社会学家。[14]
受人类学和社会学影响,功能主义在随后被引入政治学之中,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是这一工作的开创者。其主张在研究发展中地区的政治时用“政治体系”(politicalsystem)和 “功能”(functions)概念替代“国家”(state)和 “权力”(powers)概念,认为所有政治体系都由政治结构组成、行使相同且多样的功能,这些普遍的功能包括输入层面的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治沟通、录用和社会化,以及输出层面的法规制定、实施与裁决。[15]后来,其进一步从体系、过程和政策三个层次对政治体系发挥的功能进行了划分。[16]总而言之,这种观点的基本前提是:所有类型的社会、政治系统都必须发挥某种必要的功能。
功能主义政治的主要特点就是将政治现象置于社会结构框架中理解(因此也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聚焦于其对社会产生后果的成本与收益,当中找不到道德与伦理的位置。[17]60诚如亨廷顿所言,核心就在于其看待政体的方式,“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18]。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针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中,相较于从道德层面进行说教的传统观点,功能论者就主张从腐败实际发生的效果和功用上进行分析,强调腐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也会产生有益效应。[17]59功能主义分析的影响是长期的,其“许多逻辑至今在一些对于治理的思考之中依旧存在(尽管不易被察觉)”[19]。对党纪教育背景与方式的分析即是如此。
从总体上看,党纪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从反腐败斗争的大背景上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工作是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持续推进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期间,主要目标是“不敢腐”,用“治标”为“治本” 赢得时间。当前“不敢腐”的胜利成果已经得到巩固,反腐败战略转变为“三不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其中“不敢”是前提,“不能”是关键,“不想”是根本。接下来则要大力推进“不想腐”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在铲除腐败“土壤”上下功夫。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使严厉惩治(“不敢”)、规范权力(“不能”)、教育引导(“不想”)紧密结合、协调联动。”①[20]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进一步指出:“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1]
基于功能主义政治的理解,实践中的党纪教育或关注作为结构调整的条文修订,或聚焦于其效用发挥采取特定形式,具体表现为各地在开展党纪教育的过程中涌现出了不同的样态。有些地方从条文梳理入手,结合中央层面的解读对《条例》各种新旧版本进行逐条对比,比如数据分析方面,认为存在用词表达变化等技术性修改10条,实质性修改66条,增删条目各17条等;语气分析方面,如指出第四条党纪处分原则里的第一点,把“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中的“注重” 二字删除了,实际上加重了语气,不能只是“注重”,而是必须。②有些地方将党纪教育视为一种“普法教育”,不比较不同版本《条例》的内容差异,而是直接对最新版本进行解释,强调本次党纪教育不搞版本对比,不能停留于学习修订的内容,而要对全部内容系统掌握,原原本本、逐字逐条学习。有的则着重用于条文背后的法理阐释,认为《条例》文本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多不仅是“党言党语”,而是 “纪言纪语”。如对“四种形态”的定义,旧版本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现改为“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原因在于不能经常开展“约谈函询”,其大多适用于已经掌握涉案线索的情况。又如第十一条,原来是“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现改为“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因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党外组织没有规定,或不同的规定有不同处理方式的情形。最后,还有的注重在党纪教育中运用各种典型案例,特别是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这种教育和学习形式的特点就非常鲜活,贴近学习对象的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
(二)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与党纪教育
相较于聚焦效用而搁置价值的功能主义政治,原则政治为我们理解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另一条可能的进路。所谓“原则政治”,指的是在具体政治实践中,“原则”相较于“利益”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因此,原则政治不等于政治原则,不是简单地强调政治原则对政治实践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通过将原则放置在政治之前作为修饰词,这一术语强调了一种原则优先的政治哲学。与理性选择和功能主义相比,原则政治包含三点独特性:一是在政治原则下形成一套固定且明确的政策主张,二是这些政策主张的背后存在一套完整的理论和思想体系,三是这些政策主张在达成政策目标的过程中不轻易根据利益做实用主义的调整。在本文中,原则政治绝不仅仅是停留在形而上的哲学层面上,恰恰相反,这一术语更是对中国当前切实的政治实践的抽象概括。
布坎南等人明确提出了“原则政治”这一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其认为“政治必须被置于规范所界定的制约之中”[21]18。而回到具体的语境下,这种“原则政治”与其对现代民主政治本质的理解息息相关。在他们看来,现实中的多数主义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与分配,人们参加政治共同体的目的在于期望通过集体行为提高自身福利。[21]22-29,62-63正是建立在承认多数主义政治是以参与者行为利益最大化而构建的前提下,“原则政治”要求“所有政治行为在适用性上对政治社会内的所有成员都要有普遍性的宪法要求”[21]74。即是说,政治的恰当原则是一般化或普遍性,要求政治行为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具有歧视性。
