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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心理演变: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差异性生成机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来源: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余雅洁
动态心理演变: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差异性生成机理

余雅洁


【摘 要】基层腐败治理离不开公众参与,解析公众参与差异性现象对提升基层腐败治理绩效具有积极意义。以重庆市的公众参与实践为例,运用自我决定理论分析框架,通过质性研究发现:基于控制性动机、功用性动机和自主性动机分别输出低度、中度和高 度参与结果,体现了从众效应、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特征;从众效应主导的低度参与属于非理性模式,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主导的中、高度参与属于理性模式,有必要有机融合两种理性模式,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良性结合。消除公众参与差异性的关键在于腐败治理理念、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廉洁教育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为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提供了相应参考。 

【关键词】基层腐败治理;公众参与;差异性;自我决定理论;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553人,处分厅局级干部2.5万多人、县处级干部18.2万多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充分肯定反腐败事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必须清醒看到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重点之一是“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蝇贪”即基层腐败,公众在其治理中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只有“自上而下”的反腐败力量与“自下而上”的反腐败力量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坚决整治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的反腐败目标。但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相同的“政治体制、自由度和激励制度之下”,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有着更强的参与意向且会积极参与其中,政府反腐败工作在获得公众支持方面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例如,2015年的两次地方调查数据显示,当被问及是否会举报腐败时,两地分别只有30.8% 、32%的受访者给出肯定回答;2016年的全国调查数据显示,在过去一年内遇到过腐败行为的受访者中,仅有12.28%的人会举报。那么,为什么同一社会背景下的公众参与会存在差异性?为什么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勇气举报腐败、监督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解释。归因于宏观层面的依据是公众是否参与腐败治理受外部条件影响,包括个人的腐败容忍度、政府的制度安排、媒体的舆论引导、腐败的治理绩效等;归因于微观层面的依据是公众是否参与腐败治理受内部特质制约,包括个人利益、腐败感知、参与能力以及人口学特征等。

本文认同以上宏观、微观层面因素对个人参与腐败治理的差异性影响,但更希望从动态视角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社会背景下一些人会积极参与而另一些人却不会?本文认为只关注静态视角的解释逻辑是远远不够的,原因在于个人在实施参与行为前会有一个“心理准备”过程,这一过程导致其行为选择具有“指向性”。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和非理性等特点,对其考察不仅要关注静态的宏观、微观层面因素,也要关注动态的心理演变过程。鉴于此,本文采用动态视角去分析和解释基层腐败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差异性现象,并期望在以下两方面有所贡献:第一,尝试基于自我决定理论构建一个遵循“需要-动机-行为”过程的动态分析框架,以丰富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研究内容;第二,试图用访谈法探析心理因素对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积极影响,揭示做出参与行为选择的内在驱动机理。

二、分析框架

自我决定理论为本文的动态视角提供了理论工具。该理论用以解释个人实施某一行为的动机以及这一行为的持续性,假设个人在社会环境的支持下具有自我学习、自我整合和自我完善的倾向。该理论认为“无动机→外部动机→内部动机”是个人动机形成的一般过程:无动机,指个人缺少做事意愿,表示无意识状态;外部动机,指个人因为受外部环境的刺激而从事活动,状态处于无动机与内部动机之间;内部动机,指个人从事活动是为了活动本身的 乐趣,表示高度自主状态。其中,外部动机又可以细分为控制性动机和自主性动机,控制性动机属于迫于外界压力激发的动机,自主性动机属于内化外部环境要求后激发的动机。但外部动机中的自主性动机仅是部分自主状态,不能等同于完全自主状态的内部动机。无论是部分自主亦或是完全自主的动机,均只有在满足归属(社会支持)、能力(胜任信心)和自主(自我决定)三种需要的基础上才能被激发,进而产生积极的行为结果;反之,则会降低个人的自主性、绩效性和幸福感。

