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算法应用下腐败治理
的变革价值隐忧与效果提升路径
|张兰,李红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要实现腐败治理的长期化,需要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上下联动的监督网。为有效提升腐败治理效果,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提升技术治理水平,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建立了技术反腐平台,越来越多从前不易发现的腐败行为因此而无处遁形,大数据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从而有效提升了我国腐败治理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智能算法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智能系统运行的中枢,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已刊发在《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如需引用或转载,请以纸质版或下方电子期刊为准,并注明出处。此为微信推送版。
腐败是我们党治国理政面临的最大威胁,加强腐败治理能够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腐败的治理需要运用多种治理工具、借助多方治理力量、结合多种治理手段,以达到遏制腐败滋生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目标。算法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基础之一,运用算法规则与运行模式可以有效获取掌握公权力的个人与部门的行为数据与倾向偏好,深化对他们的监控、评估与预测,可以达到比腐败发生“早一步”的良好预警效果。因此,随着科技时代的到来,智能算法广泛应用于各大互联网平台,借助智能算法的应用形成算法治腐模式,科学监督权力运行是腐败治理的技术趋向。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智能算法在推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智能算法的应用为腐败治理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价值隐忧。因此,如何规避风险,突破算法困境,寻求提升腐败治理效果的路径,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与传统腐败治理模式不同,智能算法以其特定的数理逻辑与运算法则提升了腐败治理过程中的资源整合效率,促进了腐败治理能力的提升,顺应了腐败治理改革科学化与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推动了腐败治理阶段性转换与体系化反腐败进程,从而有效地完善了腐败治理机制。同时,由智能算法的应用引发的算法伦理问题,推动人类社会的伦理向算法领域的伦理拓展,从而拓展了腐败治理的伦理边界。
(一)助推腐败治理资源整合,形成网络化监督合力
在腐败治理实践中,受国家监督体系科层化与监督主体空间分散化的影响,腐败治理信息的传递被限制在纵向树状科层体系与横向跨地域监督的框架内,从而使传统的腐败治理呈现跨层级、跨地区与跨部门等特征,从而限制了其信息共享和服务联动效应的发挥。而智能算法遵循特定的数理逻辑与运算法则,其运行不受地域限制,也没有政治性质与隶属关系的特点,智能算法的这一运行特点打破了腐败治理纵横框架的限制,助推腐败治理资源整合,从而使各监督主体形成网络化监督合力。
(二)促进腐败治理能力提升,促发监督信息强关联
智能算法具有自主性,可根据自身数理逻辑配合以运算法则对获取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与整合,促使信息的来源可追溯与去向可追踪,实现信息生成的智能化。同时,智能算法能够突破限制信息流动的行政壁垒、部门边界和空间限制,增强信息流动速度,提升信息流动效率,促发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交互,形成强关联。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算法利用监督对象的互联网浏览记录、政治生活轨迹、资产申报情况、生活消费情况等数据留痕分析腐败高发点与风险值,并对监督对象进行精准“画像”,依靠智能化生成的信息对腐败行为与腐败过程进行识别,使腐败分析过程打破主观认知束缚,不再受个体价值倾向与一般逻辑推演的限制,而更多地遵循庞大的数据流、计算逻辑与精准算法规则的运行模式。同时,智能算法以数据为依托,模拟监督对象社会关系网络,将监督链条铺张成网,避免线性线索追踪弊端。
(三)强化腐败治理体系建构,提升“三不”机制整体效能