从形式上看,这里的原则政治是一种韦伯所讲的价值理性导向的政治活动,政治行动取决于对某种包含在特定行为方式中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区别于纯粹功利主义的工具理性政治。[22]但从内涵上讲,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政治中,作为政治原则的价值取向本质上不是韦伯意义上的“命令”“要求”,或者类似于“天职观”的那种存在。[23]因为其来源不是神秘而先定的,也并非处于静止不变之中。在这个层面上,如同布坎南所明确批评的那样,这里讲的原则并非某种独立于社会成员认知之外、等待被发掘与理解的“真理判断性概念(truth judgement concept)”,但需要指出,我们同样也没有像他们那般从个体契约主义和市场交换的角度进行理解。[21]4-10,22-26
布坎南等人提出的原则政治指向个体的、形式上与程序上的平等,其前提是对原子化和私人性的承认乃至保护,而我们后面将详细论述,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政治正是对其前提的积极扬弃。马克思的政治学关于实践与异化的分析及其延伸讨论同样在承认“现实的人”这一点上认识到了包括党员在内的个体政治参与者的逐利性,但其给出的解决方案完全不同———从总体上看正是共产主义,具体来说则是以组织化与公共性来约束和克服共产党及其党员的原子化和私人性。因此,政治-集体抉择的公共性之所以不是一个神话,用布坎南的词汇表达,正在于其不是“假定”的,而是有原则约束和价值指引的。[21]78
接下来本文将以马克思的政治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阐述党纪学习教育所依赖的两条深层次的政治原则:一是从实践唯物主义出发,党纪教育针对的是政治领域中人的异化问题;二是从政党-国家—社会(私人)的关系出发,以政党来弥合国家(普遍性)与私人(特殊性)的深刻矛盾。
三、实践与异化:
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视域下党纪教育的核心命题
在马克思的早期作品中,实践与异化是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也构成了其政治学思想的基本命题。实践于马克思而言,大致相当于 “精神”在黑格尔体系中的地位,贯穿了其从哲学到政治经济学的全部研究。实践与异化都并非马克思首创的概念。黑格尔将实践理解为一种精神的自我活动,精神能动地在世界中实现自身,作为活动自身的精神就是实践。[24]24-25而马克思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是一种黑格尔精神的辩证转换。因此在他那里,实践首先起步于批判———对现存制度和内在于人的矛盾的正确理论分析,这种批判源于同时又能够证明人自身思维的现实和力量,这种对意识、精神性的强调是与黑格尔一脉相承的地方,但其最终要走向一种“革命的实践”,即对政治经济根源的批判与改造,这是马克思超越黑格尔之处。[24]43-44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对象化成为异化只有在特定的历史社会环境中才会发生。其将异化理解为一个政治经济学的社会范畴,与确定的政治经济制度相关,相比于异化的精神层面,其认为人的实践———生产劳动、生产的客观条件与关系才更为根本。[24]39-40
(一)现实的人:一个理论基点的重构
对人的认识是马克思全部思想,包括其政治学的理论基点。“马克思的思想发展之路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作为人本身的具体的人”[25]57。对林木盗窃法等的讨论,使其第一次关注到了具体的人的问题。而正是在费尔巴哈人本学的基础上,其认识到人是现实的、需要穿衣吃饭的,人自己就是他社会性的世界,本质上就是“政治的动物”,[25]64进而开启了对黑格尔体系的重构与超越。
费尔巴哈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的批评主要有两条:一是认为其片面理解了人类精神的本质而忽视了人的感性,二是只知自我意识着的“我”而忽略了主体间性。因此,其一方面强调精神被无意识地、出于自然本性地肉体所规定———感性的人,另一方面指出“我和你”的共在才是生活与思想的真正原则——— 人的主体间性。[25]153-161受费尔巴哈的影响,马克思意识到,唯物主义的、现实的人才应当成为分析的主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当成为理论的基本原则。由此,劳动不仅是一种精神的运动,更是一种肉体的活动,异化不仅是意识的对象性活动,更是实践的对象性活动。
但费尔巴哈设定的“人”是抽象的,这种抽象性不仅体现在用观念上的“类平等”来掩饰具体的人的不平等,且仅在感情范围内承认 “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还在于虽然其承认人是“感性对象”,但从未将历史的、现实的感性世界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的产物。因此,一旦当费尔巴哈所谓的“人”触及现实和历史时,他就不可避免地滑入了唯心主义。对此,马克思在其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1)费尔巴哈把感性不是看做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2)费尔巴哈假定了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3)他(指费尔巴哈)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③[26]135
马克思进一步认为,人是现实的,有生命的,可以经验观察的存在,这构成了全部人类历史的前提;而人类历史的第一个活动就是满足人的生命存在需要的物质生产活动,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26]147-158换言之,人在本性上就是一个行动、生产的动物———“本性上”仅仅指人是一个除非他生产———运用劳动力——— 以养活自己,否则就无法存活的动物;而人的生命本质的生产层面就是一种实践。[24]53
可以看出,实践的根本尺度是“活生生的世俗问题”,即关于经济生存的问题———只有这一问题才是“绝对”,因为对于赤裸裸的生活来说,只有它才是绝对必要的东西。[25]206而这种劳动生产实践发生在市民社会之中,决定了人的境况与特性,也构成了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
(二)现实的人的异化: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