自我决定理论构建了个人参与行为动力产生的动态心理机制。参照李占乐等的动机类型简化,本文将个人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动机分为控制性动机、功用性动机和自主性动机,分别是满足归属感、胜任感和成就感后激发的参与动机,并输出参与意向。该分析框架构建了个人在实施实际行为前的“心理准备”过程图景,根据输出参与意向的深浅程度又可以进一步将这一过程分为“意向萌发→意向形成→意向稳定”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参与意向萌发,表示现实生活中个人借助社会支持系统获得物质、信息、精神与工具性支持资源以获得归属感进而激发控制性动机;第二阶段为参与意向形成,表示个人认识到采取行为对自己的积极意义后获得了胜任感进而激发功用性动机;第三阶段为参与意向稳定,表示个人因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满足了成就感进而激发自主性动机。

三、研究设计

考虑调查可行性,本文的田野设在重庆。之所以选择重庆,除了为保证尽可能多地获得相关信息之外,原因在于中央巡视组、市委巡视组均曾指出重庆市的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苍蝇式”腐败问题突出,存在较大廉洁风险,因而推测该市一些经历过基层腐败事件的公众可能对相关问题更为关注,可以准确、明白地表达真实想法。之所以选择原 L村(现已被撤销划入街道办),原因在于原 L村在曾经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的腐败问题,因而推测对原 L村的村民开展访谈更具有代表性,可以提供较为客观、不带偏见的事实资料。

作为探索性研究,本文采用半结构式访问开展调查,对受访者的选择考虑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受访者要对基层腐败问题有大致了解;

二是要注意受访者在性别、年龄、学历、职业、收入和政治面貌等方面的不同社会经济特征。

本文在2019年-2020年间分为两个阶段收集访谈材料:

第一阶段,依靠目的性抽样、通过面对面形式对原L村的11名受访者开展访谈;

第二阶段,依靠滚雪球式抽样、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对重庆市经历过基层腐败事实的9位受访者开展访谈。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第一阶段样本的社会经济特征趋于同质性,第二阶段的样本抽样在年龄、学历和收入等方面与第一阶段样本有所区别。

访谈严格遵循学术伦理,基于受访者自愿原则,访谈前明确告知访谈目的,获得受访者同意后全程录音,每次访谈时间约持续30分钟。为保证访谈材料的有效性,在访谈过程中会根据受访者的回答状态即时调整或扩展访谈内容;为保证访谈材料的准确性,在访谈结束后的24小时内将录音资料转成文字稿。鉴于访谈材料在后文分析中的重要性,录音转换处理时删除了受访者的口头语、方言助词。同时考虑到匿名性,对原始资料以“日期-编码-男/女(M/F)”编号。

四、研究结果

(一)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心理驱动机理

1.萌发:顺从社会支持

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的社会支持分为客观(物质)支持和主观(情感)支持两个类型。依据社会影响理论的观点,个人所处的社会支持系统通过顺从、认同和内化三种机制影响其决策,三种影响机制分别表示为了获得外部奖励或避免惩罚、与外部保持良好关系和符合自身价值观的出发点。进一步而言,受顺从机制影响的个人主要是迫于社会支持系统的压力被动参与,而受认同、内化机制影响的个人主要是认可社会支持系统输入的价值观主动参与。人作为社会性动物,

迫于获得重要利益相关者的认可、维持在所处生活圈子中的形象或更好地融入所处生活圈子等压力,会以所处社会支持系统的意见和态度作为自己的行为选择参照。此时的个人只是被动地按照他人所想、他人所要求来看待参与、决定是否参与,尽管表现出了对所处社会支持系统的附和,却只是表面化态度并不代表其认可与接受“有责任参与”的公共价值观。换言之,个人顺从社会支持参与基层腐败治理可以满足其归属感,但也仅仅是一种遮蔽内心本质价值观而被动从众的消极参与倾向,以此激发的控制性动机处于动机链条中的第一层级。

我觉得(老百姓参与)不容易,因为这些事情老百姓不好掌握证据,都是领导这些才了解具体情况,你不能乱说。也不知道去哪里举报,不清楚这些方式。但是我有证据,孩子又支持我的决定,那要站出来说,孩子的意见还是有一定影响。