现代化国家廉政体系的建立需要腐败治理改革与“善治”理念的嵌入,包括腐败治理结构、治理过程、治理工具、治理方式、治理产品等多方面改革,而腐败治理现代化不仅代表着腐败治理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更意味着腐败治理的智能化与科学化。智能算法凭借技术反腐优势助推腐败治理登上智能化与科学化的新台阶,利用智慧纪检监察、智慧审计等大数据监督方式,将腐败治理工作流程标准化、案件指标量化、资源配置合理化,实现腐败治理的阶段性转换与体系化反腐败的统一。智能算法在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立过程中能够将惩治、预防、教育有效连接起来,形成现代化腐败治理体系,开拓制度反腐、系统防腐、反腐免疫的腐败治理新模式。
(四)扩展腐败治理伦理边界,破解腐败治理辖区化难题
腐败治理本质上是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无论是制度治腐、法律治腐,还是道德防腐、监督抑腐,无不立基于公共行政伦理与人类道德伦理。传统的腐败治理主要立基于对公共权力的约束,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主张建构制度化的权力约束机制。智能算法根据特定的计算逻辑与算法规则形成了算法伦理,依托算法权力,执行算法逻辑,遵循算法伦理,形成了算法监督。算法伦理是受其自身逻辑和规则主导的技术伦理,而非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所影响的人类伦理,从这个角度而言,算法伦理的出现拓宽了伦理的边界,对于传统腐败治理的辖区化的困境进行了有效突破,基于智能算法的技术伦理成为影响现实政治社会运行的一种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算法伦理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伦理和人类道德伦理对腐败治理的影响,丰富了腐败治理过程中的伦理内涵,算法伦理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形式影响着腐败治理的展开和结果的形成,推动着腐败治理的运行规则和公共政策变迁。
智能算法的运行受其运行逻辑和算法规则的影响,其逻辑和规则一经研发,除非对其源代码进行修改,否则就较少受到人类的控制,加之算法越来越嵌入人类政治生活之中,甚至在一些领域成为了规则的制定者。受智能算法这一运行特征的影响,智能算法的应用给腐败治理带来技术变革的同时,还引发了价值隐忧。
(一)加剧治理技术割裂,导致技术权力专制化风险
与传统公共权力不同,技术权力倚仗排列组合的代码运行编码程序,权力所有者不再仅限于政治精英,而是逐渐向社会扩展,权力走向逐步向技术行业靠拢,从而使公共权力向社会扩散。但向社会扩散的公共权力并不是被整个社会所共享,而是逐渐向掌握了算法及算法研发技术的科技精英和科技巨头公司集中,从而又导致技术权力的相对集中,技术精英和科技巨头公司成为新的权力所有者。由此可见,智能算法在腐败治理中的应用,拓宽了算法技术行业的权力行使方向,赋予他们通过技术手段参与到腐败治理过程中的权利,从而形成新的权力监督主体,以技术权力监督公共权力是腐败治理主体的革新,也是腐败治理智能化的表现。然而,由于智能算法在腐败治理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算法权力在治理决策生成与治理资源配置过程中占据主导力量,由此将技术权力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放大,极易形成“技术利维坦”,引发技术权力专制化风险。
(二)催生技术优先主义,造成运行规则功利陷阱
智能算法的运行规则始终追随着最优路径与最大收益,在此种逻辑体系中,最优路径与最大收益是既定程序下智能算法遵循的正义逻辑,也是智能算法选择的正义路径,其他路径均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以至于算法的运行规则是机械且功利的,忽视少数人的需求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智能算法看来是正当的,并基于此形成算法正义伦理,算法正义伦理是算法运行规则功利化的根本原因,算法运行规则并不以公共行政伦理与人类道德伦理为准绳,而是始终遵循算法运行的逻辑自洽与效果最佳,从而引发算法运行规则的功利化危机。在算法功利主义影响下,智能算法片面追求腐败治理的最优路径选择和腐败治理的最大收益实现,即腐败治理的效率问题,而忽视了可能带来的政治公平正义问题,造成算法层面的不平等,从而引发算法腐败。
(三)遭遇技术失灵困境,导致责任界定的模糊化
由于因算法失灵导致的后果涉及算法研发者和算法使用者两个主体,那么因算法失灵造成的运算结果失误责任由谁来承担成为智能算法应用中腐败治理责任界定的潜在问题。在数据获取与存储方面,数据失真与数据腐败责任在于算法系统漏洞还是监督对象本身,如何利用算法的数据分析与鉴别能力对监督对象数据进行筛选与析取,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算法运行逻辑方面,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算法偏见,避免算法设计者的偏见植入,优化算法运行规则,使人为因素与机械运算实现平衡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决策选择方面,当由于算法最优选择与人为决策选择发生冲突而导致了一定的责任后果时,如何评判决策选择结果处置标准,如何进行决策选择后果的责任界定,最终责任后果由谁来承担,都是值得进一步厘清的问题,而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责任界定的模糊化,阻碍了腐败治理实现效益最大化与结果处置公平化。