在马克思那里,基于生存需要的劳动实践最终促成了分工的出现与发展,进而产生了两大重要后果。[26]163-164一是人的(劳动)“异化”———分工非自愿性导致生产活动成为异己的、压迫人的力量,固定化的劳动成为支配人意志和行为的社会力量,即生产力。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这种劳动异化表现为物对人的统治———劳动产品、劳动本身以及人同自身作为类存在物(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将导致人的主体性乃至实体性的消失,最后是类生活、类本质的丧失。[27]二是政治领域的异化。相比于异化在经济领域(“劳动异化”)和意识形态领域(“观念异化”)的表现,我们很少注意到其专门论述的异化的政治表达———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这也构成了马克思的政治学的核心命题。
马克思阐述了分工发展产生的单个人、单个家庭的利益同所有相互交往、相互依存的个人的(作为观念与现实的)共同利益间的矛盾: “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26]165
实际上,黑格尔同样认识到了马克思关注的中心问题。其将这种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理解为市民社会和国家间的矛盾,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和市民国家中的人———人的私人性与公共性二重身份间的矛盾。[25]76-77因为市民社会的人是彻底的私人,无论是有产者还是无产者都被经济上的生存问题,即尘世中的“需要”所规定,黑格尔便寄希望于通过代表普遍理性的政治国家解决这一矛盾,市民社会中的人(如等级代表)能够借助立法权、行政权等通向国家,避免自身瓦解,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合题”。但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意义上作为共同利益形式的政治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是官僚乃至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代表,无法克服上述矛盾。对此,其提出了一个替代性的总体方案:共产主义。
从实践唯物主义出发,共产主义不是一种理想,而是一种植根于现有条件又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26]166,“是用实践手段来追求实践目标的最具实践性的运动”[28]115。政治的异化从根源上讲来自市民社会中经济实践造成的劳动异化,因此要克服这种异化,必须扬弃人自我异化的产物———私有财产,进而真正且全面占有人的本质,最终实现人向自身和社会,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
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7]297
因此,实践唯物主义的立脚点不是市民社会,而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26]136。这种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无阶级的、合理化了的社会,取消了人的特殊活动范围,通过扬弃商品世界,“将物化为独立的片面的人拉回‘自然的’ 人之中”,组成自由人的联合体,回复其社会性的类本质,从本质上成为“政治的动物”。[25]74
共产主义运动不仅是一种经济上,更是一种观念上和政治上的革命实践。这一方面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的社会形态对生产力的容纳、生产关系在旧社会的成熟根本关联,[26]3另一方面则与革命实践的主要力量———市民社会中现实的人及其组成的阶级密切相关。在马克思那里,这一实践的主体是通过解放自身而“使整个社会永远摆脱剥削、压迫和阶级斗争”[26]380的无产阶级。其作为“自为阶级”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先验的阶级,“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趋向性的存在”,但作为历史范畴、具有特定存在条件和运动规律的工人阶级本质上又只是一个“自在阶级”。[29]面对共产主义运动中“自在阶级”与 “自为阶级”在理论、实践上的矛盾,马克思认为,从经济斗争到政治斗争,尤其是经历革命洗礼,是完成转变的关键步骤。
革命之所以必需,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能够推翻统治阶级,而且还因为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胜任重建社会的工作。[26]171
换句话说,自在的工人阶级只有通过激烈的革命斗争才能涤荡自身,“使共产主义意识普遍地产生”,同时担当起“重建社会的工作”,成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自为的阶级、政治的阶级。“在革命活动中,改变自身同改变环境是同步的”[28]127,“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 ……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30]。
列宁进一步发现,在俄国革命的现实条件下,工人、群众的自发性使得其无法单独产生革命意识,仅能形成工联主义,因此“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31]76。而“只有工人阶级的政党,即共产党,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的先锋队,而只有这个先锋队才能抵制这些群众中不可避免的小资产阶级动摇性,抵制无产阶级中不可避免的种种行业狭隘性或行业偏见的传统和恶习的复发”[31]299,实现对环境和人的双重改造。
(三)现代化与现代性: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下的党纪教育
无论是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构建中,还是对异化的政治表达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初期就指出了其即将(或者已经)面临的现代性问题。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总体化的人道主义,其对共产主义的设想,其实就是要“现实的人”在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基础上,同时克服现代性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无产阶级作为“自在阶级”与“自为阶级”的矛盾,都根源于现实的人———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双重性。同样,来源于市民社会,但又要成为组织动员无产阶级、推进共产主义运动的先进分子的共产党员也面临上述问题。