(20191220-09-F)

控制性动机下输出的参与意向是其意向的萌发阶段。这一阶段的个人极易受到所处社会支持系统的影响,当个人感知到所处社会支持系统认可和鼓励其参与时,便会迫于外部压力倾向于参与;但如果所处社会支持系统从认可和鼓励转变为反对和阻碍时,那么在是否参与这件事上就会有所犹豫,参与意向也随之减弱甚至隐没。这表明个人自我决定程度较低,对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既无认知概念又无责任意识,体现了“从众性”的决策出发点。但它比无意向更进一步,原因在于归属需要的满足有助于个人进一步内化外部动机,需要在此基础上通过激发第二层级、第三层级的动机来提升个人参与的自主性程度,以产生稳定性更强的参与意向。

心里是愿意的,但是顾虑比较多,被动参与吧。我可能不会说,就是他们(家人)不会知道我要投诉举报谁。我觉得他们可能不会支持,都怕麻烦,也没询问过他们支不支持。如果不支持我就不会做,因为不想影响家庭关系,还怕可能会带给他们麻烦。如果支持的话,我还是愿意,比如我发现隔壁邻居被人冒名顶替上学,可能就会帮他投诉、举报之类的。

(20200110-20-F)

2.形成:维护个人利益

政治社会化理论认为,个人通过政治社会化形成政治认知与政治能力,进而影响其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向、程度和效率。对于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而言,其参与倾向和行为选择受制于自身的认知结构和参与能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具备基本认知。腐败在概念界定、社会功能评估等方面有其特定的理论呈现,公众仅从非正式渠道获取的碎片化消息不足以支撑其参与其中,对腐败与反腐败的无概念、无意识可能导致其产生“既无心又无力”的参与态度。二是强调具备基本技能。由于教育背景、所处阶层以及生活条件等原因,并非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途径有效地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缺乏实际参与操作性的困境可能让其产生“虽有心但无力”的参与态度。但如果个人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获得了较为稳定的腐败认知且感知到参与的有效性,便可以满足其胜任感,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做出倾向参与的理性决策,参与态度即转变为“有心且有力”。尽管此时的个人不盲从于社会支持系统的压力而基于自主决定,但其积极参与凸显工具理性,以此激发的功用性动机处于动机链条中的第二层级。

反腐败我觉得是这样子,首先,第一个是利益,作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应该要大力提倡(反腐败)。腐败行为肯定不好,抓这个反腐败工作对于老百姓是一个正确的交代和引导。老百姓得到他应该得到的,这才是国家对老百姓的尊重,为老百姓办实事。作为最基层老百姓来说,他第一是文化修养,第二是法治观念,第三是不知道该找谁、怎么参与进去。比如你给很多老百姓说腐败、反腐败,都不知道什么是腐败、什么是反腐败。他只知道我想办的事情你没有给我办好,其实这里就有腐败问题,但是他都不知道。然后下次他就很反对、很抵触,所以这就有矛盾。

(20191218-01-M)

功用性动机下输出的参与意向是其意向的形成阶段。公众在面对基层腐败时,会因为参与基层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进行理性考量。相较于意向萌发阶段,这一阶段的个人在决策过程中较少感受到压力和受控制而更多体验个人意志,主要基于工具理性做出行为选择,如减少个人经济损失、表达更多利益诉求、获取更多政治信息等,工具理性支配下的个人更看重参与是否能够显著降低个人生活成本。这种以功利性为目的的参与更多考虑现实因素是否能够助其达成私人目的,至于参与的本身价值并不在考虑范畴中。此时个人的自我决定程度较高,其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主要原因是理性评估后认识到参与所获得的益处,体现了“有用性”的决策出发点。

腐败损失国家财产,影响社会风气,破坏干部队伍形象,使得很多份内之事都需要给钱送礼才能办成。我没有什么关系可以依靠,只希望能尽可能维护公平正义,有人腐败就可能损害我的利益,所以我还是愿意参与。