(四)引发技术伦理入侵,酿成个体隐私透明危机
智能算法在腐败治理过程中效果的发挥得益于强大的数据收集能力与数据分析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依靠智能化生成的信息对腐败行为与腐败过程进行识别。但随着智能算法对腐败治理过程嵌入的不断深入,为了持续保证腐败治理资源的培育与腐败治理能力的提升,智能算法平台需要不间断地获取监督对象的个人隐私与个人偏好,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与案件指标数据库,这就导致个人隐私的逐步透明、个人隐私空间的持续坍塌,从而导致监督对象个体隐私的丧失。此外,智能算法运行监管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公众对算法运行模式知之甚少,从而引发了个人隐私权维护的价值隐忧。
智能算法以自身独有的信息收集、传递生成优势推动了腐败治理的一系列变革,但也因此带来了诸如技术权力的专制化等价值隐忧,影响腐败治理效果的提升。因此,在智能算法嵌入腐败治理的背景下,为有效提升腐败治理水平,需要规制因算法引发的价值隐忧,寻求腐败治理的效果提升路径。
(一)优化腐败治理权力结构
技术权力专制化的出现会导致算法权力对腐败治理的垄断,传统的公共权力成为算法权力的附属,腐败治理的过程和结果取决于算法权力的完备性和科学性,而算法权力对腐败治理权力结构的嵌入使得腐败治理越来越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规制算法的基本配置,将算法权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掌控在监督者手中,防止因算法权力嵌入导致算法技术行业垄断算法资本,从而导致技术权力专制化影响腐败治理效果。同时,智能算法提供的算法权力加快了既有制度的改革速度,加大技术结构与既有结构之间的张力,从而使我们可以通过借助算法权力的嵌入,助推腐败治理资源的整合,堵塞腐败治理监督漏洞,规范治理机关的行为,提高腐败治理水平,优化腐败治理权力结构。
(二)弥补算法功利伦理缺陷
规范因算法运行规则功利化导致的绝对算法正义,需要弥补算法功利伦理缺陷,将人类道德伦理注入算法世界,以人类道德伦理规范与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框架,有效规制算法运行过程中的工具理性,增强价值理性对算法运行结果的影响,引导算法正义伦理向算法德性伦理转变。算法德性伦理的规范也是对算法运行规则的约束,在运行规则中加入党纪法规、行政伦理、清廉中国等腐败治理依据与实现目标,可以有效克服算法运行过度机械化,防止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算法伦理的入侵。
(三)完善算法责任界定规则
对算法权责的分配,需要规范算法的研发行为,使算法研发者在算法设计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利用制度框架规范算法研发行为,使算法源代码可追踪可回溯,标定算法研发者的身份特征和行为研发过程,避免因研发者认知倾向导致的算法偏见问题,消解因算法偏见风险导致的腐败治理风险,明晰在算法研发阶段的责任认定。同时,还需要修补算法系统在数据采集阶段的漏洞,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一定的技术编码和来源标识,利用算法的数据分析与鉴别能力对监督对象的数据进行筛选与析取,剔除不实数据与造假数据,避免因数据失真导致腐败治理过程中的算法失灵问题,从而有效防范监督机关腐败,严肃数据收集匿名化与透明化,实现“阳光采集”。
(四)防范个体隐私空间坍塌
消解智能算法应用下个体隐私透明的风险,需要在保证算法运行能力的基础上,强化个人隐私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算法运行过程与运行结果的透明化,削弱算法黑箱的不利影响,对数据收集与数据分析过程进行监督,对算法权力监督体系中的算法自查进行强化,保证算法结果的公正与可信。同时,在强化机制保障的基础上,还应增强公众对智能算法在腐败治理领域中运用的信任感,搜集算法信息在公众调查中的反馈情况,对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防止算法推送无效信息,保障公民信息选择的权利。

⬆️扫码浏览《广州大学学报》(社科版)电子期刊
2023年第2期
双月刊 2002年创刊
主办单位:广州大学
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
国内统一刊号:CN44-1545/C
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1-394X
每逢双月1号出版
国内发行:广州大学期刊中心
国外发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北京399信箱)
地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A213信箱
电子邮箱(E-mail):journal@gzhu.edu.cn
电话(Tel):86-20-39366068
传真(Fox):86-20-39366068