这种矛盾与张力规定了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的主要内容,而作为一种观念和政治行动实践的纪律建设与纪律教育既是相应政治原则的生成,又是对其的贯彻。原因在于党纪教育实践的内容和方式根本上由共产主义本身决定,共产主义“既是一种自觉的、被理解和认识到的意识的生成运动,又是一种现实的、经验的活动”[27]297,其合理性在于充分认识到,“人的现实和潜力之间最显著的差异是这两者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改变的。真正的新的潜力是扎根在历史中的、作为人的实践出现的”[24]60-61。
在马克思主义这种总体化人道主义的原则政治下,现代政治中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的西方“法治”原则远远不足以支撑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要求。因此党纪教育并不是党组织对所有党员的某种“法理”性的要求,而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原则规范的“纪理”性约束。因此纪律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区别在于,后者主要告诫人们什么不可以做,而前者还需要让党员了解行为规范背后的重大政治涵义。在这个过程中,原则政治不可避免地将对党纪教育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四、现代化的扬弃:
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视域下党纪教育的实践逻辑
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马克思对于实践与异化关系的认识,那可以是:“具有当代历史形式的实践就是异化的活动。”[24]41此处的“当代历史形式”就是“资本主义”,构成了马克思从人类此在的实践问题出发,对当代生活方式之整体质疑的总标题。[25]11从实践运动的过程维度看,资本主义的演进长期以来被直接等同于现代化进程,时间上伴随着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空间上涉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关系。
但马克思对于实践异化的批判表明,现代化或者更准确地说,资本主义的、西方式的现代化本身是需要被扬弃的,一个总体解决方案即是共产主义。在中国,这种扬弃形成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其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强化党纪教育就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
(一)传统与现代:原子化及其组织约束
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是传统向现代的剧烈变迁。《共产党宣言》对此做了最为精彩的描述:“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6]402-403封建、宗法乃至家庭关系解体的直接后果即是市民社会中人的原子化。如前所述,由此产生了相互独立的单个人、单个家庭的利益,以及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原子化社会。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集中讨论了这一现象。[27]其指出,虽然政治解放确立了人权,如赋予犹太人教育权、信教权等公民权利,但这种解放并未带来对政治的、公共的人的高扬。恰恰相反,政治国家沦为了保护市民社会中原子化、个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工具,并将后者视为真正的人、人的本质。由此,原子化个体产生了,社会却消失了。人组成的社会不是作为类存在物而存在,而是沦为原子化个体行动的框架。利益,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唯一纽带。自由只是一种分离对立的自由,而非构成一切人自由前提的“自由”。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的异化。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解放是不彻底的,源于人权的内在局限。“这一对人的权利的澄清———事实上———将作为资产者的人设定为前提,将作为根本的和真正的人的私人设定为前提”[25]82-83。因此,犹太人的狭隘性实际上标示了市民社会的人本质的狭隘性,犹太人的解放最终只能是超越个人的自身的解放。为达成这种解放,需要三个条件:(1)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成为政治的/公共的人;(2)意识到自身的社会关系联结,成为类存在物;(3)社会力量的自我组织。[27]而要实现这种复归、联结和组织,就必须超越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至上观念,强调原子化个体对他人、社会的义务乃至奉献。
对共产党员来说,这种义务和奉献首先表现为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是对原子化个体权利的超越。如,政治纪律作为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求党组织和党员不能发表危害党的言论,不能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不能损害中央权威等;组织纪律要求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群众纪律要求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等。
以上纪律规定都不同于强调个人自由、个人利益的自由主义权利观。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部分的内容中就能明显看出。[32]17-22作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共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党员的义务在章节安排上———本质上是优先性上,被置于其权利之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成为党员就意味着对个体原子化的扬弃,通过纪律约束完成自身政治性、组织性和群众性的锻造。
(二)国家与社会:私人性及其整体克服
市民社会作为“需要的体系”代表着特殊利益和私人性。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政治理论就建立在这种私人性的基础上,虽然其百般强调最大幸福原理是公共幸福,但底层逻辑仍然是个体对功利追逐的正当性。[33]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就对边沁等人将利己的、个人的利益视为唯一现实的利益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进一步指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34]。