(20200106-13-F)

3.稳定:实现公共利益

腐败治理的公共性特质决定了实现公共利益是反腐败事业的主要目标。不可否认,涉及公共性的公众参与领域由于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而主要以个人利益为主导来进行行为选择。但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下的个人同样也会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原因在于“对理性构成限制的规则集合体”可以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化解集体行动困境。具体而言,个人将公共精神与社会责任看作与他人达成的“非正式契约”,“非正式契约”使其认识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犹如硬币的一体两面,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既与他人共同承担风险又与他人分享收益,因而会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自愿参与。这表明参与看似与个人利益无关的基层腐败并不代表牺牲“小我”,实则只有实现了政治共同体利益才能保障自我权益最大化,体现了个人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即个人命运与政治共同体发展紧密相关。不同于功用性动机下的理性决策,此时的积极参与凸显价值理性并可以满足个人的成就感,以此激发的自主性动机处于动机链条中第三层级。

我作为老党员是坚决反对腐败,这是我的职责。如果我不是老党员,就是普通老百姓,我也要参与反腐败。因为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社会和谐,对大家公平,可以维护大家的利益。大家应该一起来监督官员,我们共同参与,我也不怕打击报复,邪不压正。

(20191219-07-M)

自主性动机下输出的参与意向是其意向的稳定阶段。不同于前两阶段,这一阶段的个人主要基于价值理性做出行为选择,如帮助他人维护合法权利、监督公权力正确使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性支配下的个人更看重参与是否能够显著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这种不以功利性为目的的参与更多考虑自我价值的实现,甚至能够克服不利的现实因素去追求参与的本身价值。进一步而言,个人开始从参与中体会到应尽的责任与享有的权利,表明自己优先接受且完全认可关于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价值观。此时个人的自我决定程度最高,其参与的主要原因是出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偏好,体现了“义务性”的决策出发点。 

现实生活中很多是因为某些人侵害了自身利益,才会通过某些方式去曝光或者举报,如果普通老百姓能够很好保护自己、可以维护自己权益,是赞同这种做法……好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老百姓信任政府,认为腐败行为是可以得到处理的,另外也是在肃清基层政治风气,构建更好的基层政府组织。

(20200109-18-F)

(二)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心理驱动差异

1.从众效应:低度参与的重点

在意向萌发阶段,个人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主要基于非自主选择,这种低度参与体现了政治参与的从众性。从众行为分为以推理、判断等思维活动为主导的理性从众和以直觉、本能等非思维活动为主导的非理性从众,个人在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中体现出的“肤浅化”从众效应也同样包括理性从众与非理性从众两类。一方面,理性从众具体表现为“有意识的从众”,即个人的行为选择受制于群体规范压力的影响,在其不主观认同社会支持系统鼓励的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了“悦他”以社会支持系统鼓励的行为作为决策标准。此时的个人可能难以吸收处理通过一些渠道获取的客观信息而呈现模糊心理情境,最方便且安全的决策方式便是从社会支持系统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非理性从众具体表现为“无意识的盲从”,即个人的行为选择受制于集体意志压力的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背景下,群体中的个人会不断弱化自我意识而无目的性地附和他人。此时的个人或被信息爆炸围绕或被信息短缺困扰而呈现混沌心理情境,倾向于人云亦云甚至“凭着心中冲动”“发泄心中不满”来参与其中。因此,从众心理的驱动并不能提高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心理卷入”程度,最终结果可能只是其被动地短暂参与。

老百姓参与基层反腐败的作用是有一点,但不大,毕竟还是要国家的支持,不能老百姓自己使力,政府要有得力的措施,因为老百姓影响力有限。比如我们村的那个一直整不下去,十年了,老百姓反映了很久才解决,群众心里都明白,但是都包庇……他们(家人)倒是不会反对我(参与),会支持我……只要通知了我,大家都参与了,那还是积极拥护嘛。