黑格尔同样反对功利主义理论,但其替代方案是“想在一个绝对组织起来的国家中保留市民社会”[25]51,将克服政治的异化———植根于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寄希望在普遍性、精神性的国家之上。但马克思认为,这种普遍性是虚幻的,现实是国家是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总是为某些群体的特殊利益所左右,也就是所谓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后来演变出对国家相对自主性的讨论。 “现代国家本身置现实的人于不顾,或者只凭虚构的方式满足整个的人。”[27]207因此,国家无法克服政治的异化。
在现实中,政治国家便是由现实的人——— 行政官僚组成和运转的。早在对书报检查制度的讨论中,马克思便注意到了以书报检查官为代表的行政官僚所掌握的权力的任意性,及其蜕化为更高等级、更为优越的存在的可能[35]107-135;而林木盗窃案使其意识到黑格尔式的、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对解决物质利益问题的无力,国家制度和行政机构不仅对于保护贫苦阶级本身及其习惯是缺位的,还沦为了林木所有者的工具、牟利活动的经纪人,甚至本身也成为其私有财产[35]240-290;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其更为直接地指出,行政权的政治实践必将以封闭且腐化的官僚政治收场,国家最终将堕落为空虚的形式主义[27]53-158。官僚具有真正普遍的利益的想法是具有欺骗性的,因为官僚将国家利益与其自身私人利益紧密等同起来。[24]27在后来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进一步看到的则是一个庞大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寄生体———官僚体系,是“缠绕”在社会之上的反动力量,本质上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蜕化、变质和滥用。[26]663-774因此,最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宣称,国家作为虚幻的共同体和统治阶级的工具[26]163-164,以维护共同利益的面貌出现,最终将成为被统治阶级的桎梏[26]199。
讨论“理性国家”及官僚制,另一个绕不开的人物就是韦伯。实际上,韦伯的观点带有明显的黑格尔哲学的影子,在他那里,“理性”就如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是包罗万象的、普遍的,因自身的内在必然性和普遍性而成为现实性,构成了一切现实事物的“内在规律和本质”[36]218-220。同马克思一样,韦伯的理论母题也是“资本主义”。但其主要将建立在法理型统治上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理解为一种黑格尔式的“理性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形式化、非个人性的、普遍主义的精神,与资本主义市场交换活动的纯工具性和货币合同、契约的非个人性相符。[36]205-208
不同于马克思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普遍的但必须加以革命的“自我异化”,韦伯选择了拥抱这种“合理性”或“理性化”。然而其也不可避免地承认,这一理性化过程产生的合理性本身就是某种“非理性”。[25]29韦伯将之归因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手段与目的的冲突和对立,认为其构成了现代社会两难处境的根源。[36]227-230因此,在他那里,“理性化”的造物、具有普遍意义的官僚制就成为一个人们将自己安置于其中的、被其包围和规定的“铁笼”。具体而言,官僚制内含的分级审理、照章办事等原则既具有合理性,同时又是非理性的,如造成文牍主义蔓延、官僚式的冷漠态度等。在这个意义上,“官僚制” 与“官僚主义”密不可分,成为孕育后者的温床,形式主义的产生逻辑亦是如此。[36]210
韦伯之所以面临上述困境,根源在于其将资本主义作为合乎人性的、合理性的社会制度加以论证,而非如马克思那般进行批判和扬弃。因此便不断地与其基本前提———私有制关系———发生矛盾,进而不断地违背自己的前提,导致陷入自我矛盾的循环。[36]317
总结而言,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韦伯,诉诸国家的尝试都无法克服异化。对此,马克思给出的总体方案是共产主义,认为需要没有任何自身特殊利益、代表整个运动利益的共产党和共产党人的推动。[26]413
在韦伯看来,一切基本的社会关系都来自政治关系,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而是构成了官僚制的不同方面,[36]209-310两者面临相同的“宿命”。但其忽略了共产党作为一种超越官僚制国家的整体性组织的存在。作为普遍性的政党,能够以卢梭所言的“公意”———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集体意向性,克服市民社会、官僚国家的特殊利益及私人性。党的纪律是实现这种整体性克服的保障。工作纪律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尤其是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廉洁纪律要求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政治本色,本质是严格防止把市民社会-私人性的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生活纪律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的规定,要求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坚决抵制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以及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根源在于共产党员代表着党的形象,是公共性的载体。
五、中国式现代化与党纪教育常态化:
基于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的审思
本文基于对马克思政治学的两大核心命题———实践与异化的考察,从原则政治的视角出发指出,党的纪律建设及党纪教育的根本出发点,是以政党来弥合国家(普遍性)与私人(特殊性)间的深刻矛盾。现代化是这种异化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过程,因而对现代化本身的扬弃也意味着上述矛盾的扬弃。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与当前中国政治实践(包括党纪教育)的连接点在于“中国式现代化”,由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中国式现代化致力于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克服现代性的诸多问题,党纪教育虽然针对的只是中共党员,但是在这种政治实践的过程中,却最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如何处理现代化与现代性二者之间的张力。正因如此,本文认为在对党纪教育实践的理解中,不能仅仅采取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视角,还必须找回这种政治实践的“初心”——— 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政治。
从马克思主义原则政治的视角审思,党的领导与中国式现代化性质、力量的关联点正是 “公共性”问题,与其目标、动力的结合之处则在于“组织化”方式。换言之,正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在中国的现代化运动中诞生的,因此通过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把党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进而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就不仅仅是出于解决现代化建设中观念引导、共识凝聚、组织动员与制度执行这类集体行动难题的功能主义政治考虑,更是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即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与公共性、整体性(表现为“组织化”)的政治原则,弥合国家(普遍性)与私人(特殊性)间张力的共同要求。
上述逻辑也从根本上规定了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党纪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战略与路径。
一是增强党纪教育系统性。由于特定的价值取向与根本性的政治原则决定了党的纪律的本质内涵,而这种价值与原则又贯穿于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与奋斗目标之中,因此党纪教育就不能仅仅就纪律学纪律,还应同党性教育、初心使命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既重视纪律刚性约束下的警示震慑,更注重通过正面引导牢记初心使命,激励担当作为。
从更具操作性的角度看,这也体现为党的纪律并不等同于《条例》,而是一个党内法规的体系———“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32]36。其中,最为重要的纪律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因此,党的纪律建设史一般都会追溯至党的二大。党的二大产生了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内容五章,2400多字,其中700多字是关于党的“纪律”的。[37]另外,其还通过了一份《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提出建设“一个做革命运动的并且一个大的群众党,我们就不能忘了两个重大的律”,这两个重大的律就是坚持深入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38]当下最新修订的2022年版的《中国共产党章程》,2万多字中有2500字是关于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32]因此,只有将党纪教育与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学习衔接贯通起来,从“底线”约束与“高线”要求系统结合的角度出发,才能从整体上完整准确地把握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
二是提升党纪教育原理性。上述分析表明,党的价值原则不是纯粹“形而上”的抽象理念和神秘信条,而是源于现代化以及克服其内在矛盾的共产主义总体方案的历史进程与现实运动的展开。贯穿着这种价值原则的党的纪律就是实现共产主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克服党组织和党员原子化、私人性的重要保障。因此,党纪教育就不能仅以其形式要求和功能作用为依据,也不能流于抽象、空洞的道德说教,更应该着重强调其背后的历史渊源、价值取向和理论逻辑,明确纪律从何而来,有何正当性,服务什么样的事业,锻造什么样的人。为此,需要将对马列经典、党史、党的创新理论等原理性内容的学习融入党纪教育之中。
三是推动党纪教育常态化。一方面,党的纪律在根本上与党的性质宗旨、事业目标挂钩,具有长期性和内在稳定性;另一方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现实的、关乎每一个党组织和党员的实践行动,具有普遍性和集体性。因此,以纪律教育为核心的党纪教育要克服“运动化”趋势,在顶层设计上坚持长期规划、常态推进,同时也要力求融入党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使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成为一种日常习惯、“终身课题”。
从增加党校党章和党规党纪课程的比例入手,将纪律学习作为党组织和党员教育监督管理的“必选动作”,有助于推动党纪教育走向常态化。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末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中央纪委对各级党校授课内容作了一个调查,发现党校开设的党章和党规党纪课程只占总课程的百分之二点五,这个比例太低了!”[39]。当然,党纪教育不能止步于组织要求、“被动接受”,还应进一步转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实践,为“当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坚定行动派、实干家”[40]提供价值引导与原则约束。
注释
①引文括号中的“不敢”“不能”“不想”为本文作者所加。
②《条例》修订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对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了解读,各地也结合中央层面的解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梳理和对比,相关信息在网络上非常普遍。
③黑体为原文所加,下同。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N].人民日报,2024-01-09(1).