(20191218-02-F)

不管领导也好,一般群众也好,遇到红白喜事相互之间意思一下也不让他办事情,是很正常的事情。人都是感情动物,我觉得这方面不算(腐败)。但是既然群众都发动起来了,从基层往上面走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如果人人能够参与其中的话……不确定,(我)可能还是会愿意参与。

(20191219-05-F)

2.工具理性:中度参与的关键

在意向形成阶段,个人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主要基于部分自主选择,这种以工具理性为考量的参与已是深入参与的开始。在面对基层腐败时,个人往往会因为参与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进行理性决策,当其认为参与行为是值得做或有意义时,参与行为便会被赋予主观意义。马克斯·韦伯将个人理性的社会行动分为重视内在价值信念而非客观结果的价值理性和重视达到预期目标而非行动本身的工具理性。理想情况下,受价值理性支配的个人具有更强的参与自主性,对于基层反腐败事业的顺利开展也更加有利。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对政治参与的兴趣并不足以激起个人实施真正的政治参与行为,不能忽视功利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现实中,公众的工具理性往往体现为把参与作为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或条件。基层腐败的实质是基层从事公务的人员通过侵害公众利益的方式来夺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富,公众会认为其积极参与可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但基层腐败治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一是需要花费一定的参与成本,二是存在参与失败的风险,因而在个人利益无受损或受损不严重之前会表现出政治冷漠,不愿意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参与其中;而当个人利益受损或基层腐败侵害其私域生活时,则会愿意参与治理。因此,“个人利益的理性”是影响公众是否愿意开始深入参与的关键因素。

(举报)这个不好说,有时候举报得好还好,举报得不好,就会报复你。睁只眼闭只眼,装作不晓得。现在社会上的良心不像以前那样了,现在是要整人、要害人。但是侵犯了我和我家人的利益,我就要还击你了,就要参与了,就不管输赢了。

(20191220-11-M)

3.价值理性:高度参与的核心

在意向稳定阶段,个人参与基层腐败治理主要基于完全自主选择,这种以价值理性为考量的参与是真正意义上的深入参与。不同于前一阶段居于“术”的层面的工具理性(具体的实践状态),价值理性居于“道”的层面(抽象的理论状态)。从价值理性来看,当个人与公共议题的关系更为密切时,会不以功利为目的来履行国家“主人翁”义务,甚至可以为了实现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因而更有助于塑造持久的参与状态。具体而言,一是价值理性支配下的个人是更积极的政治行为者。价值理性可以引导个人意识到在公共政治生活中个人之善与公共之善、道德责任与权利义务的关系,进而 “懂得如何作为一位民主公民来表现自己”。当参与基层腐败治理内化为个人的公共责任和义务时,便建构了其较高的“心理卷入”程度。二是价值理性支配下的个人是更标准的政治行为者。无论是从众性的参与还是功利性的参与,均会在不同程度上模糊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原有意义和价值评价,导致参与行为的不可持续性。

显然,价值理性蕴含的公共性有助于规范参与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倾向或过于偏私的利益考量,通过强调公共精神、弘扬公共理性和实现社会正义来引导公众在参与过程中思考其行为的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此,“公共利益的理性”是影响公众是否愿意长期深入参与的重要因素。

完全靠政府人员去执行这些制度的话,它的面太窄了。因为群众的力量是最强大的,所以由群众来监督是可以起到一个更好的规范效果,毕竟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哪怕一个团队10个人,也比不上老百姓一起来监督。老百姓毕竟基数较大,如果有更好的渠道让老百姓参与到这些工作当中去,那肯定效果更好。比如说真的有腐败行为,这种行为如果没有损害我周边人的利益或者我的利益,我也可以参与。如果危害到公共社会安全性,我可能会去举报。

(20200108-15-M)