[2]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3.
[3]庄德水.论新时期政党纪律治理机制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纪律治理意义和价值探讨[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5-11.
[4]刘红凛.党的组织力的内外向度与政治意蕴[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4):162-169.
[5]程熙.党内集中教育的三次制度变革和演变逻辑[J].理论与改革,2019(5):116-125.
[6]石伟.纪律塑造政党———基于政党变迁史的制度考察[J].思想战线,2021(1):24-32.
[7]王锐,倪星.作风建设、政党纪律与党的自我革命———基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理论思考[J].政治学研究,2024(3):64-75+242-243.
[8]丁俊萍,何炫达.“党的纪律”及其相关概念辨析[J].理论与改革,2024(4):25-42+175.
[9]李少杰.中国共产党执纪效益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执纪成本的分析框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70-80.
[10]李少杰.中国共产党纪律教育的演进历程、制度支撑与实践路径[J].廉政文化研究,2024(2):1-13.
[11]李斌雄,张银霞.中国共产党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利益基础和生态分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1):27-37+158.
[12]朱雪平,任晓伟.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党的政治纪律建设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理论与改革,2018(3):180-188
[13]刘舒.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内在逻辑与功能定位[J].学习与实践,2018(12):44-50.
[14]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社会分析中的行动、结构与矛盾[M].郭忠华,徐法寅,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9,121-122,248.
[15]阿尔蒙德.发展中地区的政治[M].任晓晋,储建国,宋腊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2-53.
[16]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郑世平,公婷,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17]李辉.国外腐败问题研究:历史、现状和方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
[18]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
[19]彼得斯.比较政治学:理论与方法[M].郝诗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13.
[20]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N].人民日报,2022-10-26(5).
[21]布坎南,康格尔顿.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M].张定准,何志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2]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M].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14.
[23]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袁志英,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9.
[24]伯恩斯坦.实践与行动:当代人类活动哲学[M].王江涛,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3.
[25]洛维特.韦伯与马克思以及黑格尔与哲学的扬弃[M].刘心舟,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9.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8]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29]李里峰.马克思“阶级”概念的多重构造———一个问题式的反思[J].清华社会科学,2022(1):15-58.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03.
[31]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中共中央
[32]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3]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3.
[34]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3:21.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67.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7]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38]张晓燕.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修改的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1):68-73.
[39]李颖.党的二大与党的自身建设[J].党的文献,2022(4):82-91.
[40]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57.
[41]任理轩.当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坚定行动派、实干家[N].人民日报,2024-0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