五、结论与讨论

公众是基层腐败治理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研究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背后的行动逻辑,不仅有助于深刻认知个人参与差异性的原因,而且也有利于政府准确把握公众积极参与的关键因素进而精准施策。针对基层腐败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差异性现象,多数研究集中于静态视角的解释,认为公众参与主要受外部条件影响和内部特质制约,而本文的重点则是考察公众参与的心理演变过程。研究表明:

第一,控制性动机下输出的参与意向具有临时性,“从众性”压力使其表现出低度参与特征;

第二,功用性动机下输出的参与意向具有稳定性,“有用性”认识使其表现出中度参与特征;

第三,自主性动机下输出的参与意向具有强稳定性,“义务性”观念使其表现出高度参与特征。

在理论上,个人基于从众效应做出的行为选择是一种相对非健康的政治参与形态,一是因为其参与动力为感情因素而非理性因素,二是因为其异质性被群体的同质性削弱。这在导致低度参与结果的同时,甚至可能带来参与的“不确定性”与“无序化”。而个人基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做出的行为选择则是相对健康的政治参与形态,原因在于二者均是建立在具体认知和内在自主的基础上,但工具理性的积极作用只有在价值理性的目标和前提下才能发挥。工具理性至上观尽管可以激发公众开始深度介入基层腐败治理,但可能造成其只是将参与视为一种比其他人获得更多利益的途径。因此,有必要超越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参与动机,通过价值理性的引导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良性结合。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否认公众基于工具理性参与的出发点。事实上个人的现实利益始终是其是否愿意深度介入的首要影响因素,只强调责任与义务的至上性而忽视利益与权利的第一性是不现实的。本文认为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理性模式应该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融合,在避免低度参与或爆炸式参与的同时,纠正过度聚焦个人利益导致的参与行为偏离,最终呈现有质量、可持续的高度参与结果。

在实践上,本文为消除基层腐败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差异性现象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腐败治理理念。着力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纠治养老社保、教育医疗、征地拆迁、“三资”管理、扶贫救济和安全生产等领域中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和反复出现的问题,提升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实现腐败治理成果全社会共享的“普惠效应”。

第二,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务、政务信息公开,设立党风、政风监督热线、线下来访接待室以及线上“一键举报”等参与渠道,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增强公众的参与效能感,提高公众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满意度。

第三,开展“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廉洁教育。弘扬公共善价值观,运用多种传播媒介宣传公众参与的意义和价值,引导舆论积极看待基层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和持续时间,在强化公众对国家的认同感的同时,使其内化廉洁理念并体现到行动之中。

进一步讨论,本文的主要理论贡献是采用自我决定理论作为公众参与“心理准备”过程的分析工具,立足于动态逻辑解释基层腐败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差异性现象。本文认为个人在实施参与行为前的“心理准备”过程是产生公众参与差异性现象的关键原因,而这一过程是其在充分认识自身需要和环境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自由选择,因而用静态逻辑难以解释复杂的心理演变机理。动态逻辑则强调个人在参与行为选择过程中具有主观能动性,依据不同的自我决定程度呈现由浅至深的参与动机连续体,这为解释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内驱力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理论框架。基于自我决定理论分析框架,一是可以帮助我们跳出传统解释逻辑来理解基层腐败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差异归因,更清晰地呈现在相同社会背景下“心理准备”过程对个人决策选择的作用;二是个人自我决定程度的假设与希望公众在基层腐败治理中维持高度参与状态的要求是相契合的,有质量、可持续的高度参与关注公共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平衡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个人具有较高的自我决定程度即理性决策能力,基于自我决定理论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当然,本文也存在一定的研究局限。首先,本文的研究样本局限于重庆市身边出现过基层腐败事实的公众,反映的研究结果具有特殊性,可能存在以偏概全的解释风险。其次,本文囿于公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内在驱动机理,尚无探讨外部因素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可能产生缺少系统思维的解释偏差。再次,本文提出的关于构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融合的理性模式路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其具体的实践意义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还有待进一步验证。总言之,随着党的二十大后基层反腐败事业的持续推进,基层腐败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差异性现象在调研范围、研究内容和实践验证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挖掘。


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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